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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还是实务中,均承认证据材料与证据有区别。然而,实践中却常常加以混淆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以致于在诉讼前期,适格的与不适格的证据材料统统被搬至法庭上,从而引起我国民事诉讼上一系列的其他问题。事实上,区分两者的实质与目的是对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分析与认定,并以此做出相应的规则,规范应用于诉讼实务。本文就是由一则欠款案例引发的对该问题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