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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拒绝作证,特别是拒绝出庭作证,已成为多年来困扰刑事司法审判的一大难题.证人不出庭作证,对控辩式诉讼架构有很大影响,它使直接言词原则无法得以完整的建立.排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作证证人的证言笔录的法律效力;赋予询问通知书和出庭通知书以强制效力;规定拒绝出庭作证是一种妨害刑事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制定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是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构建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