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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进一步了解各城区的征地拆迁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促进该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我们对各城区的征地拆迁资金的开展专项调查。我们采取的调查方式主要有:听取了城区相关人员对征地拆迁资金管理的进行座谈了解情况;查看有关会计报表、账簿和凭证;走访了拆迁公司查看拆迁管理程序、相关的政策文件及其他资料。发现了当前对拆迁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部分问题,并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查找解决方案,为相关决策提供了具有参考意义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城区;征地拆迁资金;专项调查
一、拆迁资金的基本情况介绍及发现的相关问题
城区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较多,除本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外,还承担了自治区项目部分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因此城区收到大量的征地拆迁资金。对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城区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在资金的管理上,做到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财务核算管理水平近两年来有了较大的提升。但调查过程当中,仍然发现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城区拆迁资金记账方式主要是财政代理记账
目前,城区拆迁资金的记账是由财政局来代理记账,征地办和征收办只作为报账形式参与财务活动,而城区财政局财务也未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业务及内部管理决策等具体事宜,未能对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也就未能体现会计法规定的 “财务监督”职能。
(二)拆迁公司的选择未实行公开招标,且拆迁公司存在挂靠的现象
根据我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除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工作量比较大的项目,可分区招标。”通过查看,有的项目达到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但均未公开招标,其结果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走访个别拆迁公司,现场查看其营业执照,了解其资料存档、资金财务管理情况后,发现他们对该本拆迁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后来他们承认只是挂靠拆迁公司的一个临时拆迁组,并不是真正的拆迁公司。
(三)合同的签订存在合同要素不完整,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取得相关影像资料
通过对部分合同的抽查,发现存在合同要素不完整,签订日期、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等为空白的情况。每一个时期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合同缺少签订日期,存在补偿标准的争议风险,也不利于在工程结算时对补偿标准政策的选择认定,其他要素不全同样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城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大型设备及货物,乙方必须拍照或录相作为相关依据后方能拆除或搬迁,但我们在走访拆迁公司的时候,大部分都没有找到影像资料。没有影像资料,审核人员无法复核补偿标准是否属实,以后工程结算或决算也无据可查。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现场认定监督程序不合理、不完善;测绘面积存在不真实情况;法定补偿以外的费用未见执行的具体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核定表”是补偿认定的重要依据。经查看,在该表签字的人员均为拆迁公司的人员,作为付款方的业主方和征收办没有参与签字认定,并且该程序作为现在认定的重要环节,过后就很难进行复核和监督。
按规定,对于无证房屋及构筑物面积的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存在由项目指挥部自行测绘后交由测绘公司盖章而不是测绘公司亲自测绘而出具的报告。这样不相容的工作职责由一个部门负责很容易出现舞弊现象。
征地补偿经费的支出除了法定补偿金额以外,还有很大部分是扶持费、奖励费等法定补偿以外的支出,对于金额的认定,未见相关的集体决策或论证程序及标准,仅附申请报告或协议。
(五)资金支付审计跟踪的力量不足
个别项目是市审计局委托城区审计局跟踪审计的项目,资金支付流程中有审计人员的参与,资金支付前须经审计人员审核签字,审计监督在这些项目资金的使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一程序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存在未经审计审核支付资金的情况。而对于更多的其他征地捭资金支付流程上,审计部门则未参与监督,使得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六)征地资金通过出纳人员大额使用现金支付,不相容职务未相分离
征地拆迁资金的大部分开支不是直接打到收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而是由征地办的出纳人员作为征地办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通过此方式支出的资金有征地办工作经费,有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资金,单笔金额最高几十万元。如此大金额现金开支,不符合现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且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支付凭证后仅附领款人个人签名,没有其他佐证,支出依据不全。另外,该出纳人员又作为业务的经办人,补偿金额也由他们负责洽谈,又直接负责支付资金,不相容职务未相分离。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将具体会计核算职能下放到征地办征收办,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征地办,征收办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或专职的会计人员,征地办,征收办的单位负责人应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但代理记账弱化了征地办、征收办的财务管理意识,也导致财务核算与业务跟踪的脱节。建议将具体会计核算工作下放到征地办征收办,使财务人员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参与重大合同审议,重大决策。
(二)完善拆迁公司的选择程序
拆迁公司的选择是拆迁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议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拆迁公司,以便进一步规范拆迁的管理,降低拆迁的成本。
(三)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对于合同要素不完整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对拆迁公司、测绘公司等相关方的监督约束条款。影像资料应为拆迁调查认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资料,建议完善拆迁档案的管理,特别是影像资料,应作为必备资料。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资金与其他资金相比有其特殊性,建立健全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以使得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有章可循,各岗位各部门职责明确,完善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征地补偿中法定以外的奖励费扶持费等补偿,建议制订金额论证制度及集体决策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现场复核认定程序上,建议业主方、征收办以及跟踪审计加强对现场的复核认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拆迁补偿程序执行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对拆迁公司的监督。
(五)跟踪审计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建议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力度
征地拆迁资金不仅量大,且使用管理方面没有成熟的制度规定可供借鉴,因此加强监督力度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城区审计局基于市审计局的委托目前个别征收项目跟踪审计,并在监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对于征地补偿资金和其他征收资金未参与审计跟踪。由于征地拆迁资金不属于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城区审计局人员编制少力量有限,难以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建议由市级的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力度,并将跟踪审计这一做法在全市推广。
(六)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现金的使用范围以及结算起点,征地办大额资金使用现金支付,建议资金由财务直接转入收款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凡是由个人签收的附上相关的佐证材料。另外,对于不相容职务的,要进行分离。(作者单位:柳州市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
关键词:城区;征地拆迁资金;专项调查
一、拆迁资金的基本情况介绍及发现的相关问题
城区政府的征地拆迁工作任务较多,除本市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外,还承担了自治区项目部分项目的征地拆迁任务,因此城区收到大量的征地拆迁资金。对于征地拆迁工作的开展,城区制定了相应的流程,在资金的管理上,做到了专户存储,专账核算,财务核算管理水平近两年来有了较大的提升。但调查过程当中,仍然发现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一)城区拆迁资金记账方式主要是财政代理记账
目前,城区拆迁资金的记账是由财政局来代理记账,征地办和征收办只作为报账形式参与财务活动,而城区财政局财务也未参与征地拆迁工作具体业务及内部管理决策等具体事宜,未能对资金使用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核,也就未能体现会计法规定的 “财务监督”职能。
(二)拆迁公司的选择未实行公开招标,且拆迁公司存在挂靠的现象
根据我市房屋拆迁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本办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房屋拆迁项目,除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外,其余一律实行公开招标,工作量比较大的项目,可分区招标。”通过查看,有的项目达到文件规定的公开招标标准,但均未公开招标,其结果没有充分体现市场竞争机制。通过走访个别拆迁公司,现场查看其营业执照,了解其资料存档、资金财务管理情况后,发现他们对该本拆迁公司的情况并不了解,后来他们承认只是挂靠拆迁公司的一个临时拆迁组,并不是真正的拆迁公司。
(三)合同的签订存在合同要素不完整,未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取得相关影像资料
通过对部分合同的抽查,发现存在合同要素不完整,签订日期、经办人签名、单位公章等为空白的情况。每一个时期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合同缺少签订日期,存在补偿标准的争议风险,也不利于在工程结算时对补偿标准政策的选择认定,其他要素不全同样存在法律纠纷的风险。城区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大型设备及货物,乙方必须拍照或录相作为相关依据后方能拆除或搬迁,但我们在走访拆迁公司的时候,大部分都没有找到影像资料。没有影像资料,审核人员无法复核补偿标准是否属实,以后工程结算或决算也无据可查。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现场认定监督程序不合理、不完善;测绘面积存在不真实情况;法定补偿以外的费用未见执行的具体标准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核定表”是补偿认定的重要依据。经查看,在该表签字的人员均为拆迁公司的人员,作为付款方的业主方和征收办没有参与签字认定,并且该程序作为现在认定的重要环节,过后就很难进行复核和监督。
按规定,对于无证房屋及构筑物面积的确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出具测绘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存在由项目指挥部自行测绘后交由测绘公司盖章而不是测绘公司亲自测绘而出具的报告。这样不相容的工作职责由一个部门负责很容易出现舞弊现象。
征地补偿经费的支出除了法定补偿金额以外,还有很大部分是扶持费、奖励费等法定补偿以外的支出,对于金额的认定,未见相关的集体决策或论证程序及标准,仅附申请报告或协议。
(五)资金支付审计跟踪的力量不足
个别项目是市审计局委托城区审计局跟踪审计的项目,资金支付流程中有审计人员的参与,资金支付前须经审计人员审核签字,审计监督在这些项目资金的使用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这一程序并未得到严格执行,存在未经审计审核支付资金的情况。而对于更多的其他征地捭资金支付流程上,审计部门则未参与监督,使得这部分资金的使用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六)征地资金通过出纳人员大额使用现金支付,不相容职务未相分离
征地拆迁资金的大部分开支不是直接打到收款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而是由征地办的出纳人员作为征地办资金支付的中间环节。通过此方式支出的资金有征地办工作经费,有支付给农民的补偿资金,单笔金额最高几十万元。如此大金额现金开支,不符合现金使用管理相关规定,且存在较大的资金风险。支付凭证后仅附领款人个人签名,没有其他佐证,支出依据不全。另外,该出纳人员又作为业务的经办人,补偿金额也由他们负责洽谈,又直接负责支付资金,不相容职务未相分离。
二、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建议
(一)将具体会计核算职能下放到征地办征收办,加大财务监督力度
征地办,征收办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应设置独立的会计部门或专职的会计人员,征地办,征收办的单位负责人应对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但代理记账弱化了征地办、征收办的财务管理意识,也导致财务核算与业务跟踪的脱节。建议将具体会计核算工作下放到征地办征收办,使财务人员更好地履行会计核算和监督职能,参与重大合同审议,重大决策。
(二)完善拆迁公司的选择程序
拆迁公司的选择是拆迁工作的重要环节,建议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达到公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择优选择拆迁公司,以便进一步规范拆迁的管理,降低拆迁的成本。
(三)规范合同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对于合同要素不完整的情况,建议进一步规范合同的管理,在合同中明确各方责任,完善对拆迁公司、测绘公司等相关方的监督约束条款。影像资料应为拆迁调查认定过程中的非常重要的资料,建议完善拆迁档案的管理,特别是影像资料,应作为必备资料。
(四)建立健全征地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地拆迁资金与其他资金相比有其特殊性,建立健全具体详细的管理办法,以使得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有章可循,各岗位各部门职责明确,完善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对于征地补偿中法定以外的奖励费扶持费等补偿,建议制订金额论证制度及集体决策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补偿标准。在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的现场复核认定程序上,建议业主方、征收办以及跟踪审计加强对现场的复核认定,定期或不定期对拆迁补偿程序执行的真实性进行检查或抽查,加强对拆迁公司的监督。
(五)跟踪审计效果显著,值得推广,建议进一步加强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力度
征地拆迁资金不仅量大,且使用管理方面没有成熟的制度规定可供借鉴,因此加强监督力度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城区审计局基于市审计局的委托目前个别征收项目跟踪审计,并在监督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显著。对于征地补偿资金和其他征收资金未参与审计跟踪。由于征地拆迁资金不属于城区本级财政性资金,且城区审计局人员编制少力量有限,难以承担更大的工作量。建议由市级的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的监督力度,并将跟踪审计这一做法在全市推广。
(六)完善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资金支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不相容职务相分离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现金的使用范围以及结算起点,征地办大额资金使用现金支付,建议资金由财务直接转入收款人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凡是由个人签收的附上相关的佐证材料。另外,对于不相容职务的,要进行分离。(作者单位:柳州市财政局财务总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