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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出现的还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尝试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切入,探讨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成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
随着国家和社会重视程度的提高及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近些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与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出现的还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问题。而社会保障因其对企业用人成本、毕业生个人收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构成了毕业生就业的一个关键影响因素。如果不对这一因素进行深入探讨,阐明社会保障影响毕业生就业的机理及当前社会保障问题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无论是针对企业用人行为还是毕业生就业期望抑或是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相关解决对策都难以完全发挥成效。
一、社会保障问题对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的影响
(1)社会保险高缴费率诱发资本替代劳动,减少对毕业生需求
社会保险缴费构成企业用人成本的一部分,是企业用人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高缴费率使得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减少对毕业生的需求。关于私营企业参保的调查表明,费率过高、影响企业竞争力是造成参保率低的首要原因。
(2)社会保障未充分发挥调节经济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的作用
首先,社会保险通过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例如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通过统筹基金的建立,从富裕社会成员的产出中转移一部分给低收入者。这些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而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的问题使得其在调节收入差距、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次,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保险水平低,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应对风险的需要,导致国内需求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拓展。目前我国经济虽然保持着较快增长,但更多是由投资推动,而非需求拉动。并且,这些投资主要是投向了固定资产和高技术行业,就业弹性较小,并未充分发挥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
(3)失业保险未充分发挥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作用
毕业生个人素质是影响企业用人需求的一个因素。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改革,特别是失业保险的改革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更多地是通过受益政策的引导和主动的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他们参与竞争和就业的能力以解决就业问题。由于我国失业保险中就业培训的弱化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很多毕业生没有被纳入保险体系,就业培训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于从而未能实现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扩大社会需求的目标。
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社会保障问题的途径
(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首先要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与社会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既缺少社会保险基本法,现有的单行法规立法层次也较低,存在效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应该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同时以现有社会保险单行法规为基础,制定各保险领域的单行法。一方面,有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来调节社会保险事务,可以提高管理的权威和效力;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领域又有不同的单行法进行规范,能够对不同社会保险事务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从而形成基本法和单行法协调作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其次,要加强社会保险救济立法。这既可以在社会保险基本法中规定,也可以参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制定社会保险救济立法。要明确救济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庭,对于确有困难的社会成员,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使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2)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规范
首先,应该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真正建立起“社会”保险体系。这样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发挥调节国民收入差距,调节社会边际消费倾向,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政策规定本身要把社会全体成员涵盖进来,并以此目标来推行政策,监督政策执行。
其次,要继续推进建立社会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实现全国范围内或区域范围的统筹,为构建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全国性就业市场创造条件。优先要解决的是养老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在有条件的时候提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层次,创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流动的环境,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此外,还应该调整现有社会保险缴费率,一解决高费率对企业参保、用人的负面影响,减少资本对毕业生就业的排挤。并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优惠、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雇佣,增加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
(3)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首先,公共财政要增加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扶持,为社会保险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尤其是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过程中,需要公共财政大量的投入来弥补历史欠账。
其次,我国当前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有较大规模的历史债务,给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留下了隐患,也造成了目前费率过高的问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进行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偿、发行国债补偿的模式来制定我国偿还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方法和政策,合理划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责任,更多地承担起公共财政的偿债义务,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
此外,在诸如失业保险培训、企业用人激励等方面公共财政也应该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入更多资源。这也是经济发展对公共支出结构转变的要求。当然我国仍然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领域还很多,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险建设的作用的同时,要避免由于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带来负面影响。
三、结论
社会保险主要通过作用于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期望两方面而最终影响毕业生就业情况。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存在着缴费率高、失业保险就业培训弱化、针对性不强、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运营、社会保险服务事业发展落后,社会保险缺失和弱化以及社会保险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诱发了企业用资本替代劳动,未充分发挥调节经济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通过社区服务等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还提高了毕业生就业的收入期望,造成在地域、单位、行业等方面的期望的结构性失衡,从而导致毕业生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9
[2] 杨亚明,徐亚非,程厚思.劳动力市场运行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
[3] 邓大松,刘昌平.2005-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10.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障
随着国家和社会重视程度的提高及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高等教育事业近些年来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与高等教育规模急剧扩大同时出现的还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问题。而社会保障因其对企业用人成本、毕业生个人收益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构成了毕业生就业的一个关键影响因素。如果不对这一因素进行深入探讨,阐明社会保障影响毕业生就业的机理及当前社会保障问题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无论是针对企业用人行为还是毕业生就业期望抑或是经济社会发展所提出的相关解决对策都难以完全发挥成效。
一、社会保障问题对高校毕业生社会需求的影响
(1)社会保险高缴费率诱发资本替代劳动,减少对毕业生需求
社会保险缴费构成企业用人成本的一部分,是企业用人选择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目前我国社会保险的高缴费率使得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选择用资本替代劳动,从而减少对毕业生的需求。关于私营企业参保的调查表明,费率过高、影响企业竞争力是造成参保率低的首要原因。
(2)社会保障未充分发挥调节经济改善毕业生就业环境的作用
首先,社会保险通过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调节居民收入差距。例如失业保险为失业者提供保障,维持他们的基本生活;养老保险通过统筹基金的建立,从富裕社会成员的产出中转移一部分给低收入者。这些有利于缩小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而我国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的问题使得其在调节收入差距、维持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其次,由于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保险水平低,难以满足社会成员应对风险的需要,导致国内需求一直不能得到有效拓展。目前我国经济虽然保持着较快增长,但更多是由投资推动,而非需求拉动。并且,这些投资主要是投向了固定资产和高技术行业,就业弹性较小,并未充分发挥创造就业机会的作用。
(3)失业保险未充分发挥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的作用
毕业生个人素质是影响企业用人需求的一个因素。世界范围内的社会保险改革,特别是失业保险的改革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对失业者的生活救、更多地是通过受益政策的引导和主动的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提高他们参与竞争和就业的能力以解决就业问题。由于我国失业保险中就业培训的弱化以及有关高校毕业生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很多毕业生没有被纳入保险体系,就业培训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于从而未能实现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扩大社会需求的目标。
二、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社会保障问题的途径
(1)加强社会保障立法
首先要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与社会保险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既缺少社会保险基本法,现有的单行法规立法层次也较低,存在效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应该尽快由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险基本法,同时以现有社会保险单行法规为基础,制定各保险领域的单行法。一方面,有统一的社会保险基本法来调节社会保险事务,可以提高管理的权威和效力;另一方面,在不同的社会保险领域又有不同的单行法进行规范,能够对不同社会保险事务进行更有效的管理,从而形成基本法和单行法协调作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
其次,要加强社会保险救济立法。这既可以在社会保险基本法中规定,也可以参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规范制定社会保险救济立法。要明确救济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参考国外经验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法庭,对于确有困难的社会成员,还要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体系,使公民能够通过诉讼渠道来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2)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规范
首先,应该继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真正建立起“社会”保险体系。这样既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对于社会保险制度发挥调节国民收入差距,调节社会边际消费倾向,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也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在政策规定本身要把社会全体成员涵盖进来,并以此目标来推行政策,监督政策执行。
其次,要继续推进建立社会保险省级统筹乃至实现全国范围内或区域范围的统筹,为构建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全国性就业市场创造条件。优先要解决的是养老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问题,在有条件的时候提高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统筹层次,创造有利于毕业生就业流动的环境,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就业质量,促进就业问题的解决。此外,还应该调整现有社会保险缴费率,一解决高费率对企业参保、用人的负面影响,减少资本对毕业生就业的排挤。并通过社会保险参保优惠、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雇佣,增加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
(3)完善有关配套政策
首先,公共财政要增加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扶持,为社会保险的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尤其是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过程中,需要公共财政大量的投入来弥补历史欠账。
其次,我国当前城镇社会保险体系有较大规模的历史债务,给社会保险制度的运作留下了隐患,也造成了目前费率过高的问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进行财政补贴、国有资产补偿、发行国债补偿的模式来制定我国偿还社会保险历史债务的方法和政策,合理划分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的责任,更多地承担起公共财政的偿债义务,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
此外,在诸如失业保险培训、企业用人激励等方面公共财政也应该扮演更积极的角色,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入更多资源。这也是经济发展对公共支出结构转变的要求。当然我国仍然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需要公共财政投入的领域还很多,在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财政投入社会保险建设的作用的同时,要避免由于脱离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而带来负面影响。
三、结论
社会保险主要通过作用于社会对毕业生的需求及毕业生就业期望两方面而最终影响毕业生就业情况。我国现有社会保险存在着缴费率高、失业保险就业培训弱化、针对性不强、社会保险基金不能有效运营、社会保险服务事业发展落后,社会保险缺失和弱化以及社会保险发展不均衡的问题,诱发了企业用资本替代劳动,未充分发挥调节经济发展、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通过社区服务等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作用,还提高了毕业生就业的收入期望,造成在地域、单位、行业等方面的期望的结构性失衡,从而导致毕业生就业问题。
参考文献
[1]邓大松.社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9
[2] 杨亚明,徐亚非,程厚思.劳动力市场运行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7.
[3] 邓大松,刘昌平.2005-2006年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