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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台双方互派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是美台“实质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美国《与台湾关系法》和台湾“驻外机构组织通则”为依据,双方互派办事机构并签订“1980年协定”,对互派办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做了详细安排。2013年,双方又重新签订该协定,大大提升特权与豁免待遇。尽管对比《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相关规定,美台“2013年协定”约定的特权与豁免待遇与国际标准仍有一定距离,这也是台湾的现实地位使然,但这种以单一事件为契机,逐步推进“实质外交”的举动值得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