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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施《著作权法》的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立法时没有预料到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法律的有效执行。出现这种情况其实并不奇怪。著作权法的市场经济属性只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才能得以充分体现。由于立法时我国尚停留在以计划经济为主的时代,当然无法预见到在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环境下才会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