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早期英国家庭择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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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代早期,英国家庭的择偶行为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婚姻决定权和择偶标准的变化上。婚姻决定权从中世纪封建主和家长手中逐渐转移到个体手中;在择偶标准上爱情的影响日益增长,逐渐成为婚姻的基础。择偶行为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的发展。个体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财富决定着个体能否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而文化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影响着个体对婚姻的态度。
  [关键词]英国,婚姻决定权,择偶标准
  [中图分类号]K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7—6241(2009)18—0046—05
  
  近代早期是英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个体逐渐摆脱依附状态而获得人身的自由和解放是这一时期英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现象。作为英国经济社会变迁的产物和缩影,这一时期的家庭在诸多方面发生了变化,其中择偶方面的变化是其重要内容。择偶行为在这一时期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呢?对于这一问题,西方学者侧重研究择偶变化的具体表现,较不重视对其原因的分析;国内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则刚刚起步,需要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本文试图从择偶决定权和择偶标准两方面来考察这一时期英国家庭择偶的变化及其原因。
  
  一、择偶决定权
  
  中世纪,领主附庸关系在英国盛行。在这种社会结构中,个体的力量有限,个体必须依附于某一领主才能生存。在家庭内部,父亲的权威至高无上。婚姻通常被视为联姻的两个家族扩大势力的有效手段,起决定作用的是家庭的利益,个体的情感和需求被忽略。“在一个人十分渺小、难以主宰自己命运的社会里,婚姻(我们知道,婚姻与众多形形色色的利益联系在一起)远未被视为个人选择的行为。是否缔结婚姻首先是由父亲决定的事……亲属们可以干预这类事情,有时是与父亲联合加以干预,尤其是在他父亲不在时,就更是如此。丧父者是附庸之子时,领主也干预其婚姻。”
  近代早期,择偶决定权发生了变化。根据斯通的研究,1500至1800年择偶决定权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第一完全由父母、亲属和家庭“朋友”决定,不征求婚姻双方的意见或同意;第二是父母做决定,但婚姻双方有否决权,在父母和亲属同意后将有一或两次的正式商讨;第三种选择是婚姻双方自己决定,但是父母有否决权,这一选择受情感个人主义兴起的影响;第四由婚姻当事人自己决定,仅仅告诉父母他们已经做出的决定,这始于18世纪。到1660年,在决定权分配方面,从第一种选择向第二种选择的转变在贵族阶层已经发生……在1600—1800年间,第二种选择向第三种选择转变。子女可以自己做出决定,而父母仅仅只对那些在社会地位和经济方面不合要求的候选人保留否决权。斯通的这一归纳和总结富有启发性,但是也存在着不少疑问。首先他依据的材料多来自英国社会上层,尤其是贵族和乡绅阶层。英国社会上层择偶决定权的变化并不能代表全体英国人。此外,择偶决定权的转移是否像他所认为的那样依次变化还值得商榷。对斯通的这一结论,很多西方学者也提出了质疑。
  那么,这一时期英国家庭的择偶决定权到底掌握在谁手中,或者说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近代早期英国择偶决定权存在两种类型:一是传统的父母决定型;二是新兴的自主决定型。至于哪一阶层属于哪一类型,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择偶决定权非常复杂,两种类型可能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性别,不同家庭都存在,并不像斯通所说的那样界限分明。
  传统的父母决定型不同程度地存在于社会各阶层家庭中。相比而言,贵族和乡绅家庭较为普遍。16世纪后,父母包办的童婚基本上不复存在,但是出于家庭利益的考虑,贵族和乡绅对子女的婚姻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存在包办婚姻,尤其是长子的婚姻。豪尔布鲁克在对英国土地所有者阶层的婚姻研究后指出,很多土地所有者的婚姻普遍由父母安排,而较少考虑自己的意愿,尤其在15世纪后半期和16世纪上叶。到伊丽莎白时期,社会上层中安排的婚姻比此前—个世纪要少。应当指出的是,在不同家庭成员,比如长子、非长子和女儿的婚姻上,父母的影响程度不一;此外父母健在和父母去世的家庭,子女享有的自由不一。具体来说,父母在世的家庭中,长子在择偶上享有的自由较少,女儿次之,非长子享有较大的自由;如果父母去世,子女在择偶上则享有较大的自由。赖特森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在贵族阶层,父母在女儿婚姻中的决定权要大于儿子,与男女继承人相比,非长子女有更多的自由选择。”而在社会中下阶层,传统的父母决定型的婚姻到近代早期减少,或者说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影响较小,社会底层尤其如此。因为在社会中下层家庭,子女在十多岁就离家谋生,依靠自己的劳动积累未来生活的资助,在经济上不依赖父母的资助,传统的父母决定型缺乏存在的基础。斯通在研究这一时期英国社会中下层的择偶状况时指出:“在地位较低的中层……到17世纪晚期似乎父权的权威完全衰退。”
  新兴的自主决定型的婚姻在社会中下层较为普遍。中产阶级家庭在择偶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子女自己选择配偶,然后征求父母的同意;一是子女完全自己决定婚姻,并不征求父母的意见。概言之,在中产阶级家庭,子女在择偶上享有主动权,父母的意见并非必要。埃塞克郡的神父乔斯林本人及其子女的婚姻很具有代表性。乔斯林本人的婚姻是自由恋爱的结果。他四个女儿和儿子的婚姻都是子女们自己选择的。四个女儿在结婚前征求父母的意见,而儿子约翰,也是他的继承^甚至在结婚前都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尽管乔斯林很失望,但也只好接受现实,并没有阻挠子女自主决定的婚姻。斯通将中下层父母在子女婚姻上的影响形象地形容为“聋子的耳朵”不是没有道理的。在社会底层,由于经济上不依赖父母,年轻人在择偶方面享有相当的自由,而且很多人结婚时父母去世,或者说其中的一位已去世。他们通常是在当佣人或者学徒时认识未来的配偶。例如,兰开夏郡的学徒罗杰·鲁韦与佣人玛丽订婚,在1663年6月一起散步时发誓至死不渝。
  在社会上层,虽然传统的父母决定的婚姻依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但是并非所有的婚姻都由父母决定。近代早期至少从17世纪开始,一些开明的贵族就主张应该由子女自己决定婚姻。贵族诺斯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1645年,诺斯公开提倡“在婚姻这样的大事上,父母应该给子女完全的自由”。1700年,贵族理查德·纽迪盖特在儿子婚姻上放弃了所有的经济上的利益,“他想娶谁就娶谁”。到18世纪舆论将批判的矛头指向粗暴干涉子女的婚姻。律师艾泊林女儿的婚姻具有典型性。艾泊林的徒弟理查德·比格尼尔出身低微,但是在学徒期间他爱上了艾泊林的女儿。艾泊林发现后,将女儿逐出家门,并声称与他们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在这件事情上当地人支持这对年轻人。“该镇上的人和邻居谴责 父亲的严厉,并鼓励年轻人好好努力,慢慢将其事务从艾泊林那里撤回,转移到比格尼尔先生那里”。
  近代早期,英国择偶决定权可以说是一幅混合的画面,很难界限分明地将其界定为父母决定型或者自主决定型,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是如此。在每一社会阶层中,都可以发现父母决定的婚姻和自主婚姻两种情形。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近代早期英国家庭择偶决定权的发展趋势是从中世纪的领主和家长手中逐渐向个体手中转移,个体在婚姻中的决定权日益增强。近代早期至少从17世纪开始,那种传统的、中世纪式的粗暴的包办婚姻日益受到批判,新兴的自主决定婚姻日益得到社会各阶层的认可。
  
  二、择偶标准
  
  中世纪,公权丧失,个体必须依附于一个强大的群体才能生存。因此,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强烈的群体意识和对个体成员的相当冷漠的态度,非常协调地交汇在一起。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个体的婚姻完全服从于家族利益。正如恩格斯所言:“由于骑士或者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自己势力的机会:起决定作用的是家世的利益,而决不是个人的意愿。”
  中世纪家庭择偶中重视物质因素和家庭利益的传统在近代早期的英国社会依然存在。近代早期,家庭利益依然是这一时期英国家庭的择偶标准之一,这一点在英国社会中上层表现较为明显。西方学者赖特森在对十六七世纪英国苏塞克斯和约克郡乡绅家庭择偶标准的考察后发现,在苏塞克斯,“地产的持续和家庭的晋升”是乡绅在安排子女婚姻时主要考虑的因素。在约克郡,乡绅首要考虑配偶的财富和地位。他在考察维勒家族的婚姻后认为,婚姻是“出于社会和经济而不是浪漫的考虑”,“夫妻情感和肉体的需要是次要因素”。明格得出的结论与赖特森的类似。明格在考察英国乡绅婚姻时指出,财产上的保证、地位的稳定和提升,两个家族之间联盟的缔结在英格兰地主的择偶中非常重要。
  物质财富上的考虑也是英国中下层家庭的择偶标准之一。中下阶层的子女通常在很小的时候就离家外出工作,他们通常很少从家庭中得到资助。要想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最好的方法就是娶一位比自己年长的寡妇。艾尼奥特博士对伦敦手工业者和店主第一次婚姻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根据他的研究,在伦敦手工业者和店主中不少于25%的人娶寡妇,以保证自己有一个良好的开始。有些男人还追求拥有不菲嫁妆的女子为妻,以便利用其嫁妆偿还其债务或抵押。因此,在择偶中重视物质财富的情形不仅仅在父母或者亲属包办的婚姻中存在,还存在于自主择偶的婚姻中。在择偶中重视物质因素固然是“唯利是图”之举,但如果考虑到在大规模工薪雇佣、保险或者国家福利到来之前,婚姻是获得个人财产、家庭安全和独立的主要方式之一,也许这种指责就不至于夸大。
  但是,家庭利益不再是唯一的择偶标准,爱情的影响日益增长,逐渐成为婚姻的基础。西方家庭史学家豪尔布鲁克在对1450至1700年英国家庭的婚姻考察后指出,“在1450至1700年,爱情被视为婚姻必不可少的因素。”近代早期,在社会各阶层都存在着将爱情视为主要择偶标准之一的情形,并非所有的英国贵族在择偶中仅仅重视家庭利益。对当时保存下来的文学作品、日记和信件的研究发现,在贵族阶层理想的配偶很少仅仅考虑经济因素,配偶的美德以及双方的情感也是他们考虑的因素之一。在社会中层和底层,对婚姻中情感的考虑甚于社会上层。保存下来的15世纪的信件中不乏热烈的爱情。教会法庭的案例表明,爱情在社会底层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在法庭记载中可以常常看到这样的语言:只要他活着,他只与她结婚。一位女孩说,她全心全意爱着她的追求者,至死永不背叛。根据医生理查德·纳皮尔的记载,17世纪,浪漫之爱和爱的挫折是病人心理不稳定的普遍原因。
  因此,中世纪的家庭利益至上的择偶标准不再是英国家庭唯一的选择,情感日益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从而成为新的择偶标准之一。至于哪一社会阶层、哪一地区重视家庭利益或者情感因素,很难一概而论。可以确定的是,近代早期夫妻双方的情感日益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那种不顾配偶双方情感的包办婚姻至少从17世纪开始就受到舆论的批判。
  
  三、择偶变化的原因
  
  为什么到近代早期英国家庭中的择偶状况会发生变化呢?笔者认为,个体的发展,包括个体物质财富的增长和文化水平的提高是近代早期英国家庭择偶变化的根本原因,因为人类历史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个人本身力量发展的历史”。下面将从“人的发展”这一角度来分析近代早期英国家庭择偶状况变化的原因。
  在中世纪,生产力低下,自然经济占主导,个体局限在狭小的范围之内。中世纪晚期,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最晚到13世纪,这种状况发生了不可逆转的松动:经过相当时间的积累,农民的物质生产能力和交换能力逐渐增强”,商品经济原则不可避免地渗入家庭和社会关系之中。佃农与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松弛,领主对其附庸和佃农婚姻和人身的控制不再存在,婚姻成为家庭内部事务。
  中世纪晚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英国经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雇工成为英国经济运转的不可缺少的要素。自由农民,还有城市的工人,在收获季节从一个庄园到另一庄园打工,按日收取工资;此外,这一时期的英国家庭通常将儿女送到另一家庭做工,定期接受报酬。随着社会交往和雇佣关系的发展,包括雇工和到另一家做工的人数不断增长。到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初期,英国农业雇工人数约占全国农村人数的四分之一至三分之一不等心。商品经济的发展为社会上层家庭的子女提供了很多外出工作的机会。很多贵族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帮助儿子包括长子在行政、军队、法律和教会等部门谋取职位。这些职位的薪水不菲,成为个人生活的经济来源之一。这些外出工作的子女一方面在经济上不依赖父母,另一方面远离家庭和父母,父母和亲属对其婚姻的影响较小。所以,他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婚姻,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征求父母的意见。 个体另一重要的经济来源就是从家庭继承而来的财产。在中世纪,长子继承制是英国社会根本的继承原则。长子继承家庭主要地产和社会地位,而没有继承权的儿子仅从家庭继承次要地产或者动产。而在农本经济占主导的中世纪,地产是首要的财富形态,动产的数量极其有限。商品经济的发展逐渐改变着英国社会的财富构成:近代早期动产数量增长迅速,逐渐取代地产,成为重要的财富形态。与这一变化相随的是,没有继承权的子女从家庭中得到的财产,主要是动产增多。根据西方学者哈巴库克的研究,在威尔士,在较富裕的土地所有者家庭中,有些非长子继承的动产不菲,虽然不足以购买地产,但可以使他们过上悠闲的生活。没有继承权的子女从家庭继承的财产要么是一笔现金,或者一笔年金,要么是土地的租约等。这些财产通常在使用权上没有什么限制,个体可以自由支配。这也是社会上层非长子在婚姻上享有较大自由的根本原因。
  近代早期,英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教育的大发展,个体的文化水平大大提高。文化水平提高的突出表现就是普通民众基本的读写能力的提高。近代早期,一些农夫、手工业者、雇工和妇女开始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18世纪下半期英国国教结婚登记册反映出书写能力的进步:1755年和1799年有66%的男人签名,而女性签名率1755年为35%,1790年为60%。与书写能力密切相关的是这一时期英国民众阅读水平的提高。私人默读、大声朗读、家庭共读以及听别人阅读等多种阅读形式的出现,表明知识的传播较以前迅速。知识的传播意味着思想的交流。从当时保留下来的信件、日记、回忆录和行为指南之类的书籍很多都涉及爱情与婚姻,择偶中子女与父母的冲突是这一时期诗歌、戏剧和小说的主题。18世纪颇为流行的《男人的新责任》一书中指出,基督徒的婚姻建立在夫妻的爱情和隐私基础之上,爱情是婚姻的必要条件。劝勉文学和当时流行的行为指南的小册子很多涉及爱情与婚姻,主张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这些文学作品在普通民众中广为流传,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人们关于家庭与婚姻的观念,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夫妻之间的情感是幸福婚姻的必要条件。保留下来的18世纪的斯威弗特、斯蒂勒、罗伯特和伊丽莎白·布朗信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四人在信件中均有大量篇幅是在探讨爱情与婚姻,都主张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基础之上。
  综上所述,近代早期,英国家庭在择偶方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这主要体现在婚姻决定权和择偶标准的变化上。择偶的决定权从中世纪封建主和家长手中逐渐转移到个体手中;在择偶标准上爱情的影响日益增长,逐渐成为婚姻的基础。择偶行为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体的发展。个体可以自由支配的物质财富决定着个体能否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而个体文化水平的提高在一定程度影响着个体对婚姻的态度。
  [作者简介]金彩云,女,1975年生,湖北通城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欧洲经济社会史。
  
  [责任编辑:侯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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