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与刑强制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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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刑罚使人畏惧,从而束缚人们的行为;而礼通过教化使人从内心感到认同,而自觉的遵从,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强制性。本文以潘光旦先生的《冯小青——一件影恋之研究》和史景迁先生的《王氏之死》为基础,以冯小青和王氏两位妇人为例,简要分析礼与刑强制性的表现。
  关键词: 礼与刑;礼的内化;强制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19-02
  作者简介: 商小伟,青岛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专业。
  刑罚使人畏惧而不争,但不能消除欲争之心;“礼教使民不争且能化之与无形”①。刑罚通过外在强制力使人们迫于法的威严而不敢有所逾越;礼对人的束缚更多的是通过教化,使人们从内心认同,自愿的遵从,表现为一种内在的强制性。冯小青和王氏同为明清时期的妇女,面对婚姻生活的不幸,一个克己复礼,一个背离礼俗,做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却都难逃一死。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冯小青和王氏的行为差异及其原因,对礼与刑强制性的表现做简要分析。
  一、礼的内在强制性:冯小青的命运及原因分析
  冯小青是一位世家女,自幼体弱,后父死家败,十六岁嫁给冯生为妾,喜好文辞,颇有才情。面对大妇的妒忌,冯小青忍辱避让,后被赶到孤山独居。冯小青久居身闺,虽不用为生计奔波,但婚姻生活的不幸使其饱受精神的折磨。杨夫人劝其改嫁,小青回答“妇人休矣…夙业未了,又生他想,彼冥曹姻缘薄非吾如意珠”。②面对生活的不幸,冯小青没有改嫁他人,也没有做出有违伦常之事,而是恪守礼教,最终郁郁而终。
  冯小青做出这样的选择原因是复杂的,可能是她衷于自己的爱情。《冯小青传》中记载到,冯小青和冯生之间是有感情的,两情相悦情投意合,只是冯生软弱,大妇强势,又碍于大妇家族的财力,冯生放弃小青。冯小青忠贞于自己的爱情,然而在明清社会中的贞节女子并非指那些执着于丈夫爱情的女子,而是指那些执着于婚姻和家庭名分与荣誉的女子。在明清社会一个女子执着于情爱是会使家门蒙羞的。③如《红楼梦》中贾母知道了黛玉为什么卧病不起时说的“她要是有这个心,便是我白疼他一场了”。冯小青的爱情并不被社会礼教所认同。另一方面也可能是出于对现实处境的失望。冯小青作为冯家的小妾,在冯家的地位是极其低下的。面对大妇的欺辱不能为力。在这样一个礼教森严的社会,冯小青改嫁与否都已经不能改变其作为妾的命运。
  冯小青受过怎样的教育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作为明清社会的名门家族,家训是必不可少的。明清时期贞节观念盛行,《列女传》作为道德模板广为流传。冯小青成长在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礼教熏染下,已经深陷其中。发乎情,止乎礼,礼教的烙印已经深深的印刻在冯小青的身心。④“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⑤冯小青已经变为礼教的拥护者。规则不可怕,可怕的是深受其害的人却变成它衷心的捍卫者。深受礼教的迫害而不自知反而身体力行的维护礼教,这正是礼内在强制性的表现。冯小青的爱情不被社会主流观念所认同,作为女子的也不被社会所谅解,在礼教和现实中苦苦挣扎,郁郁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自己对自己的否定,礼教已经深深根植于其内心。礼通过不断的教化,使人内心认同,将其内在强制性发挥的淋漓尽致。
  二、出礼则入刑:王氏的命运及原因分析
  冯小青和王氏是两个阶级的人,王氏是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妇女,对她来说生存是最重要的。王氏自幼孤苦,生活贫困,他的丈夫对她很不好,她与人私奔,很大程度上是幻想一个更好的生活,受了这样的鼓动。当然,王氏只是一部分典型,并不能代表所有的女子。《烈女传》中记录过很多视贞节如命的女子。但是我们也应看到,对于王氏而言,她所处的社会环境,一个偏远的郯城,社会对于她给予的关注是很少的。社会对于节妇烈女的要求是很高的“她们大多是很年轻就开始守节,时间长达几十年,具有常人难以想象的毅力和勇气。那些衣食丰足、三十岁以后才守寡的妇女是不会被选入这个行列的。更何况还有不少下层的节妇烈女由于无人替她们申报而被漏载。”⑥蒲松龄也对所谓乡绅编纂的贤良传记抱着不置可否的态度,甚至嘲笑那些乡绅假公济私。
  这样,我们可以对王氏的行为选择有了一定的认识,一个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妇女,为生活而奔波,抛头露面,接触形形色色的人,她并不是社会所关注的焦点,同样她也不奢求能著碑立传,她要的是实实在在的生活。王氏与冯小青是不同的,一个孤女连父母是谁都无从知晓,更没有读过什么书,连生存都难以保障,又如何要求她恪守礼教。仓廪食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理想都是美好的,但是他所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总是生存,生存是现实的,所以人首先也是现实的。”⑦对于王氏来说,让她甘心遵从礼教是不现实的,礼内在强制性显然对她不起作用。这时刑法的外在强制力就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夫礼者民之防,刑者礼之表,二者相须犹口与舌然。礼禁未萌之前,刑制已然之后。”这便是出礼则入刑的道理。
  《大清律》规定“如果丈夫当场捉到通奸双方,并在气头上把他们杀了,在法律上都被认为是正当的”。王氏与情人私奔已经触犯了刑罚,王氏如果不回到自己的家里可能不会死去。但是古代社会,对于一个逃亡在外的妇女来说,想要生存是不容易的。《大清律例》规定“若收留在逃女子(不送官府),而卖为奴婢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为妻妾子孙者,杖八十,徒二年”,在郯城周边的乡村,王氏这样私奔在逃的女人,想要找到谋生的方法几乎是不可能。史景迁也写到:“如果赶路对他们两个来说已经不容易了,那么对于不久后被情人抛弃而孤独留在路上的王氏来说更是一场噩梦。”按照法律王氏应该与丈夫离婚,但是王氏又符合“三不去”中“无所归”,属于不能离婚的情况。可作为一个私奔的女人《大清律》规定,即使回到家里丈夫也要把她送走。刑罚对此做了层层的规定,一步步的将王氏逼上绝路。
  三、礼与刑两种强制性表现的意义
  冯小青和王氏的选择不同,结局却是相同的。冯小青是死于礼教的束缚,而王氏冲破礼教却被刑罚一步步逼上绝路。礼与刑发挥作用的方式不同,礼是通过内化,让人们自愿去遵守;刑罚则是通过畏惧或者惩罚来被动的规制人们的行为。但另一方面,礼与刑又是互为表里的,相辅相成。“刑律乃道德之器械”正是这个道理。对于诸如冯小青们来说,通过礼的作用就能达到约束她们行为的目的,因为她们从小到大所受到的教育已经使她们早已被礼所内化,礼的强制性深深的束缚她们。但是社会总是多方面的,存在冯小青之类的上层人士,就会有诸如王氏这样的社会底层,她们没有受过什么教育,是礼教没有内化到的,或者可以说她们并不是礼教所关注的阶层。这时就需要刑罚的辅助作用,用刑的外在强制力对她们进行约束。
  礼与刑强制性的表现方式不同,产生的效果也是不同的。正如冯小青和王氏虽然结局相同,但是死后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冯小青作为礼教的信奉者,其生前不被社会所谅解,但死后却传为佳话,生前被礼教束缚,死后仍为礼教所利用,著碑立传,成为礼内在强制性的宣传工具。而王氏生前没有能力伤害任何人,死后却产生极大的影响。作为厉鬼报复的传言,在村里传了几十年,甚至成为寡妇对抗外界强迫其改嫁或争取自由的武器,值得我们的深思。礼的作用在于自律,通过教化使人们自愿的服从,从而达到其内在强制性的作用;而法的作用在于他律,通过外在强制力使人们畏惧而约束自己的行为。礼与刑的强制性相辅相成,对稳定当时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 注 释 ]
  ①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3-204.
  ②潘光旦.冯小青——一件影恋之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③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④李澜澜.试论明清文人对冯小青及其生存环境的解读[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2009,1,30(1).
  ⑤班昭.女诫.
  ⑥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⑦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参 考 文 献 ]
  [1]潘光旦.冯小青——一件影恋之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
  [2]史景迁.王氏之死[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5.
  [3]吴存存.明清社会性爱风气[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3.
  [4]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5]庞朴.儒家辩证法研究[M].北京:中国出版集团,中华书局,2009.
  [6]班昭.女诫.
  [7]<大清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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