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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为“假想麻烦”买单3000万元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有好多事情不运作也会成功,或者一些麻烦本可以自行化险为夷,但在谜底揭晓之前毕竟存在不确定因素,这一时间差就为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供了诈骗机会。
2017年4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汇所”)审计巴士在线时发现,其全资子公司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等问题,拟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通称为“非标报告”)。
时任巴士在线董事长的周明星担心巴士科技因被出具非标报告而受到稽查,导致巴士科技经营受到影响,他试图通过找人干预,争取让中汇所出具标准报告,遂请托自己的朋友宋睿帮助其找“大人物”疏通关系。
宋睿的丈夫任大陆是北京某传媒有限公司老总,结识一些上层关系。宋睿遂请托任大陆,但任大陆并没有亲自找人,而是委托中岳恒通国际安全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老总于志刚帮忙运作此事。
任大陆与周明星也熟悉,但双方曾有过经济纠纷,两人关系不睦。于是,宋睿向任大陆隐瞒委托人是周明星的事实。宋睿与于志刚也熟悉,但宋睿不信任于志刚,任大陆也向自己的妻子隐瞒了实际请托于志刚的事实。因此,宋睿和任大陆依次单线请托,周明星不知道宋睿找任大陆帮忙,宋睿也不知丈夫任大陆找于志刚帮忙疏通关系。
过了一阵子,于志刚向任大陆开价索要500万元运作此事。任大陆获悉后,并没有真实转达这一要价信息,而是对宋睿称对方开价3000万元,其中600万元是运作方的酬谢费用。宋睿将此信息转告周明星后,周明星同意支付。
此后一周,任大陆收到周明星支付的人民币1000万元,并将其中500万元转账给于志刚,余款由其个人占有。于志刚收款后并未找“大人物”运作此事,在咨询证券市场相关专业人士后,于志刚获悉类似情况无法出具标准报告,但非标报告不会受到稽查,且不影响公司经营。也就是说,正常而言,即便企业被出具非标报告,也不会受到稽查,对公司经营并无实质性影响。但毕竟此事专业性比较强,周明星总希望通过自己的运作逢凶化吉。
于志刚利用这一信息不对称的局面耍起了小聪明,将这一个本不会被深究的普遍现象说成是特例,制造其已实际请托“大人物”且在“大人物”干预下已有成效的假象。
于志刚通过任大陆、宋睿依次传话给周明星,谎称自己动用关系运作并赴杭州处理此事,结果是虽然无法出具标准报告,但在出具非标报告的情况下,巴士科技只要正常接受问询,不会受到稽查,不影响公司经营。
果然,后来巴士在线很顺利地以正常程序通过了证监局问询,周明星心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欣喜万分的周明星误认为此事能够“摆平”是请托的“大人物”的功劳,遂继续兑现先前支付酬金的承诺,通过宋睿向“大人物”支付款项2000万元。任大陆收到经宋睿转交的该款项后,悉数占为己有。
参与借壳事宜再度被骗
2017年7—8月,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六零公司”)拟从境外股市回归A股上市,因股权中有“明天系”股份(因存在重大风险被处理)而受阻。为帮助三六零公司解决股份置换问题,周明星再次请托宋睿找上次解决非标报告的“大人物”。
任大陆虽然自己无力解决此事,但在接受宋睿委托后,仍然谎称已请托“大人物”。后来,三六零公司自行解决股权问题。周明星为能使三六零公司在借壳上市中使用自己控制或推荐的公司,再次请托宋睿找“大人物”帮忙。
这一次,任大陆通过宋睿向周明星索要人民币2000万元、港元3000万元的办事费用。周明星同意后,通过宋睿支付该笔办事费用。
8月底、9月初,周明星在得知三六零公司计划借壳江南嘉捷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嘉捷”)上市后,仍不甘心,向宋睿提出请托“大人物”出面阻止此事。
这一次,委托“大人物”摆平的重任又一次落到了于志刚的肩上。但于志刚此次依然没有找所谓的“大人物”协调,而是通过自己的方式试图摆平此事。相关证据表明,于志刚曾采取网络发帖、写举报信等方式举报江南嘉捷存在内幕交易,但这并未能阻止三六零公司与江南嘉捷的联姻。尽管如此,于志刚这一次依然向任大陆谎称其已请托“大人物”打过招呼。
2017年中秋节前,任大陆谎称过节需打点关系,他再次通过宋睿向周明星索要人民币2000万元。
同年11月7日,三六零公司成功借壳江南嘉捷上市。虽然此事没有办成,任大陆却理亏气壮,竟然将此归咎于周明星本人。任大陆通过宋睿传话给周明星,谎称由于周明星未取得三六零公司授权,故导致其请托事项未能完成。11月中旬,成功将“皮球”踢给对方后,任大陆还得寸进尺,以需修复与“大人物”关系为由,再次狮子大开口,又通过宋睿向周明星索要人民币3000万元。
任大陆这次开口也许只是想碰碰运气,没抱多大希望,然而没想到周明星为维护“大人物”关系,竟然同意了。任大陆在获得周明星先期支付的2060萬元现金后,因周明星涉及其他案件被有关部门控制,未能获得剩余钱款。
不服一审裁决上诉后被维持原判
就这样,任大陆、于志刚通过虚构有高层领导关系等手段,利用周明星对宋睿的信任与请托,造成周明星财产损失人民币9000万余元,港元3000万元。
因涉嫌犯诈骗罪,任大陆于2018年1月10日被监视居住,6月14日被逮捕。于志刚亦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监视居住,4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逮捕。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任大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志刚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扣押在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的诈骗赃款发还被害人周明星,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任大陆、于志刚继续退赔;其他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任大陆、于志刚不服,均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针对二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二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犯罪及不构成共同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任大陆、于志刚明知接受请托的事项并非正常经营活动,仍虚构自己具有利用“高层领导关系”处理请托事项的能力,骗取巨额钱款用于个人使用及偿还债务,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任大陆通过宋睿向周明星隐瞒真实身份及请托于志刚的事实,虚构办理请托事项所需花费等事由,索要巨额费用。于志刚则在接受任大陆请托后,虚构通过“高层人物关系”办理请托事项,索要巨额费用,共同诈骗周明星巨额财物。二审法院据此可以认定二上诉人具有共同诈骗故意,依法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任大陆、于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有“高层人物关系”,可以运作解决被害人相关问题等事实,隐瞒真实的请托人等真相,共同骗取被害人周明星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21年1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除任大陆、于志刚外,其余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