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

来源 :农业工程技术·新能源产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khalista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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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忻州市总人口约310万人,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其中约60%左右的农民仍然靠传统的秸杆和薪材等解决能源问题,过度的植被砍伐不仅导致部分地区生态破坏,加剧水土流失问题,而且也污染室内环境,影响农民身体健康。无论是由于经济因素还是生态安全,最大限度地利用可再生能源是新农村建设的迫切选择。
  我市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主要方式有:一、是利用人畜粪便和秸秆等产生沼气,包括户用沼气和大中小型沼气工程等。二、是秸秆能源,如省柴节煤灶、节能炉、节能炕、秸秆热解气化、生物气化、秸秆固化成型等。我市通过努力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取得了可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了农民群众的欢迎。
  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现状
  近年来,我市努力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先进科学技术,“一池三改”、“畜一沼一菜”、“畜一沼一果”等多种生态沼气模式得到了充分利用。通过对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进行发酵和无公害化处理,生产沼气用于做饭照明,取代了传统的烧柴、烧煤方式。同时沼液和沼渣还可以作为有机肥和杀虫剂回用到农业生产,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发展。
  着力推进了以村、镇为单位建设大中小型畜牧场或沼气工程,实行了收集农作物秸秆、垃圾粪便生产沼气,将沼液、沼渣返哺农田。通过积极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我市农村循环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村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取得较大成效,至2014年年底全市累计共建户用沼气池42991户、大型沼气池6座、中型沼气池7座、推广省柴节煤炉灶达23126万户,秸秆综合利用513万吨。生物能源、太阳能等农村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利用,改善了我市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增加了农民收入,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增添了活力。也大大改善了我市农村生态环境,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张局面,加快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认识不到位,资金不配套
  尽管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规,但由于宣传贯彻的力度不够,未能引起农民的足够重视。对于国家给予补助、补贴的农村能源项目,一些农民持观望态度,消极对待,影响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步伐。
  国家生态家园富民工程项目要求,中央下拨各省(市、自治区)用于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各省、市、县三级财政分别按中央补助资金的10%、5%、25%进行配套。目前,山西省市县配套资金不到配套资金的50%,而县级配套资金一般落实不到位。许多地方因工作经费缺乏,沼气工程建设仅仅依靠中央下拨的国债资金推动,沼气工程建设缺乏活力。
  2、管理不完善、发展不平衡
  当前,农村能源建设管理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服务不热情等问题。许多地区农村能源管理问题仍然十分突出,沼气工程建设中“重建轻管”的行为较为严重,而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建管并重”或“三分建、七分管”的科学建设和管理服务模式,尚未被广大干部及群众认识和接受。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虽然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但其发展规模和建设速度仍不理想,农村沼气用户数不到总农户的10%,且规模小、内容单一。边远山区的沼气建设难度更大,个别地区甚至出现逐年倒退的情况。
  三、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对策
  1、提升认识,科学规划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效措施之一,它有助于增加农村能源的有效供给,改善农村能源消费结构,实现包括温室气体减排在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农业和农村而言,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是能源、肥料等资源再生的重要生产方式之一,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功德事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逐步形成节约型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以资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要从农民增收、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文明、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农产品品质提高等多角度着眼,适时引导,合理规划,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根据自然、经济、地理状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各地区不同的情况,分别选择不同的能源技术模式。
  特别在村镇建设规划中,要立足于当地经济、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资源条件,安排农村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的提高。做好规划,摸清资源底数、合理安排土地、适时组织施工,提高运行效率。
  2、加强领导,增加投入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作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为农民办实事以及加强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健全管理机构,强化组织保障。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有关规定,逐级落实责任。项目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机制,确保中央和地方投入补助到农户,加大对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划,与集约化养殖场环境治理相结合,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与村镇建设相结合,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与养殖小区粪便污染治理相结合,建设中小型沼气工程;与区域食品加工、酿造等企业有机物污染治理结合,建立区域有机废物处理中心等。
  通过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引导企业、社会参与的投入机制,努力使农村可再生能源各项事业得以顺利推进。设立省级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专项基金,引导市县两级增加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投入,形成相对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要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农民投资的主体地位,调动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和企业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
  3、加强技能培训,健全服务体系
  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生产和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建设任务与持证技术人员数量要相匹配,确保农村能源项目建设质量。
  实行法制化制度化管理,规模较大的农村能源项目,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要面向广大农民,普及宣传农村能源科学知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质量。
  各级政府还应建立健全农村能源工作机构,充实完善技术服务体系。乡镇应建立农村能源技术服务站,并根据工作需要配置人员,改善农村能源管理和技术服务人员工作条件,完善服务体系。
  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需要,制定农村能源产业规划,有计划地改建和扩建一批生产农村能源产品的骨干工厂,实行定点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
  举办农村可再生能源新产品展销活动,加强信息交流,活跃购销市场。建立农村可再生能源服务公司,扩大服务功能和提高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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