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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在我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中,经常出现了“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现象。这些现象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不满。如何严防和纠正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是摆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针对这一社会热点问题,本文首先介绍“带病提拔”的内容以及危害,其次分析这一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解决该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带病提拔” 人事权集中 监督机制 民主公开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公务员“带病提拔”是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近几年全国查处的不少腐败大案中都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在不少干部群众反映其存在严重问题后,仍然被提拔为上海宝山区副书记,并当选为区长,结果仅当了一个月的区长就被“双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出事前曾被认为是一个有经济头脑、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难得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王怀忠声名狼藉,却依旧步步高升。①还有2009年落马的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人都是在已经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仍被提拔。
一、“带病提拔”的危害
虽然被“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这种现象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我国《公务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带病提拔”明显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违背,使法律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其次“带病提拔”的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搅乱了干部思想,导致腐败案件频发。最后,“带病提拔”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正是由于“带病提拔”的现象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考察失真、“带病提拔”问题。②
二、“带病提拔”的原因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第一,现实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不一致。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的干部政策都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标准上出现了偏差:有的是过分看重个人的能力,而忽视其思想道德素质。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
第二,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这样的“两面人”往往“潜伏”的很深,难以一时揭露其本质。
第三,“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在我国的现有国情和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尤其表现在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太少。
第四,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民主不够公开,缺乏监督机制特别是群众的监督。我国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务员特别是干部的选拔任用的规定中都过多的考虑领导意见,但缺乏征求一般公务员尤其是群众的意见。
第五,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近些年来,对“带病提拔”者的处理比较到位,但却很少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这也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现象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的现象,除了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③因此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
一是把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选拔任用条件首位,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在我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务必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人用人,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首要环节。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具体化?要坚持“四看”:一看立场。看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是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二看党性。看干部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有大局意识,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看发展观和政绩观。看干部是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以牺牲其他利益求得一时经济的增长,是追求以人为本的政绩,还是片面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四看思想道德。看干部是践行廉洁奉公的从政道德,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还是追求个人享受,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④通过“四看”,把那些在政治上有“劣迹”、思想道德上“带病”者拒之门外,保持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建立健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机制,科学规范“一把手”的人事权,防止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这一点是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⑤如何制约“一把手“的人事权?首先要适当分割“一把手”的人事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重要的要经过党委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决策中,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其次,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实行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最后要增大“一把手”用人权的透明度。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组织人事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于不利于权力分解的岗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以减少“一把手”不正当行使用人权的时间、空间和条件。 三是促进公务员选拔任用过程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只有让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全过程在阳关下进行,才能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个过程中,要继续扩大《公务员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让群众的更好监督。同时,要在选拔中突破“领导圈子”,更多的征求本单位本部门非领导职公务员以及群众的意见,扩大监督的范围。
四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里之所以特别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公务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点却常被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我国《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监督,使一些“带病”的公务员及早“浮出水面”。
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在实践中,我们对被提拔的“带病”公务员进行了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但却很少对用人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不过令人可喜的是,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问责。这是在执政党首次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察的人进行问责。笔者希望这条规定更够更加细化,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该规定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更大范围内适用。
我们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纠正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更好地贯彻《公务员法》和党的干部政策,从而选拔一批高素质、勤政廉政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
注释: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939820.htm,百度百科,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②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12/content_12797879.htm,新华网,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④http://www.cqjgdj.gov.cn/n37117c320.aspx,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⑤【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0年1月12日。
[2]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 “带病提拔” 人事权集中 监督机制 民主公开 责任追究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公务员“带病提拔”是指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提拔前或提拔过程中,存在有违纪违法行为但组织未能发现或查实,得以提拔任职的情况。近几年全国查处的不少腐败大案中都有“带病提拔”的现象。如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在不少干部群众反映其存在严重问题后,仍然被提拔为上海宝山区副书记,并当选为区长,结果仅当了一个月的区长就被“双规”。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在出事前曾被认为是一个有经济头脑、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难得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王怀忠声名狼藉,却依旧步步高升。①还有2009年落马的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等人都是在已经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时仍被提拔。
一、“带病提拔”的危害
虽然被“带病提拔”的领导干部只是少数,但影响极坏,危害极大。这种现象首先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的尊严。我国《公务员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带病提拔”明显与《公务员法》的精神相违背,使法律在实际中流于形式。其次“带病提拔”的现象败坏社会风气,搅乱了干部思想,导致腐败案件频发。最后,“带病提拔”的一些领导干部走上工作岗位后,很可能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党和政府的执政基础。正是由于“带病提拔”的现象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中央对此也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强调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考察失真、“带病提拔”问题。②
二、“带病提拔”的原因
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病提拔”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呢?为什么这种现象屡禁不止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第一,现实中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标准与法律政策规定的原则不一致。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的干部政策都是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选人用人标准上出现了偏差:有的是过分看重个人的能力,而忽视其思想道德素质。有的明知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带病者”选拔到了领导岗位。
第二,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少数公务员善于伪装、隐藏,善于做秀,在被查处前大都披着冠冕堂皇的外衣,用假象掩盖真相。在公开场合讲廉政勤政往往是头头是道,说一套做一套,台上反腐败,台下搞腐败。这样的“两面人”往往“潜伏”的很深,难以一时揭露其本质。
第三,“一把手”的人事权集中却缺乏制约。在我国的现有国情和体制下,党政一把手的权力很大,尤其表现在人事方面,很多时候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的决定权掌握在他们手中,而对他们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太少。
第四,公务员的选拔任用过程不够民主不够公开,缺乏监督机制特别是群众的监督。我国不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公务员特别是干部的选拔任用的规定中都过多的考虑领导意见,但缺乏征求一般公务员尤其是群众的意见。
第五,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还不够完善。近些年来,对“带病提拔”者的处理比较到位,但却很少对那些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追究,这也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乃至少数干部“带病提拔”后长期得不到查处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现象
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带病提拔”的现象,除了要对公务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对公务员选拔任用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③因此好的制度是十分重要的。笔者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完善公务员选拔任用体制机制。
一是把公务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选拔任用条件首位,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在我国,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选拔任用干部务必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原则选人用人,把思想政治素质放在首位,这是解决干部“带病提拔”的首要环节。现行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规定较为原则。如何具体化?要坚持“四看”:一看立场。看领导干部在思想上是否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深信不疑,行动上坚定不移;二看党性。看干部是否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政令畅通,有大局意识,是否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三看发展观和政绩观。看干部是否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是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以牺牲其他利益求得一时经济的增长,是追求以人为本的政绩,还是片面追求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四看思想道德。看干部是践行廉洁奉公的从政道德,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还是追求个人享受,以权谋私,甚至违法乱纪。④通过“四看”,把那些在政治上有“劣迹”、思想道德上“带病”者拒之门外,保持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的纯洁性。
二是建立健全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机制,科学规范“一把手”的人事权,防止少数人甚至个人说了算。这一点是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的关键。孟德斯鸠说过:“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⑤如何制约“一把手“的人事权?首先要适当分割“一把手”的人事权,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重要的要经过党委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在集体决策中,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其次,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的规定,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实行对重要人事安排、重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定期报告制度。最后要增大“一把手”用人权的透明度。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大力推行党务、政务公开,提高“一把手”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合理设置组织人事机构,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对于不利于权力分解的岗位,可实行岗位轮换、干部交流制度,以减少“一把手”不正当行使用人权的时间、空间和条件。 三是促进公务员选拔任用过程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只有让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全过程在阳关下进行,才能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个过程中,要继续扩大《公务员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公务员任职前的公示制度,让群众的更好监督。同时,要在选拔中突破“领导圈子”,更多的征求本单位本部门非领导职公务员以及群众的意见,扩大监督的范围。
四是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用,减少“带病提拔”的现象。这里之所以特别提到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公务员,而在现实生活中这点却常被忽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同时,我国《监督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利,加强对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监督,使一些“带病”的公务员及早“浮出水面”。
五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在实践中,我们对被提拔的“带病”公务员进行了党纪政纪乃至法律的制裁,但却很少对用人失察的相关责任人员追责。不过令人可喜的是,在2009年颁布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第五条第六项明确规定: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应该问责。这是在执政党首次规定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视察的人进行问责。笔者希望这条规定更够更加细化,以明确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避免出现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同时希望该规定能上升为国家法律,在更大范围内适用。
我们只有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完善相应体制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法,才能解决“带病提拔”现象,纠正公务员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更好地贯彻《公务员法》和党的干部政策,从而选拔一批高素质、勤政廉政的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队伍,更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宪法与行政法学)
注释:
①http://baike.baidu.com/view/1939820.htm,百度百科,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②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1/12/content_12797879.htm,新华网,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③《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0页.
④http://www.cqjgdj.gov.cn/n37117c320.aspx,访问日期,2013年4月1日.
⑤【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2010年1月12日。
[2]徐银华、石佑启、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