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非营利组织面临的困境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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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我国城市社区的建设中,非营利组织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社区和谐发展的重要支柱。但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的,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很多方面都还不完善,不可避免的遇到了一些发展困境,那么如何解决这些困境,使非营利组织不断地改进,完善,走向成熟,是值得思考的。
  [关键词]非营利组织;城市社区建设;困境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其在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
  
  非营利组织是英文Non - Profit Organization (NPO)的中文译名,原义指的是由私人为实现自己的某种非经济性愿望或目标而发起的各种各样的社会机构或组织。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1]。
  将非营利组织引入社区治理, 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 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有利于限制政府的权力, 缓解政府的管理压力, 促进“小政府、大社会”格局的形成; 有利于形成社区发展的合力, 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2]。随着向“小政府大社会”模式的推进非营利组织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首先,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城市社區社会资本的增长。社会资本是相对于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一种无形资源形式,以社会关系中的信任、规范和网络为载体,既包括社会关系中的制度、规范和网络化等组织结构特征,又包括公民所拥有的信任、威望、社会声誉等人格网络特征。
  其次,非营利组织可以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新的资源配置体制,弥补了政府和企业这两种主要的资源配置体制的不足,针对少数人的特殊需求做出反应,提供更急需、有效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再次,非营利组织能够有效地筹措城市社区建设需要的资金。非营利组织通过各种慈善性、公益性的募款活动等筹集的善款和吸纳的各种社会捐赠及其自身的经营收入, 对弥补这一资金空缺, 加速社区发展, 打破以往过多依赖政府资助的局面大有裨益[3]。
  
  二、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困境表现
  
  (一)身份缺乏合法性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等社会团体的注册登记依据的法规分别是1998年所颁布实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并没有专门针对非营利组织的法规。非营利组织在申请成立时, 发起人必须要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而有资格成为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必须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4]。这种双重管理体制严重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壮大和发展,一些非营利组织在实行登记注册时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不能获得合法地位。
  (二)筹措资金能力不足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过于依赖政府拨款,资金来源渠道较为单一,私人捐赠占的比例是比较少的,追其原因,是我国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不成熟,缺乏社会公信度所致。国内很多非营利组织对于资金的来源,数目,用途,受益者的反馈如何都没有能及时地对公众做到一个解释和信息的反馈,很多时候不是大家不愿捐赠,而是不敢捐赠。
  (三) 扮演着政府“替补者”的角色
  由于我国曾长期推行了一套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非营利组织的市场要素和社会要素基本没有发育起来 [5]。非营利组织在汲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上,改善城市社区自治组织和提供社区服务等方面都有明显不足之处,这使得它们过分的依赖政府。非营利组织和政府之间就出现了这样的一种局面:在国家活动受到极大限制的地方,非营利组织就很活跃;反之,在非营利组织受到极大限制的地方,政府就非常活跃[6]。两者无法形成双赢的局面,非常不利于发挥非营利组织在 城市社区建设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四) 信息不对称,不公开,诚信缺失
  公众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我国缺乏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督体系,而媒体属于事后监督,往往只有出现问题了才会关注,而且今年来许多关于非营利组织的负面报道极大地破坏了非营利组织的诚信原则,造成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缺乏信任感,这直接会影响城市社区建设工作的开展。对于社会捐赠,捐赠者很难知道获得服务的直接对象的情况及服务质量,非营利组织有责任把这些情况反馈给捐赠者和公众。
  (五)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主要由专职﹑兼职人员以及志愿者构成。
  我国直接从事社区服务的专职人员主要是家庭妇女、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7]。这些人员大都没有经过专业的培训和系统的学习,是一些文化水平一般非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往往只是凭借经验和热情而进行工作,并没有高度的组织认同感和使命感。
  
  三、非营利组织走出困境的几点建议
  
  (一) 建立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
  在城市社区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政府和非盈利组织双方面的积极合作,建立一种共赢互利的“伙伴关系”,调动两者的积极性。非营利组织应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将其引入城市社区建设,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组织的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二) 强化非营利组织人力资源的管理
  在城市社区的建设中,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是直接面对基层民众的,他们自身的综合素养和提供服务质量的优劣直接的影响社会对他们的评价。把员工的选聘、培训、考核、奖惩与业绩挂钩,通过来判断员工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从中找出不足的环节加以改进,提高工作绩效。
  (三) 提高非营利组织筹措资金的能力
  非营利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态度,因此获得政府的支持对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但获取支持并不单纯是获得政府的财政补贴, 而是获取政府给予的“合法性身份”、法律支持以及充足的服务购买等。
  (四)加强与民众的互动
  在城市社区建设中,广泛的民众参与可以更有利于非营利组织提高自身的公共服务水平。非营利组织在开展公益事业时,往往需要基层民众的支持和参与,借由非营利组织这样一个平台,民众可以通过在社区内开展的活动,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区的公益事业中来,为城市社区的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在城市社区的建设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挑战,但是这是一个使其自身不断完善并逐渐走向完善的过程,它将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迈向成熟。
  
  [参考文献]
  [1]王名.非营利组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
  [2]曾莉,刘隽.非营利组织在社区治理中的角色困境[J].理论导刊,2007,(6):64.
  [3]刘乃仲,丁世文.非营利组织在我国城市社区建设中的作用探讨[J].前沿,2007,(10):135.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M].1998.
  [5]徐永祥.社会发展论[ M].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155.
  [6]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66.
  [7]金津.论非营利组织和社区服务[J].安徽农学通报,2007,13(2):150.
  
  [作者简介]吴佳昀(1985—),女,江苏南京人,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区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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