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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学界及司法实务界存在的将某些不法行为设立犯罪纳入刑罚的呼声及可能导致的“泛刑”倾向,笔者以吸毒、卖淫嫖娼这两种犯罪学上的“无被害人犯罪”为例证,在考察国外相应立法及刑事政策基础上,结合刑罚的负价值对其予以否定,并由此引发出“刑法应谦抑”的命题,主张通过充分调动诸如伦理道德、侵权行为法、行政处罚法等替代措施来规制这些具有相当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作为最后手段的刑罚仅在“不得已”之时为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