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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法因其所处的特殊的历史时间段,决定了其上承罗马法下启西方近代法治,并且吸收了日耳曼的习惯法。也正因为其承上启下的特征就注定了教会法会对整个西方的法治产生重大影响。要分析西方法制体系中所体现出来的法治原则,就不能绕过教会法。甚至很多西方法治原则本身就是在教会法中得到确定的。而本文就试图回到教会法中,探寻教会法中所蕴含的西方法治原则,探寻如何从传统中寻找和重建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转向历史来寻找法治的根源和对法律的信仰的原则也对推进我国当下法治建设、树立人民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信仰同样具有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