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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春天,我和同村的几名青年外出打工.被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雇用,因他们施工使用的是廉价购买的报废机械设备,在一次施工中发生断裂,将我的左腿砸为骨折,先后花去医药费等6000多元,我要求给予补偿,但他们则说,当时在雇用合同中写有“工伤概不负责”的条款,所以拒不承担责任。请问,他们这样做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