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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经济法实施本质上可为经济市场发展提供规范性的法律援助,独立责任的经济法制度落实对经济市场监管法制体系的完善有一定的帮助作用,随着市场对经济法体系内容需求的逐步增加,做好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完善至关重要。本文将以独立责任的经济法制度为基础,根据独立责任制度特征展开进一步分析,并对独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原则等做逐一阐述,进而为独立责任的经济法制度优化提供部分理论性参考建议。
关键词:独立;经济法;责任;制度
引言
现今,我国经济市场多元化发展形势日趋明显,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并推行依法治理的基本理念,需将现有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用内容做细致化的探究分析,尤其应对独立责任制度实施进行深入优化,以此为经济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支持。
一、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施原则
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将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法执法公平性,为司法部门的法律介入提供有利的必要条件,以此提高经济法应用有效性,为未来阶段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做深层铺垫。
(一)经济侵害预防的功能性原则
预防性功能原则是指通过法律干预的途径,有效的遏制可能发生的经济侵害风险,在此过程中需要利用经济法管理功能性条件,针对故意侵害及非故意侵害等内容做科学区分,从而根据现行的经济法执法标准对经济侵害行为加以界定,实现经济法管理的功能性预防,一方面可进一步避免经济侵害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亦可在经济法管理方面明确法律责任,以便提高经济法防侵害的执法优先级。
(二)经济侵害补偿的正义性原则
经济侵害补偿是针对已发生的经济侵害行为作出的法律处罚,处罚范围需要根据经济侵害行为的发生原因、背景条件及诱导因素等做深入分析,在此过程中司法介入必须秉承客观理性的基本态度,从正义性原则角度出发看待经济侵害问题,在维护经济被侵害者基本利益的同时,也应保障经济侵害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做好对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经济市场执法权责解析,针对不同条件下的执法主体应采用符合条件的经济法条款做科学的补偿归纳,使经济侵害双方及多方执法平衡性得以保障。
(三)经济侵害管理的控制性原则
经济市场经济环境相对复杂,经济纠纷问题的产生并不受单一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经济侵害行为的界定应分为外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四项,实现独立责任体的责任判定一体化执行,以此降低在司法介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次损失,通过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的明确尽可能的将经济侵害风险降低至人为可控范围内,从而保证经济法对独立经济责任体的判定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二、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形式
独立责任经济法责任制度形式主要分为责任处理与责任标准界定两部分,由于独立责任处罚不同于传统意义的被动化责任管理,独立责任承担方通常具备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因而独立责任处罚的个体赔偿通常不需要承受较为严重的处理后果,当然固定条件下责任个体发生的独立经济侵害应排除在外。而对于公共利益侵害的独立责任处罚则要根据经济侵害的损失情况决定独立责任处理标准。另外经济市场恶性竞争下的市场垄断,同样需要独立责任个体承担全面的责任后果,所以不同形式下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践内容各具差异,需要综合多种条件因素做深入的探究分析。
(一)公共利益损害独立责任处罚
针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处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经济处罚的功能性实现对经济风险的控制,使经济损害的独立个体可以按照市场规范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同时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余类别经济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得公共利益保护独立责任处罚更具有实际权威性,以免因处罚力度不足而引发二次损害行为的发生,强化独立责任处罚威慑性,以此促进经济法公共利益损害防护机制的形成,运用经济法管理创造和谐的公共经济发展环境。
(二)市场竞争垄断独立责任界定
经济法市场竞争垄断独立责任的界定基于反垄断法内容进行修正,通常适用于非常规情况下的团体及个人的商业经营活动,我国在经济法市场反垄断实施方面经验略有不足,相关关键性的反垄断法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对独立责任经济法处理的反垄断法界定标准的选用,未能针对不同的市场发展形式及行业构成形态对详细阐明,所以对于以上问题,必须在经济法中明确独立责任的市场垄断界定标准,按不同的市场经营类别做科学规划。例如对于不具备高技术能力经营生产行业,需要加强经济法反垄断控制,必要时可以适当上调独立责任垄断处罚当量。由于高新技术行业对技术能力需求较高,我国科技经营团体对核心技术的掌握能力不足,因此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则可选择放宽市场垄断处罚界定标准,以此提高经济法独立责任市场反垄断界定的合理性。
三、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必要性
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至关重要,是经济法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经济法在独立责任制度方面有效监管执行力的核心关键,因此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法市场管理能力,为我国经济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一)维护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基本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传统意义上的独立责任经济法管理制度应用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随着资本市场资产价值的不断提高,短期内的商业活动亦可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对此传统的独立责任经济法责任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更好的确保经济市场发展稳定性,并遏制经济损害风险,需运用现有经济法体系结构对责任经济法制度做深入优化,从而使独立责任制度可以在现有经济市场环境下受到经济法的进一步规范。
(二)保障经济市场管理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费者是经济市场发展的基础构成,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的基本职能。当前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对消费者權益的保障仅停留于理论阶段,尤其是对具备独立偿还能力的独立经济责任体的监管难度较大,为更好的发挥经济法市场监管作用,必须打破传统经济法中经济体独立对接的监管模式,由司法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从而确保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以此在提高经济法市场监管能力的同时解决独立责任制度运行的部分突出矛盾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满足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管理需求,但就常态化监管而言仍略有不足,需要通过明确独立责任界定标准及提高独立责任监管力度等方式对独立责任制度实施做进一步完善,进而为我国经济法执法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设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郝文娟.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卷宗,2015,5(10).
[2]李国海.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特性[J].经济法研究,2014.
关键词:独立;经济法;责任;制度
引言
现今,我国经济市场多元化发展形势日趋明显,为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环境并推行依法治理的基本理念,需将现有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应用内容做细致化的探究分析,尤其应对独立责任制度实施进行深入优化,以此为经济法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发展的规范作用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支持。
一、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施原则
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运用将最大限度的提高经济法执法公平性,为司法部门的法律介入提供有利的必要条件,以此提高经济法应用有效性,为未来阶段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完善做深层铺垫。
(一)经济侵害预防的功能性原则
预防性功能原则是指通过法律干预的途径,有效的遏制可能发生的经济侵害风险,在此过程中需要利用经济法管理功能性条件,针对故意侵害及非故意侵害等内容做科学区分,从而根据现行的经济法执法标准对经济侵害行为加以界定,实现经济法管理的功能性预防,一方面可进一步避免经济侵害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亦可在经济法管理方面明确法律责任,以便提高经济法防侵害的执法优先级。
(二)经济侵害补偿的正义性原则
经济侵害补偿是针对已发生的经济侵害行为作出的法律处罚,处罚范围需要根据经济侵害行为的发生原因、背景条件及诱导因素等做深入分析,在此过程中司法介入必须秉承客观理性的基本态度,从正义性原则角度出发看待经济侵害问题,在维护经济被侵害者基本利益的同时,也应保障经济侵害被指控者的合法权益,尤其要做好对实质正义及形式正义经济市场执法权责解析,针对不同条件下的执法主体应采用符合条件的经济法条款做科学的补偿归纳,使经济侵害双方及多方执法平衡性得以保障。
(三)经济侵害管理的控制性原则
经济市场经济环境相对复杂,经济纠纷问题的产生并不受单一环境因素的影响,因此经济侵害行为的界定应分为外部环境因素、内部环境因素、客观因素及主观因素四项,实现独立责任体的责任判定一体化执行,以此降低在司法介入过程中所产生的二次损失,通过经济法独立责任体的明确尽可能的将经济侵害风险降低至人为可控范围内,从而保证经济法对独立经济责任体的判定不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二、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形式
独立责任经济法责任制度形式主要分为责任处理与责任标准界定两部分,由于独立责任处罚不同于传统意义的被动化责任管理,独立责任承担方通常具备一定的经济偿还能力,因而独立责任处罚的个体赔偿通常不需要承受较为严重的处理后果,当然固定条件下责任个体发生的独立经济侵害应排除在外。而对于公共利益侵害的独立责任处罚则要根据经济侵害的损失情况决定独立责任处理标准。另外经济市场恶性竞争下的市场垄断,同样需要独立责任个体承担全面的责任后果,所以不同形式下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实践内容各具差异,需要综合多种条件因素做深入的探究分析。
(一)公共利益损害独立责任处罚
针对公共利益损害的处罚其根本目的是通过经济处罚的功能性实现对经济风险的控制,使经济损害的独立个体可以按照市场规范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同时亦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其余类别经济损害行为的发生,使得公共利益保护独立责任处罚更具有实际权威性,以免因处罚力度不足而引发二次损害行为的发生,强化独立责任处罚威慑性,以此促进经济法公共利益损害防护机制的形成,运用经济法管理创造和谐的公共经济发展环境。
(二)市场竞争垄断独立责任界定
经济法市场竞争垄断独立责任的界定基于反垄断法内容进行修正,通常适用于非常规情况下的团体及个人的商业经营活动,我国在经济法市场反垄断实施方面经验略有不足,相关关键性的反垄断法立法尚不完善,尤其是对独立责任经济法处理的反垄断法界定标准的选用,未能针对不同的市场发展形式及行业构成形态对详细阐明,所以对于以上问题,必须在经济法中明确独立责任的市场垄断界定标准,按不同的市场经营类别做科学规划。例如对于不具备高技术能力经营生产行业,需要加强经济法反垄断控制,必要时可以适当上调独立责任垄断处罚当量。由于高新技术行业对技术能力需求较高,我国科技经营团体对核心技术的掌握能力不足,因此对于高新技术行业,则可选择放宽市场垄断处罚界定标准,以此提高经济法独立责任市场反垄断界定的合理性。
三、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必要性
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至关重要,是经济法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基础,也是提高经济法在独立责任制度方面有效监管执行力的核心关键,因此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改革,将从一定程度上提高经济法市场管理能力,为我国经济市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一)维护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稳定的基本需要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传统意义上的独立责任经济法管理制度应用覆盖范围相对较小,随着资本市场资产价值的不断提高,短期内的商业活动亦可获得较高的风险收益,对此传统的独立责任经济法责任制度已无法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建设发展需求,为更好的确保经济市场发展稳定性,并遏制经济损害风险,需运用现有经济法体系结构对责任经济法制度做深入优化,从而使独立责任制度可以在现有经济市场环境下受到经济法的进一步规范。
(二)保障经济市场管理中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消费者是经济市场发展的基础构成,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有利于提高经济法的基本职能。当前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对消费者權益的保障仅停留于理论阶段,尤其是对具备独立偿还能力的独立经济责任体的监管难度较大,为更好的发挥经济法市场监管作用,必须打破传统经济法中经济体独立对接的监管模式,由司法部门为消费者提供直接的法律支持,从而确保消费者可以直接通过多种途径维护自身的基本权益,以此在提高经济法市场监管能力的同时解决独立责任制度运行的部分突出矛盾问题。
结语
总而言之,独立责任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可以满足我国现阶段经济法管理需求,但就常态化监管而言仍略有不足,需要通过明确独立责任界定标准及提高独立责任监管力度等方式对独立责任制度实施做进一步完善,进而为我国经济法执法立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创设有利条件。
参考文献:
[1]郝文娟.论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构[J].卷宗,2015,5(10).
[2]李国海.论经济法责任之独特性[J].经济法研究,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