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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爆发以来,金融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国所重视,与金融体系安全相匹配的监管体制也被逐渐建立。由于以巴塞尔II理论为主体的传统金融监管理论已经无法适应目前在宏观方面对金融系统风险的安于全监管,所以就必须重新架构、修正和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充分考虑金融实体之间可能存在的相互影响,以及对消费者的利益保护。文章着重从消费者的保护视角出发,探讨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方面一直存在的问题,并希望给出对体系发展有利的解决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