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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的“城市沙滩”游人如织,大家都期待海水和海风能够驱散暑气,享受着片刻的清凉。谁也没有想到,在城市沙滩景区的外围海域中,一出悲剧正在上演,不满17周岁的少年小伟,正在被变幻莫测的海水慢慢吞噬。花季少年命丧大海,究竟谁之过?
为逃票禁游区冒险下水
小伟的老家在安徽,从小便跟着在上海打工的父母来到上海读书,2008年,初中毕业的小伟顺利地考入普陀区一所职业院校,学习烹饪专业。在学校就读的最后一年,校方根据小伟自己的要求,安排小伟到位于普陀区长寿路上的一家火锅店实习。
2010年7月20日这天,小伟与火锅店另外九名员工,一起商量趁这天轮休不用上班,可以去金山城市沙滩游泳解暑。一行人赶到沙滩后,在售票窗口前被一名中年妇女拦了下来,说是可以不用买门票,只要每人付给她20元钱,她便将他们带进城市沙滩。小伟他们于是坐上了中年妇女开来的面包车,一直来到城市沙滩游玩区域旁边的海滩边。收了钱,中年妇女便坐上面包车离开了。
几个人没玩一会,就听见一个卖游泳裤的男子对他们说,这里不是游泳的区域,会有危险。说着还给小伟他们指了指公共游泳区域的方向,一群人便顺着指引的方向走了几分钟,看到一片海域,按捺不住的一伙人便又迫不及待地翻越护栏下水游泳了。游了没一会儿,小伟的同伴觉得海水太深,便陆续上了岸,但大家突然发现小伟不见了,大声呼喊也没有听见回应。同伴们慌了神,赶紧叫来了救生员,但是救生员下水后也没能找到小伟。之后,警方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处理,一群人打捞了一夜,直到第二天凌晨6点,小伟的尸体才被发现。
小伟的父亲接到消息,凌晨赶往城市沙滩,一阵伤心欲绝地哭号之后,小伟的父亲与其他同事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学校、火锅店的负责人接到消息,也一并赶来处理善后事宜。为了安抚小伟父母,学校拿出6万元,火锅店拿出3万元,城市沙滩的管理方海磊物业公司拿出6万元作为对小伟父母的抚恤金,同时,海磊物业公司还支付了小伟家属处理事故发生的打捞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7万余元。
死者父母讨要说法
得到补偿金的小伟父母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他们始终认为,在小伟发生意外这个事件上,学校、实习单位以及沙滩管理方均是存在管理疏忽的,没有切实履行注意义务。虽然三方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但正是他们行为的间接结合,才导致了小伟溺水事件的发生,在要求三个单位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小伟父母将三家单位告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57.6万元、丧葬费2.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三家单位对小伟的溺亡是否有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学校方,小伟的父母认为,小伟仍未从学校毕业,作为未成年人,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理应对学生进行管理,况且学校没有安排小伟与同班同学一同实习,而与小伟共同实习的员工均为成年员工,小伟在学习期间死亡,学校理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对于实习单位,小伟的父母认为,实习单位没有做好未成年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对于小伟参加高风险活动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城市沙滩的管理方,小伟父母认为管理方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导致小伟两次下水均在非游泳区域;同时,由于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场外“黄牛”泛滥,管理方对此置若罔闻,在事故发生后,管理方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不力。三方均未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起来,间接结合导致了小伟溺水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学校、实习单位以及管理方都一一陈述了自己的辩解,均不认为己方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小伟是学校的走读生,在安排实习单位时,由于小伟之前在火锅店勤工俭学,是他自己要求仍在该店实习的,小伟在实习期间发生溺水事件,溺水是个人行为,学校不存在过错。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实习安全教育,小伟溺水身亡之后,学校一直对家属进行安抚,并已支付了6万元。实习单位认为,小伟在单位实习期间,在休息日自行参与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到金山海滩游玩期间溺水,是小伟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事故发生后,单位已经向其家属支付了3万元,现家属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城市沙滩管理方认为,小伟未购买门票,并非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存在逃票行为;小伟是自己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区游泳的,其溺水的区域并非管理方划定的可下水范围,小伟溺水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管理方已设置警示标志,划定了安全的游泳戏水区域,并设有木护栏;在接到有人溺水的消息后,救生员及时到位下水救人;事后,管理方已向家属支付6万元,并承担了家属处理该事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共计37253元,积极配合该事件的处理,所以管理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三方被告对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同时也都表示对已经支付的钱款,作为人道主义补偿,不要求小伟父母退回。
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根据事发时候的相关照片,“金山城市沙滩”在其入口处设有公示牌,明确“自2010年6月10日至9月10日游泳季节实行封闭管理”及门票价格。海滩设有木栈道清水平台,通过清水平台可进入划定的游泳开放水域。清水平台的护栏上挂有“非游泳区域严禁下海”告示牌;海滩及水中立有“非开放水域严禁游泳, 游泳请到开放水域”、“禁止下海游泳”等警示牌。
另外,小伟父母申请了小伟的两名同事小龙和小强作为证人。小龙出庭作证时陈述:“我是火锅店员工……我们自己约着去的(指金山城市沙滩),AA制”,“面包车送我们到城市沙滩区域,我们准备去游泳,边上就有卖泳衣的。当时买完后,旁边有人说这里不允许游泳”,“当时下水在木栈道旁边,我把他们叫上来,后来第二次走了一段,翻过了那个木栈道,我们又下水了”,“午饭时我们都喝了点酒”。小强出庭作证时陈述与小龙客观事实基本相同。在律师询问“你们是不是翻过木栈道去游泳的?”证人回答“是的”。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小伟已年满16周岁,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对其行为有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判断能力及注意义务。纵观本案,小伟午饭饮酒后,在应当购票的情况下未购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金山城市沙滩,又翻越围栏下水游泳,最终发生溺水身亡的不幸后果,小伟显然对海滩的一些防护设施存在无视的态度,缺乏安全意识,行为明显失当。
金山城市沙滩设有游泳开放水域,证据亦表明海滩及护栏均有安全警示的告示,现小伟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开放水域游泳后发生溺水,原告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小伟生前虽系职校学生,但事件是在外实习期间发生,且小伟的实习工作与其学校的学习内容相关联,学校并不存在实习安排等方面的不妥,溺水事件与实习安排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学校对小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小伟是在其休息日自行与实习单位的同事外出游玩,该活动并非由实习单位组织,溺水事件本身亦与其实习内容无关,因此原告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责任,亦于法无据。事故发生后,上述三被告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会作为给原告的补偿款,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综合考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伟的父母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甚至残疾、死亡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对侵权的认定中,一般应从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侵害结果、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角度来评判。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几种高危情形下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但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仍然是衡量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小伟虽系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经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我国民法上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民事活动。去海滩游玩,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是小伟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但他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显然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而从学校、实习单位及海滩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三方均没有直接实施对小伟溺亡的侵权行为,就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来看,三方均尽到了其理应负担的责任。小伟的溺亡完全是出乎他们预料的,原告要求三方为这起溺亡事件负责,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的,且三方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人道主义的补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逃票禁游区冒险下水
小伟的老家在安徽,从小便跟着在上海打工的父母来到上海读书,2008年,初中毕业的小伟顺利地考入普陀区一所职业院校,学习烹饪专业。在学校就读的最后一年,校方根据小伟自己的要求,安排小伟到位于普陀区长寿路上的一家火锅店实习。
2010年7月20日这天,小伟与火锅店另外九名员工,一起商量趁这天轮休不用上班,可以去金山城市沙滩游泳解暑。一行人赶到沙滩后,在售票窗口前被一名中年妇女拦了下来,说是可以不用买门票,只要每人付给她20元钱,她便将他们带进城市沙滩。小伟他们于是坐上了中年妇女开来的面包车,一直来到城市沙滩游玩区域旁边的海滩边。收了钱,中年妇女便坐上面包车离开了。
几个人没玩一会,就听见一个卖游泳裤的男子对他们说,这里不是游泳的区域,会有危险。说着还给小伟他们指了指公共游泳区域的方向,一群人便顺着指引的方向走了几分钟,看到一片海域,按捺不住的一伙人便又迫不及待地翻越护栏下水游泳了。游了没一会儿,小伟的同伴觉得海水太深,便陆续上了岸,但大家突然发现小伟不见了,大声呼喊也没有听见回应。同伴们慌了神,赶紧叫来了救生员,但是救生员下水后也没能找到小伟。之后,警方接到报案来到现场处理,一群人打捞了一夜,直到第二天凌晨6点,小伟的尸体才被发现。
小伟的父亲接到消息,凌晨赶往城市沙滩,一阵伤心欲绝地哭号之后,小伟的父亲与其他同事配合警方做了笔录,学校、火锅店的负责人接到消息,也一并赶来处理善后事宜。为了安抚小伟父母,学校拿出6万元,火锅店拿出3万元,城市沙滩的管理方海磊物业公司拿出6万元作为对小伟父母的抚恤金,同时,海磊物业公司还支付了小伟家属处理事故发生的打捞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7万余元。
死者父母讨要说法
得到补偿金的小伟父母不能接受这个处理结果,他们始终认为,在小伟发生意外这个事件上,学校、实习单位以及沙滩管理方均是存在管理疏忽的,没有切实履行注意义务。虽然三方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但正是他们行为的间接结合,才导致了小伟溺水事件的发生,在要求三个单位赔偿未果的情况下,小伟父母将三家单位告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57.6万元、丧葬费2.1万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着三家单位对小伟的溺亡是否有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学校方,小伟的父母认为,小伟仍未从学校毕业,作为未成年人,学校在安排学生实习时,理应对学生进行管理,况且学校没有安排小伟与同班同学一同实习,而与小伟共同实习的员工均为成年员工,小伟在学习期间死亡,学校理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对于实习单位,小伟的父母认为,实习单位没有做好未成年实习生的管理工作,对于小伟参加高风险活动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对于城市沙滩的管理方,小伟父母认为管理方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导致小伟两次下水均在非游泳区域;同时,由于管理存在疏漏,导致场外“黄牛”泛滥,管理方对此置若罔闻,在事故发生后,管理方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抢救不力。三方均未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保障义务,综合起来,间接结合导致了小伟溺水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然而,学校、实习单位以及管理方都一一陈述了自己的辩解,均不认为己方应当承担责任。学校认为,小伟是学校的走读生,在安排实习单位时,由于小伟之前在火锅店勤工俭学,是他自己要求仍在该店实习的,小伟在实习期间发生溺水事件,溺水是个人行为,学校不存在过错。学校已对学生进行了实习安全教育,小伟溺水身亡之后,学校一直对家属进行安抚,并已支付了6万元。实习单位认为,小伟在单位实习期间,在休息日自行参与员工自发组织的活动,到金山海滩游玩期间溺水,是小伟的个人行为,与单位无关。事故发生后,单位已经向其家属支付了3万元,现家属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是没有依据的。
城市沙滩管理方认为,小伟未购买门票,并非通过正常途径进入,存在逃票行为;小伟是自己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区游泳的,其溺水的区域并非管理方划定的可下水范围,小伟溺水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管理方已设置警示标志,划定了安全的游泳戏水区域,并设有木护栏;在接到有人溺水的消息后,救生员及时到位下水救人;事后,管理方已向家属支付6万元,并承担了家属处理该事件发生的相关费用共计37253元,积极配合该事件的处理,所以管理方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存在过错。三方被告对小伟父母的诉讼请求均不同意,同时也都表示对已经支付的钱款,作为人道主义补偿,不要求小伟父母退回。
赔偿请求难获支持
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根据事发时候的相关照片,“金山城市沙滩”在其入口处设有公示牌,明确“自2010年6月10日至9月10日游泳季节实行封闭管理”及门票价格。海滩设有木栈道清水平台,通过清水平台可进入划定的游泳开放水域。清水平台的护栏上挂有“非游泳区域严禁下海”告示牌;海滩及水中立有“非开放水域严禁游泳, 游泳请到开放水域”、“禁止下海游泳”等警示牌。
另外,小伟父母申请了小伟的两名同事小龙和小强作为证人。小龙出庭作证时陈述:“我是火锅店员工……我们自己约着去的(指金山城市沙滩),AA制”,“面包车送我们到城市沙滩区域,我们准备去游泳,边上就有卖泳衣的。当时买完后,旁边有人说这里不允许游泳”,“当时下水在木栈道旁边,我把他们叫上来,后来第二次走了一段,翻过了那个木栈道,我们又下水了”,“午饭时我们都喝了点酒”。小强出庭作证时陈述与小龙客观事实基本相同。在律师询问“你们是不是翻过木栈道去游泳的?”证人回答“是的”。
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事发时,小伟已年满16周岁,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理应对其行为有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判断能力及注意义务。纵观本案,小伟午饭饮酒后,在应当购票的情况下未购票,通过非正常途径进入金山城市沙滩,又翻越围栏下水游泳,最终发生溺水身亡的不幸后果,小伟显然对海滩的一些防护设施存在无视的态度,缺乏安全意识,行为明显失当。
金山城市沙滩设有游泳开放水域,证据亦表明海滩及护栏均有安全警示的告示,现小伟翻越护栏在非游泳开放水域游泳后发生溺水,原告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次,小伟生前虽系职校学生,但事件是在外实习期间发生,且小伟的实习工作与其学校的学习内容相关联,学校并不存在实习安排等方面的不妥,溺水事件与实习安排亦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原告要求学校对小伟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小伟是在其休息日自行与实习单位的同事外出游玩,该活动并非由实习单位组织,溺水事件本身亦与其实习内容无关,因此原告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责任,亦于法无据。事故发生后,上述三被告均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向原告支付的款项会作为给原告的补偿款,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综合考量,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伟的父母提出上诉。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编辑:董晓菊dxj502@163.com
法博士点评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甚至残疾、死亡的,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在对侵权的认定中,一般应从是否有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侵害结果、侵权人是否有过错以及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角度来评判。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几种高危情形下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无过错原则,但就一般侵权行为而言,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仍然是衡量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在本案中,小伟虽系未成年人,但由于其已经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我国民法上可以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心智相符的民事活动。去海滩游玩,并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是小伟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但他一系列的行为表明其显然没有尽到这样的义务。而从学校、实习单位及海滩管理者的角度来说,三方均没有直接实施对小伟溺亡的侵权行为,就他们各自的职责范围来看,三方均尽到了其理应负担的责任。小伟的溺亡完全是出乎他们预料的,原告要求三方为这起溺亡事件负责,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的,且三方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人道主义的补偿,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