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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有关单行法规对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其中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责任,而作为更为广泛概念的环境侵权,它的归责原则则不宜单一地固守于无过错责任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客观情势的变迁,环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将向"过错原则"回归,相应地也将导致一元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向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兼采无过错责任为辅和公平责任为补充的多元化转变,以适应当下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