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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之际,职务发明制度再度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从已公布的《专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草案缩小了职务发明的范围,但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并没有突破。本文从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出发对职务发明权利归属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职务发明应归于发明人,反映在专利法上即: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