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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不仅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还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意味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
此外,《指引》也提出了网贷平台应具备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要求。
去年7月18日和12月2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分别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
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在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门槛: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存管人及存管银行的要求:
1、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2、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3、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4、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5、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还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该意见稿还要求,在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
近日,银监会向各银行下发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指引》对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即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存管人接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与销户、资金保管、资金清算、账务核对、信息披露等职责的业务。
征求意见稿共五章26条,不仅要求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还提出“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这意味着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联合存管模式不受监管认可。
此外,《指引》也提出了网贷平台应具备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要求。
去年7月18日和12月28日,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分别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要求P2P网贷平台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平台存管划下监管红线,首当其冲的是之前P2P“银行+第三方联合存管”、“地方P2P平台统一存管”的多项模式创新。该意见稿中第十一条(八)提到:
存管银行不应外包或由合作机构承担,不得委托网贷机构和第三方机构代开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对于已经开展了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委托人和存管人,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不符合指引要求的,在指引发布后进行整改,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
对于P2P资金存管的具体条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五大门槛:
(一)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在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
(三)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获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具备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五)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存管人及存管银行的要求:
1、设置专门负责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与运营的一级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障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2、具有自主开发、自主运营且安全高效的网络借贷存管业务技术系统;
3、具有完善的内部业务管理、运营操作、稽核监控和风险控制的相关制度;
4、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跨行资金清算支付的能力;
5、以及必须申请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备案;和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意见稿还对于银行对接P2P资金存管业务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为委托人开立资金存管汇总账户和平台自有资金账户,为网贷机构的客户(包括出借人、借款人及其他网贷业务参与方等)在资金存管汇总账户下分别单独开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确保客户网络接待资金和网贷机构自有资金分账管理,安全保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2、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有效授权的指令,办理网络接待资金清算支付。
存管银行必须在官方指定的网站公开披露包括网贷机构的交易规模、逾期率、不良率、客户数量等数据的报告。该意见稿还要求,在网贷资金存管业务中,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开营销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