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编纂过程中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之构建

来源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D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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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是我国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二者均具有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持经济秩序稳定的功能,公示公信原则究竟是一个原则还是两个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原则?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具体制度之一,这就注定了其适用的具体情形远远小于公示公信原则适用的情形,所以"用善意取得制度取代公示公信原则"的观点不攻自破。目前我国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设计尚不够成熟,可以考虑通过释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从而完善该原则并引进相关原则作为配套制度,这种构建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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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中学生活是在一所山区学校度过的。因全乡只有一所中学,加上交通不便,所以绝大部分学生都要住校。我的家离学校有一余里,因此也理所当然地成为住校生的一员。  住校生每星期回家一次。每个星期日下午到校时,随身背上自己一星期吃的米和菜。米拿到学校食堂,每斤再缴5分钱加工费换成饭票:菜是用罐头瓶装的,为了方便储存,带的都是成豆角、腌萝卜和辣酱等咸菜。  住校犹如居家过日子,饭票和咸菜都是要精打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