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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提倡的实质解释论,主要是针对构成要件的解释而言(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以及与构成要件相关的未遂犯等问题的解释),对其基本内容(或要求)可归纳为如下三点:(一)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以法条的保护法益为指导,而不能仅停留在法条的字面含义上。换言之,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然后在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内确定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二)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所以,对违法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违法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解释,必须使行为的有性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易言之,必须将字面上符合构成要件、实质上不具有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三)当某种行为并不处于刑法用语的核心含义之内,但具有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时,应当在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用语作扩大解释。质言之,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从而实现处罚的妥当性。实质解释论同时维护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侧面与实质侧面,既有利于实现处罚范围的合理性。也有利于实现构成要件的机能。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当代中国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破财免灾”现象评析
宋高初
“破财免灾”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亲友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及刑事和解。“破财免灾”现象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刑事纠纷双方紧张关系的同时极易导致广大群众误解防功能。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破财免灾”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一)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一是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协作,在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村庄张贴相关司法文书方式向当事人周围社会民众详细告知本案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加强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网络技术力量,建立起本院的电子网站,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本院所处理案件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二)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渠道有二:1、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关司法文书,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就“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如实报道。2、在刑事终审或一审刑事裁决作出后应允许媒体对“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评论。对于评论内容中出现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性言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司法人员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摘自《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
龚刃韧
马克思1842年所写的《评普普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菌省议会的辫论》两篇论文,对普普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透彻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出版发行前的秘密评判或“官方的批评”,其标准就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马克思还区分了行为和思想,并把新闻出版看作是不应受法律控制的思想领域。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就是追究思想倾向,而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根本否定,而“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只有通过法治和良法之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尽管有关批判书报检查制度的两篇论文都是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写成的,但是由于马克思走上思想家的道路也正是从争取新闻出版自由、争取思想自由的斗争开始的。再加上长期遭受到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迫害的亲身经历,因此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乃至對人类自由的追求精神是始终不渝的。历史已证明,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对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理论,无论是否信奉马克思主义,都不应该局限于某一阶级或政党的意识形态或成见,而应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思想结晶来理解。
(摘自《法学》2010年第7期)
(摘自《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
当代中国刑事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破财免灾”现象评析
宋高初
“破财免灾”是指被刑事指控者本人或其亲友通过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从而使被刑事指控者得以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刑事“私了”、“以罚代刑”及刑事和解。“破财免灾”现象在节省司法资源、缓解刑事纠纷双方紧张关系的同时极易导致广大群众误解防功能。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破财免灾”现象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我国刑事司法机构应通过以下方式来引导社会民众正确认识“破财免灾”现象:(一)完善刑事司法信息公示方式:一是与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基层行政机关协作,在当事人所在社区、街道或村庄张贴相关司法文书方式向当事人周围社会民众详细告知本案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透明度:二是加强各级刑事司法机构的网络技术力量,建立起本院的电子网站,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本院所处理案件的相关刑事司法信息。(二)对相关媒体报道材料进行必要监督。渠道有二:1、对于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或可公示的相关司法文书,允许媒体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就“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如实报道。2、在刑事终审或一审刑事裁决作出后应允许媒体对“刑事破财免灾”或“赔钱减刑”问题进行评论。对于评论内容中出现的人身侮辱或人身攻击性言论,遭受人身损害的刑事司法人员可通过提起民事侵权诉讼或刑事自诉方式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摘自《法学评论》2010年第4期)
马克思新闻出版自由经典理论之重温
龚刃韧
马克思1842年所写的《评普普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和《关于第六届莱菌省议会的辫论》两篇论文,对普普士的书报检查制度进行了透彻的批判。马克思认为书报检查制度是出版发行前的秘密评判或“官方的批评”,其标准就是“凡是政府的命令都是真理”。马克思还区分了行为和思想,并把新闻出版看作是不应受法律控制的思想领域。在马克思看来,书报检查制度就是追究思想倾向,而追究思想倾向的法律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是恐怖的法律。因此,书报检查制度的存在本身就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根本否定,而“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马克思认为新闻出版自由只有通过法治和良法之治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尽管有关批判书报检查制度的两篇论文都是马克思在青年时期写成的,但是由于马克思走上思想家的道路也正是从争取新闻出版自由、争取思想自由的斗争开始的。再加上长期遭受到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迫害的亲身经历,因此马克思对新闻出版自由乃至對人类自由的追求精神是始终不渝的。历史已证明,只有法治才能有效地保障每个人的自由。对马克思的新闻出版自由理论,无论是否信奉马克思主义,都不应该局限于某一阶级或政党的意识形态或成见,而应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一种思想结晶来理解。
(摘自《法学》2010年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