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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究竟应当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正确理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独立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因而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地位、运行模式、权力配置等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资源的嵌入式特征,但其权力监督、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共同的。只有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才能更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与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权走向独立、走向强化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和发展规律。
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其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检察权依法行使的核心是“依宪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的最高价值要求是将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依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宪法的权威,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基于宪法来进行分配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宪法职权来加以定义的。在我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来实现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使检察权。同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即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行使检察权,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社会冲突通过正当程序公平地加以解决。
其次,检察权独立行使是职权独立、机关独立和相对独立的统一。从国家权力结构意义上理解,检察权是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是同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一样,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一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的评价标准在于该项权力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的定位以及其在国家社会中独立作用的发挥。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作为一项比较专项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其职权作用的发挥也是独立的,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在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从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分析,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更强调检察官独立,即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则更强调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应然主体。显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同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独立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相互分工负责,彼此独立,互不干预。但是,检察权独立行使是相对独立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检察权独立行使都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无限的独立,因为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并不能在组织上独立于国家和政府,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首先应当是在国家的基础上被尊重,这就意味着它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不过这种组织和结构意义上的检察权对国家的依赖性,并不会损害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尊严。在政治语境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尽管国家不能直接以独断的方式强加给检察机关以意志,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考虑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而隐藏在其地位之后为所欲为。我国宪法第131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权是独立于统一的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我国宪法都规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行使检察权。同时,又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最后,检察权公正行使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公正本身暗含一种正直、公平和不偏不倚的价值和伦理评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是参与诉讼、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践行司法公正的执行者,又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同时通过行使诉讼监督等具体职权,对“司法不公正”进行矫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当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本身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依法是前提,独立是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于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制统一,彰显检察权的社会性、人民性,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路径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当前检察改革的核心又是整个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不仅要将其放置在与政党、人大、法院、公安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论证中进行分析,同时也要将其放置在党的建设、社会转型及检察改革等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法关系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检法关系如同环环相扣的机器齿轮,通过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法关系来实现国家刑罚权和人权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检法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在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实现充分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怠用,保障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非孤立,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能任意偏废某一方面。只强调监督制约,则可能引起检法矛盾,形成对立;而仅仅强调配合,则会丧失权力制约,造成权力滥用,最终威胁到检察权、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程序,强化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丰富监督手段,保障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在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警关系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警关系的实质是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检察官与警察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清犯罪事实、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所形成的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责权关系。检警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检、警各自独立,检警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领域发生的责权关系,检警关系的共同责任是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法律秩序。如何完善检警关系直接影响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积极探讨,提出了检警一体化、强化监督、检察引导侦查、检察指导侦查等观点。实践中,应当探索建立完善检察指导侦查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介入警察侦查活动,对侦查机关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具有法律效力建议的权力,并以建议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检警关系运行机制,从而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完善人大监督方式过程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并通过宪法、法律预设的模式来检测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适时矫正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其所监督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依法、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关键在于理顺人大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方式,重点在于采取间接而非直接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而非事中监督,要进行合法性监督而非合目的性监督,同时要进行整体监督而非个体、个案监督。
在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关系中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总是与一定的政治紧密相关,与执政阶级的利益及属性密切相关。因此政治、政党与法律总是密不可分,甚至相互交叉,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也必然受到政党的影响。根据党章及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检察权沿着法治的轨道独立行使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权运行与法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统一于政治的内在逻辑。在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宏观背景下,要将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上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策方针上体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责任编辑:郑 建
正确理解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
世界各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各自不同而且相互独立的社会文化和历史背景下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因而检察权的性质、内涵、地位、运行模式、权力配置等内容不可避免地具有本土资源的嵌入式特征,但其权力监督、人权保障、维护司法公正的价值是共同的。只有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才能更有利于实现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统一,实现国家法制统一与社会稳定。因此检察权走向独立、走向强化是各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共同趋势和发展规律。
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其具体含义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检察权依法行使的核心是“依宪行使”。检察权依法行使的最高价值要求是将宪法作为最高行为准则,依照宪法的授权行使职权,不得超越宪法的权威,不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国家权力的合法性是基于宪法来进行分配的,检察权是通过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的宪法职权来加以定义的。在我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来实现的。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使检察权。同时,要遵循法定程序,即检察机关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行使检察权,对社会中已经存在的各种社会冲突通过正当程序公平地加以解决。
其次,检察权独立行使是职权独立、机关独立和相对独立的统一。从国家权力结构意义上理解,检察权是从统一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权力,是同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一样,具有独立宪法地位的一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是否具有独立性的评价标准在于该项权力在国家宪法和法律中的定位以及其在国家社会中独立作用的发挥。我国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权作为一项比较专项的国家权力只能由检察机关行使,其职权作用的发挥也是独立的,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在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主体是检察机关。从检察权行使的主体分析,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更强调检察官独立,即检察官独立行使检察权,而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则更强调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检察机关是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应然主体。显然,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同于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检察机关独立强调的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的过程中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等相互分工负责,彼此独立,互不干预。但是,检察权独立行使是相对独立的。在世界上任何国家,检察权独立行使都不意味着不受任何限制、无限的独立,因为检察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并不能在组织上独立于国家和政府,检察权作为国家权力首先应当是在国家的基础上被尊重,这就意味着它不能脱离国家而存在。不过这种组织和结构意义上的检察权对国家的依赖性,并不会损害检察权的独立性与尊严。在政治语境中,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构,尽管国家不能直接以独断的方式强加给检察机关以意志,但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可以不考虑国家对检察工作的期待,而隐藏在其地位之后为所欲为。我国宪法第131条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权是独立于统一的国家权力之外的一种权力。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我国宪法都规定,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的首要前提和重要保障。检察机关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才能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前提下行使检察权。同时,又要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最后,检察权公正行使为实现司法公正提供保障。公正本身暗含一种正直、公平和不偏不倚的价值和伦理评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也是参与诉讼、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在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是践行司法公正的执行者,又是司法公正的维护者,同时通过行使诉讼监督等具体职权,对“司法不公正”进行矫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当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本身存在着内在的逻辑关系。依法是前提,独立是保障,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其目的在于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于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切实保障人权和实现法制统一,彰显检察权的社会性、人民性,保障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路径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是当前检察改革的核心又是整个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支点,不仅要将其放置在与政党、人大、法院、公安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论证中进行分析,同时也要将其放置在党的建设、社会转型及检察改革等宏观背景下进行研究。
在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法关系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检法关系如同环环相扣的机器齿轮,通过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法关系来实现国家刑罚权和人权保障。我国宪法确立的检法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在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实现充分制约,防止权力滥用和怠用,保障检察权、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并非孤立,而是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不能任意偏废某一方面。只强调监督制约,则可能引起检法矛盾,形成对立;而仅仅强调配合,则会丧失权力制约,造成权力滥用,最终威胁到检察权、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在实践中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健全审判监督程序,强化对审判机关的审判监督,丰富监督手段,保障监督机制有效运行,增强监督的刚性和力度。
在构建相互制约、相互独立的检警关系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警关系的实质是检察机关与警察机关、检察官与警察之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清犯罪事实、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所形成的既相互影响又相互制约的责权关系。检警关系发生的前提是检、警各自独立,检警关系的内容是刑事诉讼领域发生的责权关系,检警关系的共同责任是查清犯罪事实,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实现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维护法律秩序。如何完善检警关系直接影响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此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积极探讨,提出了检警一体化、强化监督、检察引导侦查、检察指导侦查等观点。实践中,应当探索建立完善检察指导侦查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介入警察侦查活动,对侦查机关取证、法律适用等提出具有法律效力建议的权力,并以建议权为核心建立、完善检警关系运行机制,从而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完善人大监督方式过程中实现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人大的监督权从根本上讲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并通过宪法、法律预设的模式来检测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状况,适时矫正其他国家权力的运行状态,从而保障其所监督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依法、规范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关键在于理顺人大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方式,重点在于采取间接而非直接的方式,进行事后监督而非事中监督,要进行合法性监督而非合目的性监督,同时要进行整体监督而非个体、个案监督。
在改善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关系中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总是与一定的政治紧密相关,与执政阶级的利益及属性密切相关。因此政治、政党与法律总是密不可分,甚至相互交叉,检察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也必然受到政党的影响。根据党章及我国宪法,坚持党的领导是保障检察权沿着法治的轨道独立行使的重要保障,是检察权运行与法的正义、秩序、效率价值统一于政治的内在逻辑。在当前建设法治中国的宏观背景下,要将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方式纳入法治轨道上来,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从思想上、组织上、政策方针上体现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
责任编辑:郑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