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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商标的价值不在于标识本身,而在于凝结在商标标识背后的经营者多年累积的商誉。在商标出资的问题上,不能僵硬地套用传统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的理论,而应当对我国现行立法细致梳理,针对立法存在的瑕疵,并参照现物出资适格性要件的既有理论,重构商标出资适格性要件,即“权利的确定性”“价值的可评估性”“标的的可转让性”三个要件。得出结论:在“权利的确定性”方面,未注册商标和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因不符合权利的确定性要件,在相关立法环境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不宜作为出资标的;在“价值的可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