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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在对“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特征对比的基础上,对第四次“修宪”后处于“空白”状态的新的“土地征用”适用范畴做了初步探讨;阐明了“土地征用”目标和“土地征用”权属变更特征;并总结了“修宪”后的“土地征用”的适用范围,即“紧急状态”下的土地征用、正常状态的临时土地征用和建设勘测中的“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