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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立法和分析典型案例可知,中国避风港规则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但书中的"明知或应知",是模糊的、不清晰的;其次,权利人发出的不合法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条款规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导致法律适用性不统一的后果。要改变这一现象首先必须修订避风港规则的相关规定,明确注意义务的判定标准和不合格通知的法律效力。此外,还需要引入利益分享机制,在权利人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建立商业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