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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集体合同是增进劳资双方的理解,防范劳资冲突,并在劳资争议出现之后对其予以解决的基本依据。但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从政府的职能、工会的作用、立法三个方面入手,不断完善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词 集体合同 劳资冲突 政府职能 工会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集体合同制度是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劳动者集体与企业方之间的公平博弈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集体合同的价值
(一)加强劳动者的力量。
早在1886年理查德·伊利就在其著作《美国劳工运动》中指出劳动力的三个特征,即工人的谈判力量不对等,管理者的独裁主义和工人的经济地位无保障。这三点决定了个别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只有工会介入谈判,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才能填补这种力量的不平等,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范劳资冲突。
(二)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加强稳定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难以全部在劳动合同中体现。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再有,它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我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勾勒出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尚缺乏对平等协商机制、责任承担机制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使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就目前我国集体合同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五多五少”现象,即完成任务指标的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的少;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协商的少;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
三、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就会直接找政府解决,政府充当着救火者的角色,而在集体合同制度下,政府的角色应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当依法居中加以协调和处理劳动纠纷,把问题解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避免把自己置身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中,避免职工群众把不满的情绪宣泄给政府,造成职工和政府的直接对立,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强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中的角色是多元的,如劳动权益的监督者、集体谈判代表者、劳动争议调解者和仲裁参与者等,工会的基本使命在于强化工人集体在谈判中的地位,如若工会不能在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的工作当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那么工会制度存在的意义便消失了。因此,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必须实现工会的独立,确认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的地位,使集体合同能够真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以增强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感,激励其关心、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订立与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用人单位与工会鼎足而立,政府从中斡旋的这样一种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
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劳动法法典中专列的篇章详细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如法国、澳大利亚;另一种是就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单独立法,如芬兰、俄罗斯。在我国,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同时两部法律存在本身的局限性,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大大影响到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应该根据集体合同的实践情况,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尽快出台规制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备的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 颜运秋. 集体合同纠纷与公益诉讼. 法律评论,2008, 1 (14) .
[3] 赵红梅. 劳动法:劳动者权利义务融合之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2) .
[4] 吴文芳.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法商研究, 2010 (2) .
关键词 集体合同 劳资冲突 政府职能 工会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工会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条件,而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一般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全体工人、职员,也有的适用于企业行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成员。集体合同制度是现有法律框架下实现劳动者集体与企业方之间的公平博弈最为有效的解决途径。
一、集体合同的价值
(一)加强劳动者的力量。
早在1886年理查德·伊利就在其著作《美国劳工运动》中指出劳动力的三个特征,即工人的谈判力量不对等,管理者的独裁主义和工人的经济地位无保障。这三点决定了个别劳动者是无法与企业建立一种力量平衡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也无法凭借个人的力量来实现和保障自己的权利。而只有工会介入谈判,代表全体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才能填补这种力量的不平等,才能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防范劳资冲突。
(二)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加强稳定性。
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难以全部在劳动合同中体现。通过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内容进行全面规定之后,劳动合同只需就单个劳动者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这样就会大大简化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会大大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再有,它消除或弥补劳动合同存在的某些随意性,给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提供一种新机制,从而使企业劳动关系更和谐、更稳定、更巩固,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
二、我国集体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方面,我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勾勒出了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框架,尚缺乏对平等协商机制、责任承担机制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使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
就目前我国集体合同的实践情况来看,主要存在“五多五少”现象,即完成任务指标的多,出于职工自身需要的少;集体合同条款虚的多,实的少;集体合同的内容从法律法规规章中摘抄的多,反映企业和工会谈判成果的少;知道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多,知道进行了集体协商的少;集体合同生效的多,向全体职工公布的少。
三、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转变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角色。
当前很多劳动纠纷,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就会直接找政府解决,政府充当着救火者的角色,而在集体合同制度下,政府的角色应主要是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当依法居中加以协调和处理劳动纠纷,把问题解决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避免把自己置身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争议中,避免职工群众把不满的情绪宣泄给政府,造成职工和政府的直接对立,造成经济和社会的不稳定。
(二)强化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工会在劳动关系调整体制中的角色是多元的,如劳动权益的监督者、集体谈判代表者、劳动争议调解者和仲裁参与者等,工会的基本使命在于强化工人集体在谈判中的地位,如若工会不能在签订或者履行集体合同的工作当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那么工会制度存在的意义便消失了。因此,完善集体合同制度必须实现工会的独立,确认劳动者在集体合同中的地位,使集体合同能够真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以增强劳动者的身份认同感,激励其关心、参与集体合同的协商、订立与履行。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用人单位与工会鼎足而立,政府从中斡旋的这样一种长期、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三)完善集体合同制度的立法。
世界各国的集体合同立法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在劳动法法典中专列的篇章详细规定集体合同制度,如法国、澳大利亚;另一种是就集体合同制度进行单独立法,如芬兰、俄罗斯。在我国,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集体合同制度的规定过于笼统,同时两部法律存在本身的局限性,影响了集体合同制度的有效实施,也大大影响到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立法机关应该根据集体合同的实践情况,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尽快出台规制集体合同制度的完备的法律,明确法律责任,加强监督检查,推进集体合同的落实。□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硕士)
参考文献:
[1] 郑尚元,李海明,扈春海.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2] 颜运秋. 集体合同纠纷与公益诉讼. 法律评论,2008, 1 (14) .
[3] 赵红梅. 劳动法:劳动者权利义务融合之法.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0 (2) .
[4] 吴文芳. 德国集体合同“法规性效力”与“债权性效力”之研究. 法商研究, 2010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