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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虽有证据上的要求,但其制度和规则主要是套用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这显然是不妥的。我国需要真正意义上的行政程序证据制度。该制度的立法体例应由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来规定其基本的原则,由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作补充,规定不同的行政行为的特殊规则;该制度内容设计的基本思路应按照“取证一举证一质证—认证”的程序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