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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54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