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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义学层面,代孕问题可以被解构为三个递阶的法律争议:一是代孕契约的效力问题;二是“妊娠代孕”的裁判问题;三是代孕之子的抚养监护问题.就代孕契约效力问题而言,基于代孕活动合法化可能引致世界范围内的“女性剥削”、“预制胚胎”行为隐藏代际伦理风险、“代孕产业”冲击收养制度等方面的考量,不应赋予“代孕契约”以强制性效力.“妊娠代孕”契约效力问题的争议焦点在于,“基因联系”在确立“亲权”中是否具有支配性.相应遗传学研究成果表明,代孕者在保育胚胎成活过程中的贡献(如“血液交换”)不可忽视,应当被纳入确立“亲权”关系的考量范畴,不应机械适用“子宫租用”观点进行裁判.“代孕之子”抚养权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认“最大化的儿童利益”.不应依赖财富、社会地位等“外显型因素”进行判断,诉诸“共同抚养”的所谓折中方案亦非合理,应采“抚养权推定”的技术策略,即要求代孕委托人自证己身有能力为“代孕之子”提供更高质量的抚养.除代孕外,其他新型生殖技术——如“试管受精”——中的法律问题也值得关注.归结起来看,生殖技术的诸多法律问题虽然生发且表征于教义学体系内,解决方案却要诉诸外部视角(如伦理学)的论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