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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分清原料药和辅料,是当前制药企业及监管部门原辅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分析和探究,结合近年国家相关法规的规范和完善,探讨了复方制剂中组分原辅料认定的原则和依据,提出了简便而准确的认定方法。
关键词 复方制剂 原料(药) 辅料
作者简介:陈莉,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药事和医事法律;元建国,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药事和医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83
目前复方制剂在已注册药品中占有相当比例。复方制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组方涉及的物质来源及种类等复杂多样,致使其在原料和辅料的区分研究较单方制剂要复杂得多,同样一个物质在一个复方制剂的药品中属于原料,即原料药,而在另一个复方制剂中又可以属于辅料。
在现已注册的复方制剂中,大部分是2002年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在2000年以前,部份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省区之间又存在科技水平、经济水平,以及认识水平的差异,所以,对同一品种的认识认定也出现较大的差异。2002年以后,国家将药品批准文号审批的权力全部集中到了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原地方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清理认定后,升为部颁标准批准文号,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文件。
由于上述原因,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对原辅料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处方中的组成成份就应当认定为原料。然而,迄今为止国家尚无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分清原料和辅料,在最终形成的药品的定性上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制药企业复方制剂原辅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明确和探讨该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从实例出发,结合国家近10年来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等监督管理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的相关法规,探讨复方制剂处方中原辅料认定的方法和依据,以期相关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能简便而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组份的原辅料。
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具有疗效明确,市场需求量大,产量较高,生产厂家较多等特点,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颇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以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为例,对复方制剂组方中原辅料认定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基本情况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是一种治疗皮肤疾患的常用药及家庭常备药,疗效确切,几乎无不良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是社保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了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生产批文和批准文号28个,即全国现有28个厂家拥有生产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资格。
全国所有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生产批准文号均为2002年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而来。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申报中,有公司认为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的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所以在申报资料中,如说明书等进行了表述,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也有公司认为水杨酸甲酯不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的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所以也在申报资料中进行了表述。
200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4)626号文核准公布了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作为全国所有具有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批准文号厂家统一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处方为:薄荷脑、合成樟脑、水杨酸甲酯、冰片、麝香草酚、丙酸倍氯米松;药理作用为:丙酸倍氯米松是一种强效局部糖皮质激素,能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冰片有止痛消肿作用;薄荷脑局部应用时,有促进血液循环及消炎、止痒等作用,可用于消炎、止痒、止痛、减轻水肿等;水杨酸甲酯能透入皮肤而吸收。 处方中的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无药理作用。
这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水杨酸甲酯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中的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认定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不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中的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
二、国家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复方制剂组份按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支、瓶等)分别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
根据上述規章性文件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的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该说明书将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列入组份(处方),但无药理作用。这说明两个问题:1.规定复方制剂说明书组份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但并不等于凡列出的成份就一定是活性成份。因为无任何规定禁止组份列出非活性成份。2.药品中的活性成份不但要在组份中列出,更重要的是要在药理作用中进行表述。因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药理作用)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必须表述。 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是组成成份中每一活性成份的药理作用,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丙酸倍氯米松、水杨酸甲酯、薄荷脑、冰片就是具有药理作用的活性成份。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是国家颁布的药品生产、使用技术标准,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原料药和辅料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辅料定义:“药用辅料系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或前体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并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上述定义明确规定,原料药必须具有药理作用,药品制剂除了活性成份,也就是除了具有药理作用的成份以外,其它所有成份都為辅料。这也就是原料药和辅料的区别。
四、药品处方包括原料药和辅料
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处方包括原料药和辅料。
国食药监注[2008]27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规定,药品质量标准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这也说明药品处方中包括辅料。
因此,不能将药品处方中列出的成份都认定为原料药。
五、复方制剂处方中对原辅料的认定应根据是否具有药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中的原料药是指药剂中的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能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使生理机能和生化过程发生变化,这就是药理作用。即药品中原料药是指药剂中具有药理作用的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评估,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组份物质。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认定原料和辅料的实质是判定该组份是否是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复方制剂组份按一个制剂单位分别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药品说明书必须将该药品中的全部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的组分物质全部列出。而未列出的组分物质就不是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的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组成成份中的丙酸倍氯米松、水杨酸甲酯、薄荷脑、冰片是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具有药理作用,应当作为原料药管理,而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没有药理作用,不是活性成份,也就不是原料药,而是辅料。
这说明,药品说明书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而言,更为重要。
2002年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有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各药品,包括复方制剂都核准公布了统一的药品说明书,所有相关生产厂必须遵照执行,在统一的药品说明书中,对该药品中的处方组份的活性成份,药理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表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准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是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认定原料和辅料的基本根据。因此,认定原辅料的简便而确切的方法是:原料药是药品说明书中认定为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的组份,辅料是药品说明书中未认定为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的组份。
注释:
《关于落实加速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药注发(1998)第37号.
《关于无极膏等32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4)626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附件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
关键词 复方制剂 原料(药) 辅料
作者简介:陈莉,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药事和医事法律;元建国,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药事和医事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283
目前复方制剂在已注册药品中占有相当比例。复方制剂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组方涉及的物质来源及种类等复杂多样,致使其在原料和辅料的区分研究较单方制剂要复杂得多,同样一个物质在一个复方制剂的药品中属于原料,即原料药,而在另一个复方制剂中又可以属于辅料。
在现已注册的复方制剂中,大部分是2002年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在2000年以前,部份药品批准文号由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之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各省区之间又存在科技水平、经济水平,以及认识水平的差异,所以,对同一品种的认识认定也出现较大的差异。2002年以后,国家将药品批准文号审批的权力全部集中到了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原地方标准药品批准文号经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清理认定后,升为部颁标准批准文号,执行国家统一发布的文件。
由于上述原因,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对原辅料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只要是处方中的组成成份就应当认定为原料。然而,迄今为止国家尚无统一和明确的规定。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分清原料和辅料,在最终形成的药品的定性上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这个问题也是当前制药企业复方制剂原辅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进一步明确和探讨该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从实例出发,结合国家近10年来在药品研发、注册、生产等监督管理中不断规范和完善的相关法规,探讨复方制剂处方中原辅料认定的方法和依据,以期相关生产企业,以及药品监管部门能简便而准确地区分和认定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组份的原辅料。
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具有疗效明确,市场需求量大,产量较高,生产厂家较多等特点,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颇具代表性,因此,本文以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为例,对复方制剂组方中原辅料认定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基本情况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是一种治疗皮肤疾患的常用药及家庭常备药,疗效确切,几乎无不良作用,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是社保品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批准了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生产批文和批准文号28个,即全国现有28个厂家拥有生产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的资格。
全国所有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生产批准文号均为2002年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而来。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申报中,有公司认为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的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所以在申报资料中,如说明书等进行了表述,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也有公司认为水杨酸甲酯不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的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所以也在申报资料中进行了表述。
2004年12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4)626号文核准公布了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作为全国所有具有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批准文号厂家统一使用说明书。该说明书处方为:薄荷脑、合成樟脑、水杨酸甲酯、冰片、麝香草酚、丙酸倍氯米松;药理作用为:丙酸倍氯米松是一种强效局部糖皮质激素,能减轻和防止组织对炎症的反应,从而减轻炎症的表现;冰片有止痛消肿作用;薄荷脑局部应用时,有促进血液循环及消炎、止痒等作用,可用于消炎、止痒、止痛、减轻水肿等;水杨酸甲酯能透入皮肤而吸收。 处方中的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无药理作用。
这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水杨酸甲酯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中的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认定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不是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中的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
二、国家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包含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用以指导安全、合理使用药品。第十一条: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
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复方制剂组份按一个制剂单位(如每片、粒、支、瓶等)分别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
根据上述規章性文件理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的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该说明书将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列入组份(处方),但无药理作用。这说明两个问题:1.规定复方制剂说明书组份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但并不等于凡列出的成份就一定是活性成份。因为无任何规定禁止组份列出非活性成份。2.药品中的活性成份不但要在组份中列出,更重要的是要在药理作用中进行表述。因为《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规定,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药理作用)的重要科学数据、结论和信息必须表述。 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是组成成份中每一活性成份的药理作用,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丙酸倍氯米松、水杨酸甲酯、薄荷脑、冰片就是具有药理作用的活性成份。
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是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是国家颁布的药品生产、使用技术标准,所有生产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对原料药和辅料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所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辅料定义:“药用辅料系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或前体以外,在安全性方面已进行了合理的评估,并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上述定义明确规定,原料药必须具有药理作用,药品制剂除了活性成份,也就是除了具有药理作用的成份以外,其它所有成份都為辅料。这也就是原料药和辅料的区别。
四、药品处方包括原料药和辅料
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明确指出,处方包括原料药和辅料。
国食药监注[2008]27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规定,药品质量标准处方中所用辅料存在安全性隐患的注册申请,经专家审评会议讨论确认后将不予批准。 这也说明药品处方中包括辅料。
因此,不能将药品处方中列出的成份都认定为原料药。
五、复方制剂处方中对原辅料的认定应根据是否具有药理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中的原料药是指药剂中的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能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使生理机能和生化过程发生变化,这就是药理作用。即药品中原料药是指药剂中具有药理作用的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辅料是指生产药品和调配处方时使用的赋形剂和附加剂;是除活性成分以外,在安全性方面进行了合理的评估,且包含在药物制剂中的组份物质。
在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认定原料和辅料的实质是判定该组份是否是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和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规定,药品说明书应当列出全部活性成份;复方制剂组份按一个制剂单位分别列出所含的全部活性成份及其量;复方制剂的药理作用可以为每一组成成份的药理作用。药品说明书必须将该药品中的全部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的组分物质全部列出。而未列出的组分物质就不是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公布的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说明书,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处方组成成份中的丙酸倍氯米松、水杨酸甲酯、薄荷脑、冰片是活性成份,或有效成份,具有药理作用,应当作为原料药管理,而合成樟脑和麝香草酚在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中没有药理作用,不是活性成份,也就不是原料药,而是辅料。
这说明,药品说明书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而言,更为重要。
2002年之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所有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各药品,包括复方制剂都核准公布了统一的药品说明书,所有相关生产厂必须遵照执行,在统一的药品说明书中,对该药品中的处方组份的活性成份,药理作用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表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准公布的药品说明书,是地方标准升部颁标准的复方制剂处方中认定原料和辅料的基本根据。因此,认定原辅料的简便而确切的方法是:原料药是药品说明书中认定为活性成份,具有药理作用的组份,辅料是药品说明书中未认定为活性成份,不具有药理作用的组份。
注释:
《关于落实加速西药地方标准品种再评价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卫药注发(1998)第37号.
《关于无极膏等32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安(2004)626号.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4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的通知》附件1《化学药品和治疗用生物制品说明书规范细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6)20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
《化学药物制剂研究基本技术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5]106号.
《关于印发化学药品技术标准等5个药品审评技术标准的通知》附件1《化学药品技术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食药监注(2008)2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