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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伴随的是社会与法律的剧烈冲突。冲突的主要结症在于四个方面的原因,即学生人身伤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运用中的因果关系、精神伤害赔偿和赔偿计算中的平均主义取向。因此,为确保受害学生的权益与福祉,有必要全面认识学生人身伤害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之进行批判,以期重新建构我国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理论基础与可行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