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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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重构婚姻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当前婚姻法学研究的理论重心和实践主题。对此,法学界虽已探讨出一系列趋于共识的理论思路和立法建议,但其视角多侧重于婚姻家庭具体法律问题的制度建构和遗缺充补,而对有关立法重构的基本定位问题少有涉及。为弥补这一空缺,笔者现就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地位归属和内容重点等基础性问题略作研析,以求学界专家同仁的呼应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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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重构婚姻法,是中国社会变革和法制建设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当前婚姻法学研究的理论重心和实践主题。对此,法学界虽已探讨出一系列趋于共识的理论思路和立法建议,但其视角多侧重于婚姻家庭具体法律问题的制度建构和遗缺充补,而对有关立法重构的基本定位问题少有涉及。为弥补这一空缺,笔者现就我国婚姻法的名称、地位归属和内容重点等基础性问题略作研析,以求学界专家同仁的呼应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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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2年12月11日)第8条第2款: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也应按销赃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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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人类在发明刑罚之时就设想它具有威慑效应。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罪犯不再犯罪和儆戒他人不去犯罪是人类发明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在前资本主义阶段,刑罚主要追求惩罚目的和威慑效应,因此刑罚手段极其残忍和恐怖,生命刑和肢体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资本主义社会之后,人类逐渐认识到古代刑罚的不人道。在一些启蒙思想家的呼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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