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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物权法的沿革与功能
【机 构】
:
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
:
法学家
【发表日期】
:
2000年2期
其他文献
<正> 我很荣幸被邀请出席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与一国两制经济研究中心合办的"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1997年可说是香港历来最充满挑战的一年。举世瞩目的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已于6月30日举行。香港已经回归祖国。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就是:7月1日以后,香港是"一切如常",毫无改变抑或是"惊天动地的改变"?我相信实在情况是在两个极端中取得平衡。但有一样必然的改变,就是香港的法律制度,将由单语渐转为双语,亦即是说是由单一英语改为中英语并重的法制。
<正> 一、问题透过一系列的安排,香港现时可以获得世界各地众多司法区提供民事及商事上的司法协助,同时也向众多司法区提供相同性质的协助。这些安排可分为下述四类: (a)伸延适用于香港的多边国际协议; (b)伸延适用于香港的双边国际协议;
<正> 一、与中国民法通则的比较日本民法典仿效德国法等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规定。那是根据这些都是对人的请求权这一共同点来考虑的。相反,中国民法通则不把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把它放在民事责任之章。因为其立法宗旨侧重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最重要是防止和制裁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