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四个统一” 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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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周伯华局长提出的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监管与执法“四个统一”,是新时期、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对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具体要求,也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工商监管职能的内涵,对努力做好新时期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其核心是深化市场监管。本质是提高执行力,目的是实现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全面到位。2007年7月1日,北京市工商局房山分局为全国首批3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颁发营业执照,标志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正式颁布实施,那么作为一个涉农工商分局,如何在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进程中深化“四个统一?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使工商工作脚踏实地地促进科学发展,脚踏实地促进民生改善,脚踏实地促进社会和谐,脚踏实地促进农民增收,不断开创新时期工商工作的新局面。
  
  一、提高认识,拓展工商职能,努力开创监管与发展统一的新局面,全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农村逐步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党和国家根据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作出的重大政策调整,是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客观要求。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确立,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规模化水平不断提高。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成为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要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长期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的产物。
  随着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农民与市场的关系更加紧密,农民对生产资料、实用技术、市场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市场机制对农民的资金实力、文化素质等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家庭经营规模小、资金实力弱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因此,扩大农业生产和经营规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就成为发展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入的当务之急,扩大生产和经营规模主要有两条途径:一是通过增加土地面积实现生产规模的扩大:二是通过广大农户的合作实现经营规模的扩大。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使增加土地面积十分困难,更现实、更有效的办法就是走合作生产经营的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开展生产经营合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改变农户的独立经营地位,有利于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现阶段,绝大多数参加专业合作社的农民在生产环节仍然以户为单位,在流通、加工等环节进行合作,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和所需要的服务集聚起来,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提高农民在市场中的地位。农民群众总结的“生产在家。服务在社”,形象地说明了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很好地解决家庭经营与市场经济的衔接问题,有效地解决政府“统”不了、部门“包”不了、单家独户“干”不了的难题,是对农村经营体制的丰富、发展、完善和创新。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使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发生巨大转变,使以往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了合法身份,真正确立了市场主体地位。在改革开放波澜壮阔的三十个年头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展与创新的轨迹始终站在经济改革浪潮的前沿,始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密切相联,始终与党中央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方针路线息息相关,在发挥市场监管执法职能作用的同时,始终不遗余力地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开放初期,工商人大力发展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搞活城乡流通,促进经济发展,为实现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最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发挥了生力军的作用。今天,在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摆在当代工商人面前,那么如何发挥市场监管的职能,进一步聚集农村的生产要素和生产的诸多资源,转化成资本,进入市场,使农村的生产要素进一步资本化,使农村各种生产要求,按照市场发展的要素、规律和内在要求进行组合,形成一定的规模,参与市场竞争,这是一个涉农工商分局责无旁贷的工作和责任。
  
  二、立足本职,拓宽服务领域,努力开创监管与服务统一的新通道,全面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弱势人群在弱质产业中联合起来的弱势市场主体,无论是经济实力、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加工能力、运输手段、交易方式还是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等,都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不同程度地制约着自身的发展。行政监管的过程。就是服务经济、服务社会、服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过程。监管是本职,服务是理念,服务寓于监管之中。因此,要在服务中依法加强监管。
  
  (一)突出服务抓机制,建立好“一个通道”、“两个协调”、“三个促进”的工作机制
  在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建立健全工作联席制度,在各成员单位建立一站式办公,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绿色通道:协调政府部门和乡镇基层,做好信息传递、职能宣传及农民需求的反馈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壮大工作。促进合作社登记注册工作的高效、便捷;促进合作社商标广告战略支撑体系的建立:促进合作社合同进一步规范。保障合作社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突出服务抓指导,建立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站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存在着组织形式相对松散、管理制度不健全、经营产品小而全、规模效应不强、产品供应量不足、生产信息不对称、销售环节薄弱、争创品牌、发挥品牌作用意识薄弱等突出问题,但最根本是技能培训、市场营销两大阻力。一是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站,加强行政指导。及时对合作社的商标、合同、消保维权、食品安全等方面进行行政指导,合理组合农村生产要素、人力资源要素,使农民充分就业,使农业产业链在增“殖”的过程中,让农民都得到实惠。二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在登记注册大厅建立合作社推介栏,公示合作社发展信息和主打产品。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绿色通道”,接受咨询,建立全程跟踪服务机制。
  
  (三)突出服务抓扶持,立足工 商职能促进农民合作社健康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现在是按照各种权利要求建立的,市场行为是有一定限制的,仅限于农产品、种植养殖方面的生产和加工。一是发展规模小,质量不高:二是专业合作社间缺乏有效的联合:三是经营管理水平低:四是合作理念尚未深入人心:五是内部运作机制还不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主力军,就要充分发挥工商职能。在政策扶持上做让步、技术支撑上搭金桥、信息共享上当红娘,实行一站式服务,“零”门槛费用,打消农民想合作怕合作的顾虑。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绿色平台、年检绿色平台、合同助农绿色平台、商标富农绿色平台,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生主体稳定、健康的发展。
  
  三、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改善民生,努力开创监管与维权统一的新领域,全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刚刚诞生的市场主体,其民事权利是受限制的民事权利,无论从规模、经营方式、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更需要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工商监管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充分保障合作组织及社会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监管促维权,把营造和谐的消费关系和安全的消费环境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整合执法资源,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水平和维权能力。
  (一)强化合同助农抓维权,努力营造良好的内部发展环境
  要坚持把普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同化、支持订单农业发展作为推动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一是严把主体资格关。根据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信息,严格审查与农民签约企业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二是严把订单签约关。以“规范农业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开展行政指导,要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合同》,有效保障和提高广大农民的经济利益,使农民得到实惠,专业合作社得到健康发展。同时,还要实行合同备案建档到户制度,发现合同内容不完备的。及时下达修正通知。三是严把订单合同履约关。建立回访和跟踪制度,由工商所定期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及时化解矛盾,督促依约履约。增强农民的市场意识,提高农民收益,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着力改善民生抓雏权。积极促进农民增收奔小康
  要积极鼓励农民采取不同方式调整农业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认真落实国家在市场准人、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和扶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改善农民生活。并且要积极做好引导规范工作,组织召开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推荐会,实现农民增收、奔小康,促进社会稳定。
  
  (三)突出规范抓维权,努力营造和谐、安全的外部发展空间
  一是成立私个协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会,促进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要在各工商所私个协分会的基础上,专门成立私个协农民专业合作社分会。积极吸收各专业合作社参加,重点是利用协会的职能,组织交流、调研。提高合作社市场竞争能力,拓宽经营思维,创造良好的外部交流空间。二是加强专业合作社的信用监管。对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实行挂账式量化信用管理,进行黑、红名单对照,要加强行政指导。对违规行为及时发布警示公告。
  
  四、深化岗位责任制,严格依法行政,努力开创监管与执法统一的新方向,全力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
  
  市场监管是工商的基本职能,行政执法是履行职能的手段,脱离了行政执法。监管的目的就难以达到:脱离了监管。行政执法就会失去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刚进入市场的弱势群体。工商局要通过履行职能,时刻把服务和执法放在第一位,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做到“忠于职守不越位,监管到位不缺位”。
  
  (一)以推行细化行政执法职责为抓手,着力培养责任意识、制度约束和依法监督
  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队伍法制教育,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化。增强行政风险防范意识,通过“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束权”执法监督、不断增强广大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要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选择责任心强、素质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监管有一定经验的市民为“调研员、宣传员、监督员、维权员”,逐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二)深入开展行政指导,突出抓好日常巡查
  在深入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的基础上,加强日常巡查,建立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责任制,形成纵向到边,横向到底的日常监管网络。大力开展行政指导,加强科、所联动指导,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经营,扩大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三)加大注册商标行政保护力度,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环境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断壮大,传统农业不断向现代农业的推进。商标的功能作用正在从生产经营企业向农村田间地头拓展延伸。实践表明,运用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农副产品商标战略,对于把农村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竞争优势,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程度,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村经济发展的市场化程度,尤其是对于带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产品生产优质优价、优质高效,促进农民增收,作用重大,意义深远。一是宣传引导注册。就是要深入合作社,深入农户,宣传商标法律和法规,宣传实施品牌农业的现实意义和积极作用,尤其是大力宣传“注册一件商标、创建一个品牌,带动一项产业、活跃一方经济”的典型事例,引导合作社和农户增强商标意识。二是指导名牌争创。就是要指导合作社和农户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指导合作社和农户正确使用商标、积极宣传商标、科学运用商标。提高农产品商标的知名度,形成一批知名度较高的农产品品牌。增强开拓市场的竞争力,拉动区域经济发展:特别要指导合作社有效运用地理标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是依法实施保护。就是要加大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农副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合作社和农户实施品牌战略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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