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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在我国一直是由行政主管部门先行裁决的。在现实条件下,行政裁决具有其难以替代的优势,因此,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先行裁决的制度设置具有合理性。但由于行政权在中立性和独立性上的特点,土地权属争议的行政裁决还需要司法审查予以救济。政府在具体土地权属争议中的牵涉程度是复杂的,而当事人具有判断的最佳地位,因此应当由不服行政裁决的当事人选择将裁决提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