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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数字化办公的应用场景不断丰富,与之相匹配的“在线无纸化签约”模式也逐渐获得市场主体的青睐。要约、承诺等一系列商务谈判过程中的意思表示均在线进行,是电子合同独有特点。现行法律并未对电子合同作出明确界定,在电子合同市场需求旺盛的今天,如何选用安全、快速、便捷的电子合同缔约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如何把控其中的法律合规风险显得至关重要。本文就现行法律法规视阈下电子合同的订立规程及风险防控进行探讨,并对电子合同的未来发展趋势作出展望。
关键词:电子合同;线上缔约;法律风险防控;电子证据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扩散。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在家办公成为“新常态”。在马云写给湖畔大学学员的三点建议中,他提到:“要迅速学习数字化办公、数字化生存。未来的企业只分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和不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而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生存能力肯定更强,生存率更高”。不可否认,数字化办公和数字化生存对企业来说已经变得非常重要了。
与数字化办公相辅相成的自然是线上订立电子合同取代线下面对面签约。在此种商务模式下,如何选用安全、快速、便捷的合同签订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要约、承诺等一系列商务谈判过程全部在线上进行,如何把控其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得至关重要。
一、现行法律、法规视阈下的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属性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合同谈判的需求不断增长。同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推广排除了法律障碍。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首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①虽然草案未对电子合同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间接在立法中对电子合同予以认可,我们期待在《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稿中能够看到电子合同更多的“身影”。
2018年7月6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布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订立规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至今虽未发布正式稿,但作为行业标准,对于实务中如何订立电子合同有着指导性意义。
该《订立规范》明确了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的基本内涵,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换言之,电子合同与书面纸质合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仅是要约、承诺的方式全部通过线上完成。同时,该规范还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电子合同缔约人、电子合同缔约相对人、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等电子合同涉及的各方主体进行明晰。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记载合同内容的合同书和数据电文。有观点认为,通过功能等同原则,可将满足标准的数据电文形式等同拥有书面形式的效力②,即电子合同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同样也属于书面形式合同。综上,笔者认为,电子合同的成立应包含以下要件:存在适格的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对合同权利义务形成合意并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约。
(二)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订立规范》关于电子合同适用范围的规定,电子合同不可适用于以下有名或无名合同: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③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合同,在其他领域内,其实质上与传统的书面纸面合同并无二致,仅是缔约方式由面对面“接触式”谈判、缔约转变为线上的“非接触式”。
(三)人民法院对于电子合同的司法态度
实践中,已有诸如旅游、汽车租赁以及在线小额贷款等O2O领域大量使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前述电子合同有些通过相对人自己设立的平台(App)完成缔约,有些通过第三方缔约平台完成缔约。通过检索相关判例,人民法院对于形式完备的通过第三方缔约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基本持认可态度,具体如下:
1.旅游服务合同——(2017)苏0591民初3850。在该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第三方缔约平台提供的存证报告)、付款回单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对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2.小额贷款合同——(2019)渝0103民初23462号。在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在网络上以数字签名的形式订立,并由法大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互联网签约平台及深圳CA数字证书授权使用方对该电子合同的内容以及借贷双方数字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故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汽车租赁合同——(2019)湘0503民初2110号。在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雙方分别通过各自注册的账户在法大大网站平台(第三方缔约平台)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认定各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4.金融机构线上借款合同——(2017)豫0811民初545号。在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使用USB-Key数字签名方式签订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诸如前述抽象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等电子数据,实践中,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其出具能保证电子合同真实性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或《数据保全证书》等证明文件,即可对抽象的电子数据进行具象说明,进而获得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可。
关键词:电子合同;线上缔约;法律风险防控;电子证据
2020年伊始,新冠肺炎疫情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扩散。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在家办公成为“新常态”。在马云写给湖畔大学学员的三点建议中,他提到:“要迅速学习数字化办公、数字化生存。未来的企业只分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和不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而使用互联网技术的实体经济生存能力肯定更强,生存率更高”。不可否认,数字化办公和数字化生存对企业来说已经变得非常重要了。
与数字化办公相辅相成的自然是线上订立电子合同取代线下面对面签约。在此种商务模式下,如何选用安全、快速、便捷的合同签订方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要约、承诺等一系列商务谈判过程全部在线上进行,如何把控其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得至关重要。
一、现行法律、法规视阈下的电子合同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属性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务合同谈判的需求不断增长。同时,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为电子合同的应用与推广排除了法律障碍。在《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中,首次在法律层面出现了“电子合同”的概念,①虽然草案未对电子合同的概念作出明确界定,但间接在立法中对电子合同予以认可,我们期待在《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稿中能够看到电子合同更多的“身影”。
2018年7月6日,商务部电子商务司发布了《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订立规范”)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该规范至今虽未发布正式稿,但作为行业标准,对于实务中如何订立电子合同有着指导性意义。
该《订立规范》明确了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的基本内涵,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换言之,电子合同与书面纸质合同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仅是要约、承诺的方式全部通过线上完成。同时,该规范还对电子合同订立系统、电子合同订立系统设立人、电子合同缔约人、电子合同缔约相对人、电子合同第三方存储服务商、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提供商等电子合同涉及的各方主体进行明晰。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合同形式包括口头、书面和其他三种。书面形式是指能够有形地记载合同内容的合同书和数据电文。有观点认为,通过功能等同原则,可将满足标准的数据电文形式等同拥有书面形式的效力②,即电子合同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同样也属于书面形式合同。综上,笔者认为,电子合同的成立应包含以下要件:存在适格的合同主体、合同主体对合同权利义务形成合意并通过“可靠的电子签名”签约。
(二)电子合同的适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订立规范》关于电子合同适用范围的规定,电子合同不可适用于以下有名或无名合同: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③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形式合同,在其他领域内,其实质上与传统的书面纸面合同并无二致,仅是缔约方式由面对面“接触式”谈判、缔约转变为线上的“非接触式”。
(三)人民法院对于电子合同的司法态度
实践中,已有诸如旅游、汽车租赁以及在线小额贷款等O2O领域大量使用电子合同进行交易。前述电子合同有些通过相对人自己设立的平台(App)完成缔约,有些通过第三方缔约平台完成缔约。通过检索相关判例,人民法院对于形式完备的通过第三方缔约平台订立的电子合同基本持认可态度,具体如下:
1.旅游服务合同——(2017)苏0591民初3850。在该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旅游者委托接待合同》《法大大文件签署真实性证明报告》(第三方缔约平台提供的存证报告)、付款回单及其庭审中的陈述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对案涉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并确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委托接待合同依法成立且生效。
2.小额贷款合同——(2019)渝0103民初23462号。在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各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在网络上以数字签名的形式订立,并由法大大公司作为《借款合同》互联网签约平台及深圳CA数字证书授权使用方对该电子合同的内容以及借贷双方数字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验证,故对案涉《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3.汽车租赁合同——(2019)湘0503民初2110号。在该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雙方分别通过各自注册的账户在法大大网站平台(第三方缔约平台)签署《车辆租赁合同》,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认定各方应按约履行义务。
4.金融机构线上借款合同——(2017)豫0811民初545号。在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双方使用USB-Key数字签名方式签订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诸如前述抽象的《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等电子数据,实践中,若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其出具能保证电子合同真实性的《数字签名验证报告》或《数据保全证书》等证明文件,即可对抽象的电子数据进行具象说明,进而获得司法机关对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