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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华师大”为例,对目前高校缩略语存在的指代不唯一现象进行了探讨,认为应从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两个方面来加以规范,并认为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表达信息,就可以考虑其存在的合理性。
关键词:华师大 缩略语 理性原则 习性原则
网上关于“华师大”的争论,引起了我们对汉语词语规范的几点思考。我们用常用的几种搜索工具搜索“华师大”,结果如下:百度:1610000次、谷歌:297000次、搜狗:9106441次、爱问:30320次,可见“华师大”的说法是很普遍的。
语言的发展具有理性和习性两个方面,理性要求人们在说话写文章时注意符合规范,而习性则往往是对规范的一种超越;理性能使语言形式保持稳定,而习性则能促进语言形式的变化和发展,两者不可偏废。从语言规范化理论的角度来评价语言的变化时,就有了两个原则标准,这就是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
“华师大”这种说法,我们可以从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加以分析。
所谓理性原则,是指对那些既合乎现有规范,又有利于语言发展的新生语言形式的推广原则。由于这种语言形式是合乎语言发展规律的,所以要加以推广。理性原则是从逻辑事理的角度,以理性分析的方式,对某种语言现象做出是否合乎规范的判断的一种原则。但这种原则,常常会受到分析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对相同的语言现象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按照理性原则来分析,“华师大”之类的词语应该是有问题的,这个缩略语(简称)可以代表多个事物,不能够一一对应,也不符合缩略语既要简洁又要准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对“师大”产生疑问,“师大”就是“师范大学”。到底是“华……”还是“……华”一般也不会出现问题,因为汉语缩略语的一般方法是取词语的前一个字或最重要的字,而且“华”(huá)从语音上讲是开口呼,响亮、清晰,更能受到人们的喜爱。问题是到底是“华”什么,是“华东”“华中”“华南”,还是“华北”“华西”?
网上的争论也正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上海、武汉、广州三地的人们都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说应该是指自己的学校“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现在又有了“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原四川师范学院2003年4月改名),问题更为复杂了。网上有帖子又提到“唐山师范学院应改名为华北师范大学”,还谈到了理由:“唐山地处华北大地,经济发达,但教育不行,特别是没有名牌大学,这是不行的。现在国内有东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唯独没有华北师范大学,而唐山师范学院近年发展很快,依托唐山的经济,联合唐山学院、煤医,成立华北师范大学,提高唐山的高等教育。”可见大家都对“华师大”这个名称感兴趣。
其实这不是个例,很多大学的简称都存在指代不唯一的情况。仅就“师大”而言,我们还可以列举出几个这样的例子,如:
(1)“河师大”(河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
(2)“山师大”(山东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
(3)“西师大”(西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还是西华师范大学?)
(4)“湖师大”(指湖南师范大学,位于湖北黄石的湖北师范学院可能也正想着让自己变成“湖师大”——湖北师范大学)
(5)“江师大”(指江西师范大学,有不少人在强烈建议曾名为江苏师专的徐州师范大学改名为江苏师范大学)
(6)“广师大”(广西师范大学,不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不会简称“广师大”,因为同城的“广州师范学院”还没有变成“广州师范大学”,否则会有同城简称用法之争,也同时因为广东的其他城市中的大学还没有叫“广东师范大学”的)
所谓习性原则,是指对那些虽不合乎现有规范,但已经习非成是的新生语言形式的认可原则。这种语言形式虽不合理,但已约定俗成,所以也应予认可;习性原则是一种尊重语言事实和语言习惯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原则。这种原则能够较好地反映语言运用的实际情况,即多数人语言运用的习惯和事实。王力说:“语法里只有习惯,没有天经地义。”“在语法上无所谓‘理’,只有‘事实’。”(《汉语语法纲要》导言)吕叔湘说:“通不通是个约定俗成的问题,多数人都这样说,就算是通。”(《语文杂记·‘恢复疲劳’及其他》)
按照习性原则来分析,“华师大”的说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比全称省略三个字,比“华(东/西/南/北/中)师大”省略一个字,符合人们求简的普遍心理,使得人们在交流的时候可以用更少的语音表达更多的意思。这符合简洁性的一般要求。
其次,“华师大”有存在现实意义。这种说法,人们用得较为普遍,说明它有存在价值,有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也就是说,这种说法大家已经习惯了,尽管可能不符合理性原则。因此,即使不规范、不合事理甚至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已约定俗成了,所以也就合乎规范了。
再次,“华师大”的说法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只是这种合理性是有一定的地点、时间、场合的限制的。如,在上海说“华师大”,一般都可以理解为“华东师大”,不会理解为其他的“华师大”。表述者在表述时也往往要考虑到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有产生歧义的可能,自然会用更为准确的“华东师大”,甚至会用“华东师范大学”的全称。同样,在湖北(不仅仅是在武汉)、在广东(也不仅仅是在广州)人们在理解这种简称时也会首先想到空间距离最近、自己最了解的那个“华师大”,而不会是别的。也就是说,人们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尤其是在特定地点说“华师大”的时候,说者(信息传递者)和听者(信息接收者)都会有意无意地加上“我们这里的”或者“这个”在“华师大”这一缩略语之前,以使信息更为全面有效。
可是,在网上搜索“华师大”时,有不少新闻网站也用“华师大”,仔细地从新闻中去找,才能知道是在上海还是武汉还是在广州。有些新闻甚至让人分辨不出到底是“华东师大”还是“华中师大”或是“华南师大”。细究其原因,是网站直接引用地方报纸网站的结果。这种使让人产生歧义的现象应该避免,在引用时用四字的简称或加上注解为好。
所以,按照理性原则不可用、不合语法规范的一些说法,按照习性原则是可以用的,只是使用时有特定的地点和场合等条件的限制。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表达自己的消息,就可以使用。我们不能用理性原则来要求人们不去使用(也无法落实这种要求);也不能滥用习性原则,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使用可能会产生歧义的缩略语。如在全国师范大学会议上,如果大家说的都是“华师大”“河师大”“山师大”“西师大”“湖师大”“江师大”“广师大”,不是让人不知所云吗?
对待语言现象要有一种宽容、积极的态度。宽容,不要对新的语言现象一棒打死,如果是合理的、人民群众欢迎的,自有其生存的空间、存在的理由,禁止是没有用的;如果是没有生命力的,不用去禁止,它自然会在该灭亡的时候消失。我们应该积极去发现、研究最终明晰其中的规律。
(王都蔚,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05级教育硕士、河南省洛阳第四十三中学教师)
关键词:华师大 缩略语 理性原则 习性原则
网上关于“华师大”的争论,引起了我们对汉语词语规范的几点思考。我们用常用的几种搜索工具搜索“华师大”,结果如下:百度:1610000次、谷歌:297000次、搜狗:9106441次、爱问:30320次,可见“华师大”的说法是很普遍的。
语言的发展具有理性和习性两个方面,理性要求人们在说话写文章时注意符合规范,而习性则往往是对规范的一种超越;理性能使语言形式保持稳定,而习性则能促进语言形式的变化和发展,两者不可偏废。从语言规范化理论的角度来评价语言的变化时,就有了两个原则标准,这就是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
“华师大”这种说法,我们可以从理性原则和习性原则加以分析。
所谓理性原则,是指对那些既合乎现有规范,又有利于语言发展的新生语言形式的推广原则。由于这种语言形式是合乎语言发展规律的,所以要加以推广。理性原则是从逻辑事理的角度,以理性分析的方式,对某种语言现象做出是否合乎规范的判断的一种原则。但这种原则,常常会受到分析者主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对相同的语言现象作出不同的、甚至截然相反的结论。
按照理性原则来分析,“华师大”之类的词语应该是有问题的,这个缩略语(简称)可以代表多个事物,不能够一一对应,也不符合缩略语既要简洁又要准确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人们不会对“师大”产生疑问,“师大”就是“师范大学”。到底是“华……”还是“……华”一般也不会出现问题,因为汉语缩略语的一般方法是取词语的前一个字或最重要的字,而且“华”(huá)从语音上讲是开口呼,响亮、清晰,更能受到人们的喜爱。问题是到底是“华”什么,是“华东”“华中”“华南”,还是“华北”“华西”?
网上的争论也正是由这个问题引起的。上海、武汉、广州三地的人们都在网上发表自己的意见,说应该是指自己的学校“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现在又有了“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原四川师范学院2003年4月改名),问题更为复杂了。网上有帖子又提到“唐山师范学院应改名为华北师范大学”,还谈到了理由:“唐山地处华北大地,经济发达,但教育不行,特别是没有名牌大学,这是不行的。现在国内有东北师范大学、西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唯独没有华北师范大学,而唐山师范学院近年发展很快,依托唐山的经济,联合唐山学院、煤医,成立华北师范大学,提高唐山的高等教育。”可见大家都对“华师大”这个名称感兴趣。
其实这不是个例,很多大学的简称都存在指代不唯一的情况。仅就“师大”而言,我们还可以列举出几个这样的例子,如:
(1)“河师大”(河南师范大学?河北师范大学?)
(2)“山师大”(山东师范大学?山西师范大学?)
(3)“西师大”(西北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还是西华师范大学?)
(4)“湖师大”(指湖南师范大学,位于湖北黄石的湖北师范学院可能也正想着让自己变成“湖师大”——湖北师范大学)
(5)“江师大”(指江西师范大学,有不少人在强烈建议曾名为江苏师专的徐州师范大学改名为江苏师范大学)
(6)“广师大”(广西师范大学,不知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会不会简称“广师大”,因为同城的“广州师范学院”还没有变成“广州师范大学”,否则会有同城简称用法之争,也同时因为广东的其他城市中的大学还没有叫“广东师范大学”的)
所谓习性原则,是指对那些虽不合乎现有规范,但已经习非成是的新生语言形式的认可原则。这种语言形式虽不合理,但已约定俗成,所以也应予认可;习性原则是一种尊重语言事实和语言习惯的原则。实际上就是一种约定俗成的原则。这种原则能够较好地反映语言运用的实际情况,即多数人语言运用的习惯和事实。王力说:“语法里只有习惯,没有天经地义。”“在语法上无所谓‘理’,只有‘事实’。”(《汉语语法纲要》导言)吕叔湘说:“通不通是个约定俗成的问题,多数人都这样说,就算是通。”(《语文杂记·‘恢复疲劳’及其他》)
按照习性原则来分析,“华师大”的说法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比全称省略三个字,比“华(东/西/南/北/中)师大”省略一个字,符合人们求简的普遍心理,使得人们在交流的时候可以用更少的语音表达更多的意思。这符合简洁性的一般要求。
其次,“华师大”有存在现实意义。这种说法,人们用得较为普遍,说明它有存在价值,有使用的现实必要性。也就是说,这种说法大家已经习惯了,尽管可能不符合理性原则。因此,即使不规范、不合事理甚至让人觉得不可思议,但已约定俗成了,所以也就合乎规范了。
再次,“华师大”的说法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只是这种合理性是有一定的地点、时间、场合的限制的。如,在上海说“华师大”,一般都可以理解为“华东师大”,不会理解为其他的“华师大”。表述者在表述时也往往要考虑到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有产生歧义的可能,自然会用更为准确的“华东师大”,甚至会用“华东师范大学”的全称。同样,在湖北(不仅仅是在武汉)、在广东(也不仅仅是在广州)人们在理解这种简称时也会首先想到空间距离最近、自己最了解的那个“华师大”,而不会是别的。也就是说,人们在特定时间、特定场合,尤其是在特定地点说“华师大”的时候,说者(信息传递者)和听者(信息接收者)都会有意无意地加上“我们这里的”或者“这个”在“华师大”这一缩略语之前,以使信息更为全面有效。
可是,在网上搜索“华师大”时,有不少新闻网站也用“华师大”,仔细地从新闻中去找,才能知道是在上海还是武汉还是在广州。有些新闻甚至让人分辨不出到底是“华东师大”还是“华中师大”或是“华南师大”。细究其原因,是网站直接引用地方报纸网站的结果。这种使让人产生歧义的现象应该避免,在引用时用四字的简称或加上注解为好。
所以,按照理性原则不可用、不合语法规范的一些说法,按照习性原则是可以用的,只是使用时有特定的地点和场合等条件的限制。只要能准确无误地表达自己的消息,就可以使用。我们不能用理性原则来要求人们不去使用(也无法落实这种要求);也不能滥用习性原则,不分时间地点场合使用可能会产生歧义的缩略语。如在全国师范大学会议上,如果大家说的都是“华师大”“河师大”“山师大”“西师大”“湖师大”“江师大”“广师大”,不是让人不知所云吗?
对待语言现象要有一种宽容、积极的态度。宽容,不要对新的语言现象一棒打死,如果是合理的、人民群众欢迎的,自有其生存的空间、存在的理由,禁止是没有用的;如果是没有生命力的,不用去禁止,它自然会在该灭亡的时候消失。我们应该积极去发现、研究最终明晰其中的规律。
(王都蔚,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05级教育硕士、河南省洛阳第四十三中学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