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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1978年的经济改革所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中国的社会结构的变革趋势日益加强。伴随着经济改革所出现的利益多元化,不同利益取向的社会群体由此逐步形成。社会转型带来阶层分化,由此将出现不同阶层之间的利益多元化与利益冲突的局面。
一、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分化情况
改革开放之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阶层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同质性很高,利益无差别,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毫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无差别地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无差别地实行平均分配。农民个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都不予以承认。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进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身份指称。在农民当中,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占有标准,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镇企业管理者和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群体 。另外,由于近几年乡村旅游的兴起,也出现了不种地专门靠此生存的群体,我们姑且称之为乡村旅游从业者。按照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划分社会阶层的财富、声望、权力三标准,从事实上看,在苏南等富裕地方,则出现了双重性质的农民工: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本地农民工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外地农民工却没有这样的机会。
同样,农民的群体意识也日渐形成。群体意识是社会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认同的情感,也是成员对本群体的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的一致看法。农民内部的分化,使一些农民往往能够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并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心态,表现为利益觉醒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彰显、群体界别意识分明。
可见,经过30年的分化,今天,农民的角色和身份已经多元化,地位和需求已经差别化,从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农民阶层结构,并使农民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作为社会结构变动的主要内容,农民分化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和利益获取方式多样化的必然结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分化是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演进的过程,是中国农村社会进步的表现。因此,只有准确认识并把握当前农民的分化现实,并分析其不利影响,才能在制定农业政策与法规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农民分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一)贫富差距拉大,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农村人口所从事的职业的分化,引起了农村人口的收入明显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农村社会的财富占有度,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统计显示,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支配收入的比率1985年是1:2.57,到2004年是1:3.23,到2006年这个差距已经达到1:3.3。2004年林坚、马彦丽在江、浙、冀、赣、川5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显示,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差异比较大 。从下表可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与收入最高的私营企业主相比,两者相差31332元。南京大学2006年新农村调查联合项目组在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安徽、天津、河北、江苏、广东等地的调查结果显示,非农业生产的农民2005年人均收入为7971.31元,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3322.65元,低于非农业生产农民41.6%。在此情况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中有327人感觉有家庭经济压力,占到受调查种地农民的61.7%,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128人有同样的感受,占非农业生产农民的33.5%。在这项调查总共涉及的20个行政村(“明星村”)中,2005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在陕西省的南泥湾村人均年收入仅为1526元。从这一项统计数字来看,二者就相差了近12倍,并且这个差距还在继续扩大。总之,农村发生了严重的贫富分化。
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在农村,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阶层,负担越轻;越是地位低、收入低的阶层,负担越重。其中,农业劳动者阶层虽然负担承受能力最弱,但承担着最重的负担,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上学三方面。而且,越是贫穷的农村,农民负担越重。因此,农民负担与社会分层之间的逆向关系,不仅仅损害了弱势群体——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发展能力,带来的农民各群体之间的断裂,而且也影响到了社会公正秩序,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公信力,会产生严重的社会不满,成为建设新农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有学者就指出,“一旦暴富阶层和受损阶层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条件下,维持政治稳定 ”。
(二)农民分化导致相对剥夺感滋生
相对剥夺感是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做了对比后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也就是说,当个人把自己的情况与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占优势的人相比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
随着农村各阶层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农民中一些优势阶层或群体中的一些人就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居于特殊地位,企图凭借经济资源和非正式关系网络来渗透政治系统,以规避法律和制度约束,减少行动成本,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使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这导致一部分农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和心理不平衡,从而对一些在农村社会中地位上升的阶层,如高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少部分农村管理者阶层的收入合法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因而产生不满情绪,无形中造成了农民各阶层中的二元分化,也使得农业劳动者对农村改革甚至目前国家所倡导的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值下降,热情降低。农业劳动者阶层是弱势群体,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农业劳动者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他们的利益要求和自尊得不到实现,会感到压抑、自卑、无助、受挫、孤立,使得他们的群体心理趋于冷漠化,以致无法客观评价自身现状的成因,使他们的行为更加没有规则的约束,且往往采取一些粗暴的反社会行为,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
(三)农民分化导致道德与价值准则失落
道德观念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精神基础,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在社会主导性的价值观上也必定是积极向上的。当前,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主流是健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农村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上的混乱和迷失,农村社会的矛盾冲突也由此增多。
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差、农业劳动者地位低,农村中相当部分青年人主观上不甘愿留守土地从事农业经营,希望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土地和农业后,又找不到出路,未能在非农部门从业,徘徊在农民工的圈子里,与主流社会联系的机会很少,尤其是缺乏就业的信息和机会,带来的是该空间的信息贫乏,恶化了就业的可能性,因而成为“非农非工”的无业游民,成为城市的“恶习地区”。因为边缘化,他们更对村里的事漠不关心。边缘化本身就是对既有秩序的一种否定,必然要对乡村治理和发展提出种种问题和挑战。
另外,由于农民新的价值观的逐步形成以及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等原因,农民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也出现了分化和组合。在基层党支部战斗力、号召力、凝聚力比较强的村,农民仍然紧紧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有序地开展各种运动。在基层党支部软弱瘫痪的村,农民的组合流向出现了几种趋势:一种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村,农民大都向能人靠拢,这就是所谓的“能人效应”;在社会治安混乱的村,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就会向强势群体靠拢;在交通闭塞、贫困落后的村,农民大都向宗教、宗教势力靠拢,遇到疑难问题,不是找村支书或村长而是找族长。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带来诸多社会问题,这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四)农民分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凸现,使农村缺乏凝聚力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农民阶层市场经济意识较为充分,自主意识、自我意识较浓,对自身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他们要求在村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渴望影响村社公共权力运作。特别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大潮中涌现出的一批掌握着经济、知识、技术、政治等优势的社会资源阶层,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管理者等等,他们将形成农村新的政治精英,进而对传统乡村政治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可以说,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由于利益的分化,占人口很大比例的农业劳动者阶层,面对经济收入的低下和生活的困难,以及与其他阶层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将使他们更多地关注在公平条件下实现本阶层成员及其子女的上升性移动,以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因而农民各阶层要求通过民主参与表达利益的愿望和积极性日益提高,而政治体制尚未提供相应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即使仅有的“两会”也形同虚设,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及富人把持,造成目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抗议、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村干部,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等。
另外,随着2004年以来农业税的相继取消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群关系。但费改税后,乡镇财政直接从农村提取丧失了合法性依据,由此导致农村阶层矛盾的新特点就是:阶层关系简化,资源保护意识增强,集体行动的意识和力量对于村内占用资源和城市占用农村资源的要求有强烈的排斥感和集体行动能力。另外,教育、医疗费用的日益上涨又成为农民负担重的一个新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民的农业税得到了减免,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粮食补贴;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市场资料上涨,教育、医疗费用的上涨、乡村组织向农民变相收费的强烈冲动引起的乡村组织不规范行政行为等,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乡村管理者和乡镇干部是农民最直接接触到的国家代表,因此,一些农民可能把他们对国家的不满发泄到这些乡村干部身上。还有部分基层干部下乡考察开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视干群关系如臣民关系,两极分化,互不信任,最终引发农民群体性事件。
(五)农民分化使新农村建设缺乏组织保障
农民阶层的分化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分化的过程。利益的分化改变了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起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动。而作为农村社会支柱的基层党组织,在整个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而且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出去了,留下的是“三八六一部队”及老弱病残,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大量青壮年外出,难以选出高水平的领导。一些农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难选取。一些地方党组织不注重后备干部的培养,长期不发展党员,原有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中青年党员稀少,缺乏合适人选。少数村的村民包括党员整体文化素质低、能力差,人才缺乏,没有人选。一些村的党员党性弱、责任心差,只顾自己富,不顾大多数,谁也不愿当支部书记。“家长”专制,或宗派家族争斗,互相攻击,闹不团结,产生不出支部书记等,并且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更重要的是,农民各阶层之间以及农民各阶层与农村组织之间的信任感大量流失。农民的政治信任感又是与农民对政治体制的效能感和绩效感紧密联系着的,“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一些乡村组织不是懒软困涣散、腐败,就是作威作福一派“黑老大”样。“凡是政府大力推进、宣传和倡导的,老百姓总持怀疑态度,甚至还有让干的偏不干,不让干的偏干” 。乡村组织在协调农民各阶层行为,保护农民各阶层利益方面给农民带来了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必然影响农民对乡村政治系统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同时,极少数富有阶层控制着与合理的社会财富分布原则不相符合的大量公共资源,把维护个人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着眼点或以政治性捐助寻求政治庇护。而底层农业劳动阶层可能有向往民主的强烈政治欲求,但是在促动民主化的过程中又易采取不适当的、非理性的方式,结果适得其反,更降低了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必然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实施。
还有诸如农村教育问题、人口问题、环境问题等。这些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问题纠合在一起,加大了农村社区控制的难度,干部和群众双方都有一股怨气,并呈扩大漫延之势。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因素和不良社会情绪的制约。
可以说,现阶段农村阶层结构的形成和明晰,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具体体现。农村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变迁,冲破了村社原有的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这种非均衡的社会结构转型,形成了现时农村多元利益群体、多层社会结构、多元价值观念、制度和行为规则并存的混合体制。混合体制的存在,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确定自己在这种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提供了多元选择,从而也提供了实现不同社会利益的多元渠道,减缓了制度性、体制性冲突,但同时,社会急剧转型,多元利益和价值观念相互冲突,可以认为这是当前农村社会矛盾急剧上升的深层原因,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农民分化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三、政策措施
(一)协调好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新农村的趋势,适时适地制定好各种政策,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首先要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活力、追求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保护优势阶层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这将增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致富的信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阶层的利益,调动弱势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农村各阶层之间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让相对处在高处的优势阶层在利益增进时,不能以损伤弱势阶层的利益为条件,相反在优势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弱势阶层的处境也相应改善。其次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考虑,依法打击各类优势阶层的寻租活动。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逐步缓解农民收入拉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从政策上致力于形成合理的农村社会分配机制,限制和取消各种非法收入获得的渠道,利用金融、税收等手段协调行业间利益差距,尤其是农业与非农之间的经营收益差距。再次,贫困阶层是农村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加上资金不足,收入增长的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各方面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贫困阶层的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尽可能为他们的生产提供资金,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使弱势阶层向上“流动”。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改变基层组织瘫痪的局面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组织的领导,为此,要努力改变基层组织建设瘫痪的局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吸引先进分子入党,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把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民的增收、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提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环境,想办法吸引农村先进分子担任乡村主要领导。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努力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只有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才能更好地带动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潮流中来。
同时,各地要根据情况,具体抓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组织与制度建设。村民自治组织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农村党支部要真正在带领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的情况,建立民兵、青年、妇女和行业协会等的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了解搜集信息,教育培训农民,组织农民有计划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将分化了的农民逐步组织起来。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托亿万农民的力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构建制度化平台,健全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亦即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利益要求,是实现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群体的分化导致利益要求的复杂化,必然需要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健全具体制度,充分吸纳农民广泛地参与政治活动。如在人大制度方面,健全代表候选人制度,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保证代表确实能代表农民各阶层的利益和其权利的行使等;在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全面认真地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四民主”的具体操作制度等。其次,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满足不断出现的社会阶层要求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使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用法律规章的形式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予以确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对于目前还缺少政治参与渠道的阶层,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如当前的农民工阶层,他们在政治上的利益表达渠道受到很大的局限,成了切切实实的“边缘人”。
(四)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在继续巩固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要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教育的职责和投入力度,使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并重点向贫穷农村倾斜,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享受必需的公共教育,为减少文盲半文盲创造条件,使他们能抵御各种落后文化和观念的侵蚀。从眼前看,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把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注意长短结合、远近结合、点面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终身教育结合,普及性培训与系统性培训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使其掌握基本的政治技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政治工具来捍卫权益。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
户籍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如何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就是给农村人口以平等待遇,使得人民之间只有职业的不同,不再有任何含义上的身份差别。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恢复和实行全体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因此,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一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需求,坚持市场趋向和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遵循“常住地户口的入户原则,建立一种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目标模式,以恢复户口反映公民居住生活状况、公民身份、职业及其他社会属性的本来面目,弱化户口的功利色彩,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为农民提供可靠的生产和生活保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要建立健全包括农民养老、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全部纳入其中。随着农民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管理者、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主要来自第二三产业所得的收入,包括一部分资本报酬,他们面临的主要是工伤、疾病、养老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强力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上述保险,由于实际上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缴纳这部分钱,即使缴纳了,上述农民到异地又不能适用的情形,所以目前这部分人并非应保尽保。要继续加大监督措施,完善机制,将这部分人分门别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完全离开土地,完全改变其农民身份。而对于农业劳动者,应发展主导产业,为他们提供稳定和充分的就业机会,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的收入,同时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而对于特别贫困的阶层,国家已经规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到年底前,亿万农民将全面享受低保。但由于农村固有的“顽疾”,如“人情风”、“虚假瞒报”、“资金被挤占挪用”等,其实际效果仍待检验。因此要继续完善这项措施。同时,努力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农村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和疾病性社会救助,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一、改革开放后农民的分化情况
改革开放之前,在人民公社体制下,整个农民阶层是一个具有单一身份性的群体或阶级,同质性很高,利益无差别,农民享有同样的身份地位、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都是毫无差别的农业劳动者,无差别地享有对集体财产的共同所有权,无差别地实行平均分配。农民个人在劳动过程中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体力方面的差别都不予以承认。
改革开放后,随着改革进程所带来的利益分化,农村财产制度、财产使用制度、劳动就业制度、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尤其是农民对社会性资源的占有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使农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不再是一个意义和内涵单一的身份指称。在农民当中,以职业分类为基础,根据经济资源、组织资源和社会资源等不同资源的占有标准,分化出农业劳动者、农民工、乡镇企业管理者和乡镇企业职工、农民知识分子、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农村管理者等群体 。另外,由于近几年乡村旅游的兴起,也出现了不种地专门靠此生存的群体,我们姑且称之为乡村旅游从业者。按照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划分社会阶层的财富、声望、权力三标准,从事实上看,在苏南等富裕地方,则出现了双重性质的农民工:本地农民工和外地农民工。本地农民工享有各种福利待遇,外地农民工却没有这样的机会。
同样,农民的群体意识也日渐形成。群体意识是社会群体成员对群体的归属、认同的情感,也是成员对本群体的共同处境与共同利益的一致看法。农民内部的分化,使一些农民往往能够寻找到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并形成一致的看法和心态,表现为利益觉醒意识、自我维权意识彰显、群体界别意识分明。
可见,经过30年的分化,今天,农民的角色和身份已经多元化,地位和需求已经差别化,从而形成了异常复杂、特殊的农民阶层结构,并使农民的利益主体和利益来源多元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明显化。作为社会结构变动的主要内容,农民分化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方式的调整和利益获取方式多样化的必然结果。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这种分化是传统农村社会向现代文明社会演进的过程,是中国农村社会进步的表现。因此,只有准确认识并把握当前农民的分化现实,并分析其不利影响,才能在制定农业政策与法规时,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有力地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农民分化对新农村建设的不利影响
(一)贫富差距拉大,不利于和谐新农村的构建
农村人口所从事的职业的分化,引起了农村人口的收入明显分化。这种贫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农村社会的财富占有度,另一方面也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层次。统计显示,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年支配收入的比率1985年是1:2.57,到2004年是1:3.23,到2006年这个差距已经达到1:3.3。2004年林坚、马彦丽在江、浙、冀、赣、川5省进行农民收入多元化和阶层分化专题调查显示,不同职业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差异比较大 。从下表可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劳动者收入最低,与收入最高的私营企业主相比,两者相差31332元。南京大学2006年新农村调查联合项目组在山西、陕西、山东、河南、安徽、天津、河北、江苏、广东等地的调查结果显示,非农业生产的农民2005年人均收入为7971.31元,而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3322.65元,低于非农业生产农民41.6%。在此情况下,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中有327人感觉有家庭经济压力,占到受调查种地农民的61.7%,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只有128人有同样的感受,占非农业生产农民的33.5%。在这项调查总共涉及的20个行政村(“明星村”)中,2005年人均年收入最高的是江苏省华西村,达到18820元,而在陕西省的南泥湾村人均年收入仅为1526元。从这一项统计数字来看,二者就相差了近12倍,并且这个差距还在继续扩大。总之,农村发生了严重的贫富分化。
由于贫富差距拉大,在农村,越是社会地位高、收入高的阶层,负担越轻;越是地位低、收入低的阶层,负担越重。其中,农业劳动者阶层虽然负担承受能力最弱,但承担着最重的负担,主要集中在教育、医疗、上学三方面。而且,越是贫穷的农村,农民负担越重。因此,农民负担与社会分层之间的逆向关系,不仅仅损害了弱势群体——农业劳动者阶层的发展能力,带来的农民各群体之间的断裂,而且也影响到了社会公正秩序,降低了政府管理社会的公信力,会产生严重的社会不满,成为建设新农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以及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根源。有学者就指出,“一旦暴富阶层和受损阶层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严重的经济不平等条件下,维持政治稳定 ”。
(二)农民分化导致相对剥夺感滋生
相对剥夺感是个体将自己的地位与其他类别地位的人做了对比后所产生的一种情绪体验。也就是说,当个人把自己的情况与那些被他认为在其参考群体中占优势的人相比时,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
随着农村各阶层收入差别不断扩大,农民中一些优势阶层或群体中的一些人就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居于特殊地位,企图凭借经济资源和非正式关系网络来渗透政治系统,以规避法律和制度约束,减少行动成本,达到个人收益最大化,使平等的社会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扭曲。这导致一部分农民(主要是农业劳动者)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和心理不平衡,从而对一些在农村社会中地位上升的阶层,如高收入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阶层和少部分农村管理者阶层的收入合法性持怀疑和否定态度。因而产生不满情绪,无形中造成了农民各阶层中的二元分化,也使得农业劳动者对农村改革甚至目前国家所倡导的新农村建设的期望值下降,热情降低。农业劳动者阶层是弱势群体,经济承受力低、风险抵御力弱,于是,在农业劳动者群体这一庞大的队伍中就蕴藏了巨大的社会风险隐患,极易成为社会动荡的“火药桶”。他们的利益要求和自尊得不到实现,会感到压抑、自卑、无助、受挫、孤立,使得他们的群体心理趋于冷漠化,以致无法客观评价自身现状的成因,使他们的行为更加没有规则的约束,且往往采取一些粗暴的反社会行为,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和冲突。美国学者亨廷顿也认为,如果不能在消除社会绝对贫困的同时,逐步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那么这种“相对剥夺感”也容易使人倾向于暴力。
(三)农民分化导致道德与价值准则失落
道德观念是社会良性发展的精神基础,一个健康运行的社会在社会主导性的价值观上也必定是积极向上的。当前,农村思想道德建设主流是健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社会结构的分化,使得农村社会价值观念趋向多元化,同时也带来了价值观上的混乱和迷失,农村社会的矛盾冲突也由此增多。
由于农业比较效益相对较差、农业劳动者地位低,农村中相当部分青年人主观上不甘愿留守土地从事农业经营,希望从农业和农村中转移出来。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离开土地和农业后,又找不到出路,未能在非农部门从业,徘徊在农民工的圈子里,与主流社会联系的机会很少,尤其是缺乏就业的信息和机会,带来的是该空间的信息贫乏,恶化了就业的可能性,因而成为“非农非工”的无业游民,成为城市的“恶习地区”。因为边缘化,他们更对村里的事漠不关心。边缘化本身就是对既有秩序的一种否定,必然要对乡村治理和发展提出种种问题和挑战。
另外,由于农民新的价值观的逐步形成以及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等原因,农民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也出现了分化和组合。在基层党支部战斗力、号召力、凝聚力比较强的村,农民仍然紧紧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有序地开展各种运动。在基层党支部软弱瘫痪的村,农民的组合流向出现了几种趋势:一种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村,农民大都向能人靠拢,这就是所谓的“能人效应”;在社会治安混乱的村,农民特别是青年农民就会向强势群体靠拢;在交通闭塞、贫困落后的村,农民大都向宗教、宗教势力靠拢,遇到疑难问题,不是找村支书或村长而是找族长。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负面效应,带来诸多社会问题,这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四)农民分化导致群体性事件凸现,使农村缺乏凝聚力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农民阶层市场经济意识较为充分,自主意识、自我意识较浓,对自身权益较为重视。正是出于维护和扩大自身利益的动机,他们要求在村治中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渴望影响村社公共权力运作。特别是在农村市场经济大潮中涌现出的一批掌握着经济、知识、技术、政治等优势的社会资源阶层,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乡村管理者等等,他们将形成农村新的政治精英,进而对传统乡村政治权力结构提出挑战。可以说,农村社会阶层的分化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特别是由于利益的分化,占人口很大比例的农业劳动者阶层,面对经济收入的低下和生活的困难,以及与其他阶层经济收入的巨大差距,将使他们更多地关注在公平条件下实现本阶层成员及其子女的上升性移动,以改变他们的社会地位。因而农民各阶层要求通过民主参与表达利益的愿望和积极性日益提高,而政治体制尚未提供相应的制度化参与渠道,即使仅有的“两会”也形同虚设,民主决策权力往往为村委会、村党支部及富人把持,造成目前农民非制度化政治参与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抗议、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报复村干部,甚至暴力攻击执法人员,冲击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等过激行为等。
另外,随着2004年以来农业税的相继取消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国家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干群关系。但费改税后,乡镇财政直接从农村提取丧失了合法性依据,由此导致农村阶层矛盾的新特点就是:阶层关系简化,资源保护意识增强,集体行动的意识和力量对于村内占用资源和城市占用农村资源的要求有强烈的排斥感和集体行动能力。另外,教育、医疗费用的日益上涨又成为农民负担重的一个新的重要因素。一方面,农民的农业税得到了减免,并享受一定数额的粮食补贴;另一方面,由于农业市场资料上涨,教育、医疗费用的上涨、乡村组织向农民变相收费的强烈冲动引起的乡村组织不规范行政行为等,都会引起农民的不满。乡村管理者和乡镇干部是农民最直接接触到的国家代表,因此,一些农民可能把他们对国家的不满发泄到这些乡村干部身上。还有部分基层干部下乡考察开着车子转、隔着玻璃看,视干群关系如臣民关系,两极分化,互不信任,最终引发农民群体性事件。
(五)农民分化使新农村建设缺乏组织保障
农民阶层的分化过程实质上是利益分化的过程。利益的分化改变了农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变动累积到一定程度便会引起社会政治结构的变动。而作为农村社会支柱的基层党组织,在整个社会变革的大环境下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而且有日益弱化的趋势。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在比较利益的驱动下,几乎所有的青壮年都出去了,留下的是“三八六一部队”及老弱病残,使农村基层党组织受到严重影响。因为,大量青壮年外出,难以选出高水平的领导。一些农村党组织后继乏人,难选取。一些地方党组织不注重后备干部的培养,长期不发展党员,原有党员队伍严重老化,中青年党员稀少,缺乏合适人选。少数村的村民包括党员整体文化素质低、能力差,人才缺乏,没有人选。一些村的党员党性弱、责任心差,只顾自己富,不顾大多数,谁也不愿当支部书记。“家长”专制,或宗派家族争斗,互相攻击,闹不团结,产生不出支部书记等,并且使民主管理陷入困境,民主决策难以实现,民主监督流于形式。
另外,更重要的是,农民各阶层之间以及农民各阶层与农村组织之间的信任感大量流失。农民的政治信任感又是与农民对政治体制的效能感和绩效感紧密联系着的,“对社会需求满足的程度已经成为能否赢得政治忠诚和支持的重要因素。”但是当前一些乡村组织不是懒软困涣散、腐败,就是作威作福一派“黑老大”样。“凡是政府大力推进、宣传和倡导的,老百姓总持怀疑态度,甚至还有让干的偏不干,不让干的偏干” 。乡村组织在协调农民各阶层行为,保护农民各阶层利益方面给农民带来了心理上的挫折感,这必然影响农民对乡村政治系统的信任感和认同感。同时,极少数富有阶层控制着与合理的社会财富分布原则不相符合的大量公共资源,把维护个人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着眼点或以政治性捐助寻求政治庇护。而底层农业劳动阶层可能有向往民主的强烈政治欲求,但是在促动民主化的过程中又易采取不适当的、非理性的方式,结果适得其反,更降低了广大农民的参与热情,必然阻碍新农村建设的实施。
还有诸如农村教育问题、人口问题、环境问题等。这些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问题纠合在一起,加大了农村社区控制的难度,干部和群众双方都有一股怨气,并呈扩大漫延之势。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越来越多地受到政治因素和不良社会情绪的制约。
可以说,现阶段农村阶层结构的形成和明晰,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经阶段,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具体体现。农村社会阶层的急剧分化和变迁,冲破了村社原有的社会秩序、价值观念和行为规则。这种非均衡的社会结构转型,形成了现时农村多元利益群体、多层社会结构、多元价值观念、制度和行为规则并存的混合体制。混合体制的存在,为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确定自己在这种转型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提供了多元选择,从而也提供了实现不同社会利益的多元渠道,减缓了制度性、体制性冲突,但同时,社会急剧转型,多元利益和价值观念相互冲突,可以认为这是当前农村社会矛盾急剧上升的深层原因,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妥善处理农民分化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当务之急。
三、政策措施
(一)协调好农村各阶层的利益关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定要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新农村的趋势,适时适地制定好各种政策,协调好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进行“有意识的社会调节”。首先要从发展和保持农村社会活力、追求社会效率的角度出发,保护优势阶层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这将增强农村社会全体成员致富的信心。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阶层的利益,调动弱势阶层的主动性、积极性。在农村各阶层之间保持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让相对处在高处的优势阶层在利益增进时,不能以损伤弱势阶层的利益为条件,相反在优势阶层的利益增进的同时,弱势阶层的处境也相应改善。其次要本着社会公平的原则考虑,依法打击各类优势阶层的寻租活动。严厉打击偷税漏税行为,逐步缓解农民收入拉大的趋势,防止两极分化。从政策上致力于形成合理的农村社会分配机制,限制和取消各种非法收入获得的渠道,利用金融、税收等手段协调行业间利益差距,尤其是农业与非农之间的经营收益差距。再次,贫困阶层是农村各阶层中的弱势群体,由于他们所处的自然地理环境相对较差,劳动力文化程度明显偏低,加上资金不足,收入增长的难度很大,迫切需要各方面从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贫困阶层的扶持力度,降低贷款门槛,尽可能为他们的生产提供资金,并加以扶持和引导,以促使弱势阶层向上“流动”。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努力改变基层组织瘫痪的局面
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基层组织的领导,为此,要努力改变基层组织建设瘫痪的局面,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吸引先进分子入党,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要把党的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民的增收、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要提高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工作环境,想办法吸引农村先进分子担任乡村主要领导。规范乡村干部的行为,努力改善干群关系,提高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只有建立强有力的基层组织,才能更好地带动农民投身新农村建设的潮流中来。
同时,各地要根据情况,具体抓好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的组织与制度建设。村民自治组织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农村党支部要真正在带领农民致富方面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同时,要根据新时期的情况,建立民兵、青年、妇女和行业协会等的群众组织,并通过这些组织,了解搜集信息,教育培训农民,组织农民有计划地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或外出务工,将分化了的农民逐步组织起来。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依托亿万农民的力量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的实现。
(三)构建制度化平台,健全各阶层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亦即各农民阶层反映自身利益要求,是实现利益整合不可缺少的途径。社会群体的分化导致利益要求的复杂化,必然需要开辟新的利益表达渠道。首先,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政治参与渠道,健全具体制度,充分吸纳农民广泛地参与政治活动。如在人大制度方面,健全代表候选人制度,严格执行选举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保证代表确实能代表农民各阶层的利益和其权利的行使等;在村民自治制度方面,全面认真地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农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建立健全“四民主”的具体操作制度等。其次,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不断拓展公民政治参与的空间,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以满足不断出现的社会阶层要求参与政治的需求和愿望。更为重要的是必须使公民政治参与制度化,“用法律规章的形式对公民政治参与的内容、范围、方式予以确定,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用法律来调整、规范公民的政治参与”。特别是对于目前还缺少政治参与渠道的阶层,应该给予特别关注。如当前的农民工阶层,他们在政治上的利益表达渠道受到很大的局限,成了切切实实的“边缘人”。
(四)加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素质和经营能力
在继续巩固基础教育的基础上,要积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进一步强化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农村教育的职责和投入力度,使增加财政教育投入的重点由城市转向农村并重点向贫穷农村倾斜,减轻农民负担,让农民享受必需的公共教育,为减少文盲半文盲创造条件,使他们能抵御各种落后文化和观念的侵蚀。从眼前看,要大力推进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一定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要把传统方式与现代方式有机衔接起来,注意长短结合、远近结合、点面结合,阶段性教育与终身教育结合,普及性培训与系统性培训结合、理论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撑。同时使其掌握基本的政治技能,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和政治工具来捍卫权益。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
户籍制度的改革,说到底,就是如何平等对待农民的问题,就是给农村人口以平等待遇,使得人民之间只有职业的不同,不再有任何含义上的身份差别。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恢复和实行全体公民的居住和迁徙自由。因此,必须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农民的迁徙流动自由。一方面,要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和人才流动的需求,坚持市场趋向和改革方向;另一方面,还必须遵循“常住地户口的入户原则,建立一种以具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的目标模式,以恢复户口反映公民居住生活状况、公民身份、职业及其他社会属性的本来面目,弱化户口的功利色彩,实现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公平竞争。
(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社会稳定
为农民提供可靠的生产和生活保障,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目标之一。要建立健全包括农民养老、劳动就业、医疗、卫生、保险等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将农民全部纳入其中。随着农民的分化,一部分农民如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管理者、外出打工的农民工,主要来自第二三产业所得的收入,包括一部分资本报酬,他们面临的主要是工伤、疾病、养老风险。目前国家已经强力要求用人单位为他们缴纳上述保险,由于实际上企业和个人都不愿意缴纳这部分钱,即使缴纳了,上述农民到异地又不能适用的情形,所以目前这部分人并非应保尽保。要继续加大监督措施,完善机制,将这部分人分门别类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并使之完全离开土地,完全改变其农民身份。而对于农业劳动者,应发展主导产业,为他们提供稳定和充分的就业机会,保证其有足够的稳定的收入,同时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而对于特别贫困的阶层,国家已经规定,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低保。目前,全国31个省(区、市)都已部署建立农村低保制度,预计到年底前,亿万农民将全面享受低保。但由于农村固有的“顽疾”,如“人情风”、“虚假瞒报”、“资金被挤占挪用”等,其实际效果仍待检验。因此要继续完善这项措施。同时,努力建立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农村贫困性社会救助、灾害性社会救助和疾病性社会救助,保证农民分化过程中的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促进农村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