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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在我国历代文论著作中,文章学家和文学批评家对司法文书说不上十分重视,但在其谈到文章辨体问题时却时见论及。曹丕《典论·论文》里提到的“书”,刘勰《文心雕龙·书记》所列举的“律者”、“契者”、“券者”,即属于司法文书的范畴。到明代,吴纳的《文章辨体》和徐师曾的《文体明辨》都曾把“判词”列为专门文体加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