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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主要规范了5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赋予了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三是规定了苏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四是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五是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