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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为“创新基金”)是我国于1998年启动、1999年开始运作的国家创新基金,5年间,创新基金先后支持了4 960个高新技术项目,资助金额33亿元,缓解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瓶颈,成为政府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2003年,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孵化企业的资金能力有限、种子资金缺失的状况,创新基金启动了创新基金小额资助试点计划,以积极介入的姿态,通过资金配套策略,调动地方政府参与种子期投资,对初创期企业的资金扶持方法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和探索。
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型小企业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提供者,它们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线路中适合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能够发挥何种作用,无疑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与资金服务特点
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
种子期时企业还未成形,产品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构想。这一时期的投资风险几乎包括所有可能的风险,而其中最直接的是技术风险和后续资金风险。天使投资人和部分偏好于种子期投资的创投常常成为技术创业者的最初投资人,投资决策是建立在对企业潜在价值实现几率的判断和预期上。事实上,种子期投资的判断和预期充满不确定性,多元化的小金额分散投资经常被用来作为分散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因此种子期的投资人往往需要具备更高超的专业知识,对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的深刻理解以及足以进行一系列分散投资的资金实力。我国大部分企业孵化器不具备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风险的资金实力,加上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只有少数企业孵化器有能力对特别看好的少数项目投资。种子期投资风险大、失败率高、回报期长,企业孵化器从投资获益的机会并不明显,至少不能成为企业孵化器预期的正常收入来源。
初创期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仍是以流出为主,但随着市场的初创,开始出现不规律产品销售收入,但是现金流出远大于现金流入。大部分创新企业此时仍需要通过资金投入来保障现金流的平衡,而且投入资金在短期内难以回收。此时的企业,财务状况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企业没有足以让担保公司信赖的抵押物。对于创新企业来说,如果此时没有新的资金跟进,意味着原来隐藏的财务风险立即兑现,企业面临生死存亡。此时的企业能够期望的投资人主要是风险投资机构和行业内较大的公司。在种子期进行了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最有可能是后续资金的跟进者。对于创投机构来说,不跟进资金就意味着种子期投资的失败;而天使投资人往往就是在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这一时期,新的创投机构加入的可能性也最大,《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也表明这一阶段是创投最积极介入的阶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种子期介入的创投机构经常成为后续跟进创投机构的媒介或合作投资人。企业孵化器在此阶段一般难以有太大作为。从资金实力上,很少有企业孵化器有跟进投资的能力。在引进后续投资者方面,企业孵化器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脉关系、融资专业水平限制和利益驱动因素,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不如种子期介入的创投机构积极有效。
创新企业进入成长期,由于现金流不断增加,企业的信用随之提高,银行信贷成为可能;生产设施可以成为有效抵押物。信贷、租赁等间接融资的可能性出现,股权融资手段的位置开始后移,成为多种融资途径中的一种。出于资金成本和分摊风险的考虑,风险投资仍然可能成为企业的选择,但是企业这时会更趋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虽然此时企业股权的收购成本大幅增加,但由于风险程度降低,投资回报期缩短,获利预期增加,这一时期也是创投机构的投资热点。企业孵化器在此阶段基本已经退出企业融资的视界,不过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多数拥有“硬价值”的抵押物(房地产),理论上仍然能够在间接融资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担保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孵化器的房产多是国有资产,受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及担保失败所产生的损失往往是企业孵化器的财力所不能承受的,企业孵化器在这一融资领域中表现得并不积极。
创新企业进入成熟期阶段后,企业财务状况呈现成熟特征,现金流入稳定,银行贷款成为企业生产中可以充分利用的资金工具。企业此时新的资金需求经常已经不是正常生产的需要,而是用于产业规模的扩张和产业领域的延伸和多元化。银行贷款和上市、并购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和实现迅速发展的方法。有些企业选择并购其它企业实现快速扩张,这时,企业会产生大量额外的资金需求。由于企业的风险日渐减小且更加明朗可控,稳健的金融资本此时成为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各种投资银行机构会主动介入,以图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企业上市或并购,完成金融资本的在企业成长线路中的掘金。创投机构往往成为金融资本的引荐者和资本运作的合作操作人,也有不少创投机构选择了退出。投资银行取代创投机构成为企业的最重要财务顾问。企业的资金运作量已经和企业孵化器的能力不是处于同一个数量级,加上不具备上市和并购这些高层次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企业孵化器此时在企业资金服务链中的作用已经很小了,基本上已经自然退出该服务领域。
二、 利益分析
1. 公共财政资源的效果最大化原则
国家创新基金对初创企业的积极介入态势,首先感到振奋的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因为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大部分缺乏资金能力,需要一个资金来源并可以籍其实现对进驻企业的资金服务。创投机构虽然也看重创新基金,但其更多的是从技术水平的层面来看待创新基金。因为通过创新基金的项目评估,意味着项目技术得到国家水平的技术认同,因此创投机构有理由以此作为对技术的信心依据。
创新基金作为国家层面上的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特殊资金——以政府介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完善。公共事业和商业利益诉求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公共事业追求的是效果的最大化。当然,效果的最大化最终仍然表现为更高层次的利益,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不是投资的直接收益。分析利益诉求,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地调配利益,有助于创新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效果达到最大化。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投机构。
2.战略利益与直接利益
从创新基金通过基金项目支持科技小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涉及到3个指标:项目推荐成功率、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
创新基金目前更多地表现为无偿资助,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能够发现具有技术和产业创新意义的优秀项目,通过资金扶持,促进项目开发,形成行业和产业的技术领导企业。创新基金的利益关注点无疑是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其中项目成功率是直接关注点,企业成功率是长远期望点。而推荐成功率,逻辑上与创新基金的最终利益关系不大,但是从项目选拔成本来看,科学合理的推荐方式和高品质的项目推荐人无疑有助于扶持链条的高效率发挥。
企业孵化器的优势在于有较多的项目资源聚集,能够更接近地了解项目状况和申报企业。与对企业进行种子投资的创投机构相比,企业孵化器与企业的关系不及其密切相关。但是从项目管理与监理(特别是监理)的角度来看,当二者利益相关不是十分紧密的情况下,反而更容易做到公正、公平。企业孵化器作为项目推荐人,能够一贯地向创新基金推荐真正有成长性的企业,获得高的推荐成功率,有助于提高企业孵化器的商业信誉。因此,推荐成功率与企业孵化器的自身利益更加紧密,而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与企业孵化器的战略利益相关,而不是直接利益相关,企业孵化器有可能对此加以忽视。
创投机构的情况与企业孵化器有所不同,虽然创投机构也渴望推荐项目能够获得较高的成功率,但真正利益紧密相关的是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特别是企业成功率,意味着风险投资的成功,才能够实现创投机构的自身利益。由于创新基金的资助是有助于创投机构的种子期投资的,同时,创投机构往往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创投机构更容易在推动项目成功上发挥作用。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由于股权资产的结合,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是紧密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二者有可能受到本身的利益驱使,损害利益相关度较低的第三方;因此在项目管理和监理方面,创投机构有可能出现和创新基金利益不完全相容的情况。
从对推荐成功率、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三个指标的利益分析来看,尽管创新基金、企业孵化器和创投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战略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孵化器偏重于推荐成功率,创新基金更关心项目成功率,创投机构则更看重企业成功率。根据各自的利益目标,安排不同的角色,抑制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对于最大限度发挥创新基金的效果,有现实和实操的意义。
三、 围绕小企业成长线路设计资金服务体系
创新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共同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线路图计划》,围绕科技小企业成长过程的资金服务路线也日渐清晰,它们包括:
◎ 利用创新基金引导、推动创投机构参与企业的种子期投资,以弥补我国天使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足,同时也为企业成长后续资金创造先行条件。
◎ 以利益相关驱动早期介入的风险投资家和专业人士参与有技术创业企业的辅导和资金运作,充分发挥创投人士专业化的企业家辅导能力。
◎ 创新基金对项目的小额资助可以逐步由无偿资助向委托有资格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过渡,以获取投资收益,实现创新基金的可循环运作,也为创新基金未来建立“母基金”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 小额资助在帮助企业孵化器改善资金服务能力不足的同时,通过资格认定与评价,促使企业孵化器在保荐项目、项目监理、减少投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作用,创造更为明朗的投资环境。
◎ 在企业(主要是成长期)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条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提前介入;同时通过创新基金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孵化器和担保机构参与建立担保体系和补偿机制,防范和减少提前介入的贷款风险。
◎ 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参与对科技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版上市提供针对性服务,同时推动和扶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科技小企业股权交易,完善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覆盖程度,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关注,为扩大企业成长路线中各个环节的资金资源创造条件。
创投机构和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科技型小企业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提供者,它们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线路中适合于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能够发挥何种作用,无疑是一个很有意义的研究课题。
一、 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资金需求与资金服务特点
创新企业的发展阶段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
种子期时企业还未成形,产品或者服务只是一种构想。这一时期的投资风险几乎包括所有可能的风险,而其中最直接的是技术风险和后续资金风险。天使投资人和部分偏好于种子期投资的创投常常成为技术创业者的最初投资人,投资决策是建立在对企业潜在价值实现几率的判断和预期上。事实上,种子期投资的判断和预期充满不确定性,多元化的小金额分散投资经常被用来作为分散风险和控制风险的手段。因此种子期的投资人往往需要具备更高超的专业知识,对行业发展趋势和技术的深刻理解以及足以进行一系列分散投资的资金实力。我国大部分企业孵化器不具备通过分散投资来分散风险的资金实力,加上企业孵化器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限制,只有少数企业孵化器有能力对特别看好的少数项目投资。种子期投资风险大、失败率高、回报期长,企业孵化器从投资获益的机会并不明显,至少不能成为企业孵化器预期的正常收入来源。
初创期企业的现金流状况仍是以流出为主,但随着市场的初创,开始出现不规律产品销售收入,但是现金流出远大于现金流入。大部分创新企业此时仍需要通过资金投入来保障现金流的平衡,而且投入资金在短期内难以回收。此时的企业,财务状况难以达到银行的信贷标准,企业没有足以让担保公司信赖的抵押物。对于创新企业来说,如果此时没有新的资金跟进,意味着原来隐藏的财务风险立即兑现,企业面临生死存亡。此时的企业能够期望的投资人主要是风险投资机构和行业内较大的公司。在种子期进行了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人最有可能是后续资金的跟进者。对于创投机构来说,不跟进资金就意味着种子期投资的失败;而天使投资人往往就是在行业中已经具有一定实力的公司。这一时期,新的创投机构加入的可能性也最大,《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也表明这一阶段是创投最积极介入的阶段。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种子期介入的创投机构经常成为后续跟进创投机构的媒介或合作投资人。企业孵化器在此阶段一般难以有太大作为。从资金实力上,很少有企业孵化器有跟进投资的能力。在引进后续投资者方面,企业孵化器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人脉关系、融资专业水平限制和利益驱动因素,企业孵化器的作用不如种子期介入的创投机构积极有效。
创新企业进入成长期,由于现金流不断增加,企业的信用随之提高,银行信贷成为可能;生产设施可以成为有效抵押物。信贷、租赁等间接融资的可能性出现,股权融资手段的位置开始后移,成为多种融资途径中的一种。出于资金成本和分摊风险的考虑,风险投资仍然可能成为企业的选择,但是企业这时会更趋向于选择战略投资者。虽然此时企业股权的收购成本大幅增加,但由于风险程度降低,投资回报期缩短,获利预期增加,这一时期也是创投机构的投资热点。企业孵化器在此阶段基本已经退出企业融资的视界,不过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多数拥有“硬价值”的抵押物(房地产),理论上仍然能够在间接融资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担保作用。但是,由于企业孵化器的房产多是国有资产,受管理体制的限制,以及担保失败所产生的损失往往是企业孵化器的财力所不能承受的,企业孵化器在这一融资领域中表现得并不积极。
创新企业进入成熟期阶段后,企业财务状况呈现成熟特征,现金流入稳定,银行贷款成为企业生产中可以充分利用的资金工具。企业此时新的资金需求经常已经不是正常生产的需要,而是用于产业规模的扩张和产业领域的延伸和多元化。银行贷款和上市、并购成为企业主要的融资手段和实现迅速发展的方法。有些企业选择并购其它企业实现快速扩张,这时,企业会产生大量额外的资金需求。由于企业的风险日渐减小且更加明朗可控,稳健的金融资本此时成为企业的主要投资者,各种投资银行机构会主动介入,以图通过资本运作,实现企业上市或并购,完成金融资本的在企业成长线路中的掘金。创投机构往往成为金融资本的引荐者和资本运作的合作操作人,也有不少创投机构选择了退出。投资银行取代创投机构成为企业的最重要财务顾问。企业的资金运作量已经和企业孵化器的能力不是处于同一个数量级,加上不具备上市和并购这些高层次资本运作的专业人才,企业孵化器此时在企业资金服务链中的作用已经很小了,基本上已经自然退出该服务领域。
二、 利益分析
1. 公共财政资源的效果最大化原则
国家创新基金对初创企业的积极介入态势,首先感到振奋的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因为我国的企业孵化器,大部分缺乏资金能力,需要一个资金来源并可以籍其实现对进驻企业的资金服务。创投机构虽然也看重创新基金,但其更多的是从技术水平的层面来看待创新基金。因为通过创新基金的项目评估,意味着项目技术得到国家水平的技术认同,因此创投机构有理由以此作为对技术的信心依据。
创新基金作为国家层面上的促进科技产业发展的特殊资金——以政府介入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完善。公共事业和商业利益诉求的最大区别在于,商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公共事业追求的是效果的最大化。当然,效果的最大化最终仍然表现为更高层次的利益,即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利益,而不是投资的直接收益。分析利益诉求,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地调配利益,有助于创新基金“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效果达到最大化。本文关注的重点是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投机构。
2.战略利益与直接利益
从创新基金通过基金项目支持科技小企业发展的过程来看,涉及到3个指标:项目推荐成功率、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
创新基金目前更多地表现为无偿资助,它以国家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希望能够发现具有技术和产业创新意义的优秀项目,通过资金扶持,促进项目开发,形成行业和产业的技术领导企业。创新基金的利益关注点无疑是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其中项目成功率是直接关注点,企业成功率是长远期望点。而推荐成功率,逻辑上与创新基金的最终利益关系不大,但是从项目选拔成本来看,科学合理的推荐方式和高品质的项目推荐人无疑有助于扶持链条的高效率发挥。
企业孵化器的优势在于有较多的项目资源聚集,能够更接近地了解项目状况和申报企业。与对企业进行种子投资的创投机构相比,企业孵化器与企业的关系不及其密切相关。但是从项目管理与监理(特别是监理)的角度来看,当二者利益相关不是十分紧密的情况下,反而更容易做到公正、公平。企业孵化器作为项目推荐人,能够一贯地向创新基金推荐真正有成长性的企业,获得高的推荐成功率,有助于提高企业孵化器的商业信誉。因此,推荐成功率与企业孵化器的自身利益更加紧密,而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与企业孵化器的战略利益相关,而不是直接利益相关,企业孵化器有可能对此加以忽视。
创投机构的情况与企业孵化器有所不同,虽然创投机构也渴望推荐项目能够获得较高的成功率,但真正利益紧密相关的是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特别是企业成功率,意味着风险投资的成功,才能够实现创投机构的自身利益。由于创新基金的资助是有助于创投机构的种子期投资的,同时,创投机构往往参与企业管理,因此创投机构更容易在推动项目成功上发挥作用。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由于股权资产的结合,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是紧密相关的利益共同体,二者有可能受到本身的利益驱使,损害利益相关度较低的第三方;因此在项目管理和监理方面,创投机构有可能出现和创新基金利益不完全相容的情况。
从对推荐成功率、项目成功率和企业成功率三个指标的利益分析来看,尽管创新基金、企业孵化器和创投机构在支持中小企业成长战略目标是一致的,但是,企业孵化器偏重于推荐成功率,创新基金更关心项目成功率,创投机构则更看重企业成功率。根据各自的利益目标,安排不同的角色,抑制可能出现的利益损害,对于最大限度发挥创新基金的效果,有现实和实操的意义。
三、 围绕小企业成长线路设计资金服务体系
创新基金、深圳证券交易所、国家开发银行等机构共同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线路图计划》,围绕科技小企业成长过程的资金服务路线也日渐清晰,它们包括:
◎ 利用创新基金引导、推动创投机构参与企业的种子期投资,以弥补我国天使投资的资金来源不足,同时也为企业成长后续资金创造先行条件。
◎ 以利益相关驱动早期介入的风险投资家和专业人士参与有技术创业企业的辅导和资金运作,充分发挥创投人士专业化的企业家辅导能力。
◎ 创新基金对项目的小额资助可以逐步由无偿资助向委托有资格的创投机构进行管理过渡,以获取投资收益,实现创新基金的可循环运作,也为创新基金未来建立“母基金”创造条件、打下基础。
◎ 小额资助在帮助企业孵化器改善资金服务能力不足的同时,通过资格认定与评价,促使企业孵化器在保荐项目、项目监理、减少投资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作用,创造更为明朗的投资环境。
◎ 在企业(主要是成长期)申请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条件不够成熟的条件下,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提前介入;同时通过创新基金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孵化器和担保机构参与建立担保体系和补偿机制,防范和减少提前介入的贷款风险。
◎ 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参与对科技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版上市提供针对性服务,同时推动和扶持技术产权交易所开展科技小企业股权交易,完善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的覆盖程度,有助于吸引社会资金对科技中小企业的关注,为扩大企业成长路线中各个环节的资金资源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