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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互联网金融经过过去几年的迅猛发展,其规模和影响力快速扩大。然而在前期缺乏监管野蛮生长的背景下,一方面让互联网金融这个横空出世的新兴行业迅速涉足了包括一行三会监管的几乎所有传统正规金融的业务,实质打通了分业监管的业务模式;另一方面行业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包括跑路、失联、风险积聚等问题。监管部门如何引导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业内翘楚如何在迅速崛起的市场中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有效控制风险、稳健经营成为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
一、行业快速发展背景
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民间金融在解决民间借贷需求方面最突出的困难在于只能在熟悉的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務,这样能最大限度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信用风险问题。但这样的范围限定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熟人金融、圈子金融限制了规模的发展,因此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民间金融大多都是小而分散,规模和盈利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大掣肘。第二,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手段。我国传统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企业法人,即使限定在这个范围,以往的金融机构也只是把重点精力集中在服务20%的大企业上,剩余80%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方面一直处于劣势地位。至于针对个人的金融贷款服务相当长时间内基本是空白状态,金融服务基本停留在吸储层面。我国个人的借贷需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依靠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得到满足。民间金融定位主要服务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借贷资金需求,这部分群体的信用信息基本没有公开的获取渠道,同时信息的碎片化和质量也很难令人信服,因此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又缺乏信用约束机制,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催收方式,这些都是民间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实质原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为金融服务的下沉提供了基础。借助于互联网的思维方法和计算技术,功能、效率和辐射范围得到极大提升,特别是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企业与金融行业结合打开了通道。我国传统的正规金融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能够享受到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个人在中国整体总人口的规模中仍然十分有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接触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便捷、越来越丰富,人们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被释放。而我国长期以来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还处于短缺状态,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国家早期给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空间也给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适度的生存土壤。
基于这些的因素,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国民投融资热情季度高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此后更是连续四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短短几年内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全民关注的焦点,其发展之快、规模之大、影响之广甚至超过了政府及传统金融机构的预想。在这种发展势头下互联网金融不仅吸引了大量新的投资客,还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造成了严重的分流,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一行三会严格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产生了削弱。不仅如此,一些缺乏金融常识对金融风险缺乏起码了解的行外人迅速加入到互联网行业,以不负责任的高利率作为诱饵迅速做大规模,然后失联、跑路等现象频频发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在经过几年无序发展之后,行业监管整顿、清理害群之马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政策发展路径
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了快速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式,监管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松到紧,从鼓励到限制的发展历程,行业发展也从野蛮无序逐步向规范过渡,以下是监管政策的变化路径。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种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指导意见》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一样,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同时明确了7种互联网业态对应的监管部门,总体来看,此阶段监管对行业持正面鼓励态度。
然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并没有有效遏制行业野蛮发展的态势,整个行业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在严峻的形式下,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纳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体系;明确了网络借贷是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补充的角色定位,服务于大众、小额、分散的借贷需求;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的资金管控模式,强化了资金管理,同时削弱了原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借贷双方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6年8月25日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自此经过半年多酝酿的《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互联网金融正式结束了野蛮无序发展的时代,《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其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内容应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并给予了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此后监管态势逐步加强,监管范围不仅涉及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与网贷平台业务合作密切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也被要求清理整顿,业内普遍认为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2016年下半年各地开展了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安排具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和网贷协会对各自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了深入摸底调查,并要求P2P网络借贷机构、股权众筹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自身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详细上报业务模式、合作机构、交易结构、具体法律文件、业务规模等信息。经过为期半年的摸排,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基本掌握了行业的真实情况。
2017年4月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充分的前提下,根据《暂行办法》和前期摸排情况,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地方金融办向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前期摸排阶段收集到的信息总结了8大项14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通过《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可以看出按照行为监管的思路,明确提出了不得从事的事项,核心包括三方面的监管要求:回归信息中介机构定位,平台不得充当信用中介;资产端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对接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非标大额资产;资金端不得发售理财产品,必须为借贷方式。以上三方面的核心监管思路切断了原来P2P平台通过机构合作模式操作大额非标资产的路径,使得P2P平台不得不回归到小额、分散、信息中介的监管定位。
三、市场需求及发展方向
面对前所未有的监管形势,不断挤压的业务范围和持续增加的合规成本,对不能取得各类经营牌照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能否生存、能否盈利都成为摆在平台面前不可逾越的必答题。然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真的就没有存在的市场了吗?还是以往的信息中介机构根本没有在自身应该深耕的领域潜心培养核心竞争力?回答这些问题是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否在这条路上坚持的前提。从我国的实际现状来看,即使当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仍然未得到实质改善。就金融服务来说,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金融覆盖广泛,服务能力强;但数量众多的微型企业及个体经济、县级城市及农民得到的金融服务仍然非常匮乏,甚至民间金融也尚未覆盖,他们的融资需求仍然停留在非常传统的亲朋借贷阶段。如何有效服务长尾客户,成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生存和规模的前提。
从现实基础来看互联网的普及、技术的发展、大众素质的提高、经济发展带来的需求来看,借助网络技术服务长尾客户已经具备基础。根据市场调研情况,个别致力于服务小微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摸索和数据积累,通过数据分析、坏账数据反馈,不断对模型进行修正,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风控模型。初步统计估算,中国目前约有3亿人拥有信用卡,相对于中国的总人口和市場需求,覆盖范围还非常小。对既有融资消费需求,又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中段人群提供类似一张信用卡的小额金融借贷服务也是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通过大数据进行反欺诈识别、活体识别确认身份真实性、消费记录评估、电话号码连续使用及消费额度等多渠道信息判断客户信用风险等级,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借贷双方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对接不同分级的借款人。
总体来说在现行监管要求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的客群及市场仍然非常巨大,这是一座等待挖掘的金矿。然而,面对不同的资源,我们需要有不同的工具和技术,因此面对这座金矿要想成为行业翘楚形成自身的技术体系是立足的关键,事实上在强监管的要求下,行业准入门槛在持续提升,如何识别客户、控制风险、运用互联网技术降低单个客群的服务成本是从业企业持续要解决的问题,但坚信只要市场需求在,满足需求的动力就一定会被源源不断的激发。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2]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风险
一、行业快速发展背景
互联网金融出现之前,民间金融在解决民间借贷需求方面最突出的困难在于只能在熟悉的范围内提供金融服務,这样能最大限度的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和信用风险问题。但这样的范围限定存在两方面问题,第一,熟人金融、圈子金融限制了规模的发展,因此互联网技术出现之前民间金融大多都是小而分散,规模和盈利都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大掣肘。第二,缺乏有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手段。我国传统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企业法人,即使限定在这个范围,以往的金融机构也只是把重点精力集中在服务20%的大企业上,剩余80%的中小企业在取得正规金融机构低息贷款方面一直处于劣势地位。至于针对个人的金融贷款服务相当长时间内基本是空白状态,金融服务基本停留在吸储层面。我国个人的借贷需求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还是依靠亲戚朋友借款的方式得到满足。民间金融定位主要服务于个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借贷资金需求,这部分群体的信用信息基本没有公开的获取渠道,同时信息的碎片化和质量也很难令人信服,因此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又缺乏信用约束机制,只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催收方式,这些都是民间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实质原因。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金融与互联网的结合为金融服务的下沉提供了基础。借助于互联网的思维方法和计算技术,功能、效率和辐射范围得到极大提升,特别是云计算、社交网络、移动支付、大数据、搜索引擎等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企业与金融行业结合打开了通道。我国传统的正规金融主要集中在人口稠密的大城市,能够享受到正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的个人在中国整体总人口的规模中仍然十分有限。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互联网的普及,人们接触信息的渠道越来越便捷、越来越丰富,人们的投融资需求进一步被释放。而我国长期以来在三四线城市及农村地区的金融供给还处于短缺状态,这些都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国家早期给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空间也给了互联网金融行业适度的生存土壤。
基于这些的因素,2013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国民投融资热情季度高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互联网金融,此后更是连续四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短短几年内互联网金融成为了全民关注的焦点,其发展之快、规模之大、影响之广甚至超过了政府及传统金融机构的预想。在这种发展势头下互联网金融不仅吸引了大量新的投资客,还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客户造成了严重的分流,更为重要的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第三方支付工具的结合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一行三会严格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产生了削弱。不仅如此,一些缺乏金融常识对金融风险缺乏起码了解的行外人迅速加入到互联网行业,以不负责任的高利率作为诱饵迅速做大规模,然后失联、跑路等现象频频发生,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在经过几年无序发展之后,行业监管整顿、清理害群之马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监管政策发展路径
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了快速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式,监管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松到紧,从鼓励到限制的发展历程,行业发展也从野蛮无序逐步向规范过渡,以下是监管政策的变化路径。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七种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指导意见》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明确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和传统金融监管一样,采用分业监管模式,同时明确了7种互联网业态对应的监管部门,总体来看,此阶段监管对行业持正面鼓励态度。
然而,《指导意见》的出台并没有有效遏制行业野蛮发展的态势,整个行业暴露出的问题也不断增加。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在严峻的形式下,2015年12月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纳入地方监管部门备案管理体系;明确了网络借贷是传统正规金融机构补充的角色定位,服务于大众、小额、分散的借贷需求;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与银行合作进行资金存管的资金管控模式,强化了资金管理,同时削弱了原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作用;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要求,对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借贷双方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对平台的信息透明度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6年8月25日由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自此经过半年多酝酿的《暂行办法》终于出台,互联网金融正式结束了野蛮无序发展的时代,《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了网络借贷中介机构对其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内容应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并给予了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此后监管态势逐步加强,监管范围不仅涉及网络借贷中介机构,与网贷平台业务合作密切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所也被要求清理整顿,业内普遍认为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 2016年下半年各地开展了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专项整治工作。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安排具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律师事务所和网贷协会对各自辖区内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了深入摸底调查,并要求P2P网络借贷机构、股权众筹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按照自身实际开展的业务情况详细上报业务模式、合作机构、交易结构、具体法律文件、业务规模等信息。经过为期半年的摸排,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国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情况有了详细的了解,基本掌握了行业的真实情况。
2017年4月在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充分的前提下,根据《暂行办法》和前期摸排情况,北京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各地方金融办向各互联网金融平台下发了整改通知书,并根据前期摸排阶段收集到的信息总结了8大项148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通过《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可以看出按照行为监管的思路,明确提出了不得从事的事项,核心包括三方面的监管要求:回归信息中介机构定位,平台不得充当信用中介;资产端不得从事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不得对接融资租赁、保理、信托等非标大额资产;资金端不得发售理财产品,必须为借贷方式。以上三方面的核心监管思路切断了原来P2P平台通过机构合作模式操作大额非标资产的路径,使得P2P平台不得不回归到小额、分散、信息中介的监管定位。
三、市场需求及发展方向
面对前所未有的监管形势,不断挤压的业务范围和持续增加的合规成本,对不能取得各类经营牌照的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能否生存、能否盈利都成为摆在平台面前不可逾越的必答题。然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真的就没有存在的市场了吗?还是以往的信息中介机构根本没有在自身应该深耕的领域潜心培养核心竞争力?回答这些问题是决定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否在这条路上坚持的前提。从我国的实际现状来看,即使当下,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的特点仍然未得到实质改善。就金融服务来说,经济发达的大城市金融覆盖广泛,服务能力强;但数量众多的微型企业及个体经济、县级城市及农民得到的金融服务仍然非常匮乏,甚至民间金融也尚未覆盖,他们的融资需求仍然停留在非常传统的亲朋借贷阶段。如何有效服务长尾客户,成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生存和规模的前提。
从现实基础来看互联网的普及、技术的发展、大众素质的提高、经济发展带来的需求来看,借助网络技术服务长尾客户已经具备基础。根据市场调研情况,个别致力于服务小微客户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已经经历了数十年的摸索和数据积累,通过数据分析、坏账数据反馈,不断对模型进行修正,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成熟的风控模型。初步统计估算,中国目前约有3亿人拥有信用卡,相对于中国的总人口和市場需求,覆盖范围还非常小。对既有融资消费需求,又具有一定还款能力的中段人群提供类似一张信用卡的小额金融借贷服务也是存在较大的市场空间。通过大数据进行反欺诈识别、活体识别确认身份真实性、消费记录评估、电话号码连续使用及消费额度等多渠道信息判断客户信用风险等级,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借贷双方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对接不同分级的借款人。
总体来说在现行监管要求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服务的客群及市场仍然非常巨大,这是一座等待挖掘的金矿。然而,面对不同的资源,我们需要有不同的工具和技术,因此面对这座金矿要想成为行业翘楚形成自身的技术体系是立足的关键,事实上在强监管的要求下,行业准入门槛在持续提升,如何识别客户、控制风险、运用互联网技术降低单个客群的服务成本是从业企业持续要解决的问题,但坚信只要市场需求在,满足需求的动力就一定会被源源不断的激发。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20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
[2]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