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案件突发性线索成案的应用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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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5月,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在立案查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涉嫌行贿案时,发现中国银监会绍兴监管分局副局长黄某有重大受贿嫌疑。嵊州市院将案件线索上报。市院反贪局立即开展初查。2007年6月19日,对黄某以涉嫌受贿罪进行立案侦查,同年8月6日侦查终结。侦查查明,黄某在担任某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合作金融监管科科长期间,利用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农村信用联社存贷款监管的职务便利,为其表弟杨某的公司违规取得贷款950万元。并非法收受杨某人民币100万元。黄某特大受贿案已得到法院有罪判决。总结该案查办过程,有以下几点经验可供借鉴。
  
  一、立足线索评估分析,找准案件疑点,确定初壹方向和重点,为后续立案侦查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从嵊州市院上报的线索看,涉案对象级别较高,涉案金额特大。与涉案对象的职务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该线索具有较大的侦查价值,成案可能性较大。但是从线索形成的背景看,属于突发性线索,而且线索内容粗糙简单,具有许多不确定性因子。所谓突发性线索,就是在侦查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突然发现有另一重大犯罪案件的线索。一般而言,贿赂犯罪型突发性线索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行贿人迫于法律和政策的强大压力。并在趋利避害心理的推动下。检举揭发其他人的犯罪事实,希望能得到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具有一定的虚假性,可能是行贿人有意扰乱侦查视线,达到“曲线”对抗侦查审讯的一种方式。仔细分析本案线索,真假混杂。尚有诸多可疑之处:譬如,黄某利用关系为杨某取得贷款950万元,收取好处费达百万元之多,这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可信?行贿人杨某本是黄某的表兄弟,为什么要一次性送给黄某百万元?这一百万元的来龙去脉具体怎样?是正常借贷关系还是贿赂关系?这一百万元,杨某家属是否知晓?杨某出事后,黄某有什么异常举动?等等。这些问题对查处案件十分重要,而当时杨某并没有交待。为此。市院反贪局决定,首先围绕以上问题有计划地展开必要初查。通过提审行贿人杨某、查处通信资料和查询银行资料,这些疑点分别得到了厘清:
  行贿百万元的主观动机:当时杨某公司开发房产的地块已拍买下来,短时间如果不解决资金问题,将会造成巨大损失。开弓没有回头箭,况且在参与拍买之前,黄某已答应帮杨某解决资金问题,因此,危难之际杨只好请黄某帮忙。黄某便向嵊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领导打了招呼,杨如愿以偿。在商谈贷款过程中,黄某先提出需要给信用社有关领导若干干股,后又考虑到参股存在着利润计算问题,于是在贷款到位后不久,黄某直接以信用社领导急需用钱为由,向杨要了人民币100万元。
  百万元的来龙去脉:2003年国庆节后。杨某交给黄某一本在嵊州建行开户的存折和与存折户名相同的身份证,金额是100万元,而存折开户名是一位姓朱的人。一个星期后,黄某把这本存折交给了嵊州某房产老板陈某,因为黄某在2001年或2002年的时候,向陈某借过130万元,现用这种方式先归还陈某100万元。
  黄某的异常举动:在得知杨某被检察机关控制后,黄某十分着急,害怕自己与杨某的不正当经济关系会曝露。于是与杨某的妻子郑某联系频繁,在短短的10来天内就发了与案件有关的短消息达几百条。
  杨某家属涉案情况:杨某行贿100万元的事体,其妻子并不知情。因为杨的父亲曾经因此类问题被检察机关传讯过,一度给家人造成较大的精神创伤,所以杨某向黄某行贿100万元的事体从未向其妻子谈及过。这样,即使自己出事了,也可以尽可能给家屑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通过对上述几个主要情况的初查核实,确定黄某受贿100万元的犯罪事实客观存在。“杨某家属对此案不知情”醺示着黄某与杨某妻子即使有串供行为,也是徒劳:“黄某的异常举动”预示营他与杨某行贿案的确存在不正常的关系:“百万元的来龙去脉”预示着黄某受贿是有客观具体的行为背景,并构成了完整的“行为链”,为侦查所需要的“证据链”指明方向:“行贿百万的主观动机”预示着杨某贷款950万元而行贿百万,属于一般中的特殊。据此,线索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解决了,立案侦查的法定条件已经具备,市院反贪局及时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后,作出立案侦查的决定,黄某被依法传讯。
  
  二、灵活运用欲擒故纵战术,对犯罪嫌疑人的狡辩供述及时作出讯问笔录,迫使犯罪嫌疑人在拒供笔录上签字与不签字问题上陷入两难境地,从而有效地动摇犯罪嫌疑人的顽抗心理,为突破“口供”创造了有利条件
  
  杨某出事后,黄某“怕追究、怕曝光、怕坐牢”的恐慌心理必较严重,千方百计想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从黄某与杨某妻子的通信联系频繁现象看,极有可能存在着串供行为,这些可能会使其产生较强的对抗审讯的心理。果不其然,黄某被市院反贪局依法传讯后,态度极端恶劣,对审讯人员的问话或要理不理,或极力冲撞,不把审讯故在眼里。下面是其前两次审讯笔录的选段:
  问:你与陈某是怎么认识的?
  答:以前不认识,是在借130万妙票的时候认识的。
  问:是通过谁认识的?
  答:认识就是认识,你们为什么问通过谁介绍认识的。
  问:这么大的一笔敷额能出借给你,而你与陈某又是在借钞票这段时间内认识的,对此你是如何解释的?
  答:没有必要解释。
  问:具体是叫谁操作的?
  答:(考虑片课)叫谁去操作我想没有回答的必要。
  问:你刚才讲借款的事与某某有何关系?
  答:无可奉告。
  问:这件事你想不想再考虑了?
  答:我还是坚持无可奉告。
  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你对无可奉告有何解释?
  答:法庭上需要的话,我会在法庭上解释的。
  问:现在说说看?
  答:我觉得现在还没必要解释。
  问:为什么没有必要解释?
  答:就好像你问我为什么一样的。
  从上述问答可以看出,黄的抵抗情绪十分严重。然而,黄某对抗审讯的意图和行为都在办案人员的预料和掌握之中,无奈抵抗只是显视出他内心的软弱和不安,透示出他外强中干、色厉内荏的本质。这个时候,办案人员不失时机地采取欲擒故纵战术,即佯顺其意、故纵其行。对其弱点、意图等不急于揭穿。而是顺水推舟、投其所好,让其继续“表演”下去,表演得愈多,他就愈不好收场。俗话说得好,一句谎言,需要十句谎言来掩盖,谎言愈多,他的犯罪事实就愈容易暴露。然后,办案人员把他的表演过程和拒绝供述的言行都如实地记录下来,并要他在此笔录上签字。这时黄某立即陷入了两难境地。签还是不签呢?签了的话,会不会丧失法律和政策上从宽处罚的机 会?检察机关是否真的掌握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签的话,不是自己对自己的拒绝供述进行了否定吗?黄某对侦查人员的这一招根本没有思想准备,狡辩不安的窘态自然暴露出来。在后两次审讯中,他的抵赖态度有所转变。如第三次审讯笔录选段:
  问:上次我们对你的所有交代作了笔录,你又一直不签字,是什么意思?
  答:我想我有些话是说得有点过头,其实我也想配合你们把自己的问题讲清楚,以便取得法律上的从轻处罚。
  问:你有这样的认识,很好,那么就要言行一致,不要撒谎。
  答:好的,我也知道,事情发生了,靠说谎是不行的。
  问:你对杨某讲过“准备100万元资金,信用社领导有息用”,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
  答:我承认我做得有些“黑”,是不对的。
  问:“黑”是什么意思?
  答:用错误的方法获取利益。
  问:什么利益?
  答:资金上的利益
  与前两次相比,黄某的态度有了实质性改变。审讯人员因势利导,在宽松气氛下同黄某进行道德和法律上交流和教育,增加相互的信任感。最后他不得不向审讯人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对前面的恶劣态度道歉。近年来,我们对那些满口胡言的犯罪嫌疑人,多次采用这种方法,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三、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供述矛盾可以迫使对方陷入理屈词穷的困境,从而达到消弱其抗拒心理的效果。同时比较直观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演变过程,一定程度上起到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的作用
  
  在审讯实践中,一些有经验的审讯人员都喜欢通过揭露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矛盾,达到让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的目的。这种揭露矛盾的方法,不仅在国内被普遍使用。在国外尤其是美国司法部门,也经常利用这种依靠逻辑推理寻找矛盾的方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控制,进而达到使其供述的目的。
  从矛盾的来源看,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设置的矛盾,另一类是审讯人员有意为其设定的矛盾。就前一类矛盾来说,又有三种具体情形:一是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矛盾,道德品质上的自私、贪婪、嫉妒、多疑以及相互关系的地位不同、利益不同、作用不同。决定了贿赂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二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接受正面审讯时,就被动地与犯罪事实联系在一起,当审讯涉及到其犯罪事实的时候,便产生了拒供与供述的两种对立的心理活动,两种意念此起彼伏,产生反复动摇的矛盾心理:三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矛盾,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的畏罪心理,反应在审讯中就是采用编造谎言、假话来抗审,这些必然与客观事实存在产生矛盾,主要表现有供词与供词问的矛盾、情节发展的内在矛盾、证据之间的矛盾、行为人与某情节的矛盾等。
  在查办黄某受贿案中,办案人员就是有效地利用了犯罪嫌疑人自己设置的矛盾,达到了揭露其在审讯前期阶段无赖抵抗的本质。杨某被检察机关控制后,黄某忐忑不安,不停地暗中活动,这种反侦查的预先行为不自觉地为自己设置了三种矛盾:一是他与行贿人杨某之间的矛盾。杨某虽然是黄的亲戚,而且在贷款一事受过黄的大力帮助,但是这种帮助是附带了一种金钱交易,当杨某处于不能自保的处境时候,不得不如实供述自己的行贿事实,杨某的交代恰好是黄不想看到的。黄在自己案发前,就积极地作出一些企图掩盖与杨之间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他与杨某之妻串联及在审讯初期的谎言就是最好的例证:二是他与杨某之妻之间的矛盾。为了掩盖100万元的真相,黄只好与杨之妻串供,这种串供行为一开始就是极度愚蠢之举,因为杨某之妻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更无经手此事之说。当然,杨某之妻在没有危及其利益的时候,她或许会应黄之劝说,按黄的要求提供假证,但是一旦明白事体真相后以及自己要涉及司法的时候,她就会立即退而求自保;三是他的虚假供述与受贿100万元的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黄基于自己在被控制前的天真幻想和幼稚行为,在审讯前两天谎言连篇。他不断辩解,“当时向杨要的这一100万元是借款”;后来又说,“要这100万元是信用社领导急用的”:接着在第三次审讯时。黄又自行否定。“不是的,是我自己编出来的”。办案人员因势利导。及时抓住了黄的自相矛盾。也就是抓住了他的致命弱点,后续的侦查审讯工作比较顺利。
  综上,由于计划周密,决策科学,侦查程序规范,并充分结合具体案情,抓住疑点,突破难点,恰当地运用了审讯谋略,黄某受贿案得以顺利侦破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办案效率高,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周期较短,从立案到终结,前后只用了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二是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市委领导对本案的查处予以高度评价,认为黄某受贿案的偾破对加强金融监管职能,有效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具有较大的实际意义,并在全市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反响。因此,黄某受贿案被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评为“十大精品案”之一。
  办案札记:一次“调侃”创新一项制度
  隆冬的深夜。野外万籁俱寂。
  几名审讯归来的“夜猫子”疲惫地挤在一辆警用商务车内,高速道上的车轮磨擦声显得格外刺耳。也许是艰苦中的自我调侃,一名年轻干警首先感慨:“诸位,反贪侦查的确具有挑战性和风险性,大家想想这与哪一项工作最相似?”“这还用多说,反贪债壹就如打仗,审讯室就是块特殊的战场,拼的是毅力和谋略。”有人马上接音。另一名同志立即补充:“我看反贪侦查还有点象打‘NBA’,拼的是团队合作精神。”坐在后排的老李好像也来了精神,带着评判员的口吻说:“嘿!都没错,但是每一次立案侦查,就如一次航海,逢经多少艰辛万苦,最终会达到成功的彼岸。”
  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局座”似乎突有灵感:“对!航海!我们每办一件案子,从立案到侦结。要经过不少风险和波折,要调取多少证据材料,如果能把这些都记录下来,就是是一部内容丰富的‘航海日志’,有航海日志,为什么就没有侦查日志呢?”
  就是这样一次偶然的言谈,创新了一项制度。嵊州市院反贪局经过调研论证,于2007年5月。全市反贪部门开始全面推行侦查日志制度。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侦查日志制度对推动当前反贪工作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开辟一条搜集和经营侦查基础信息的新渠道,提高反贪干警的案例剖析能力和业务实战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弘扬爱岗敬业的检寨精神。2008年年底,省院反贪局领导在我局调研时指出:“侦查日志制度,表面上看是小事,但实质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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