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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伴随国家经济快速发展及投资增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大,市政工程建设已引起政府、民众、监督单位的重视。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作者对近些年参与的市政工程审计项目进行了梳理,浅谈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常见的内部操控即违规事项。
[关键词]市政工程;审计;违规问题
1关注项目的建设内容增减变动问题
应当说,工程的立项审批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底线,也是红线。有些市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的便利条件,为下属单位谋得施工机会,往往利用审批立项的权利做文章,搞不按审批招标事项,任意改变或随意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违反基建计划、立项审批的严肃性。例如某区域“市政输水管线工程”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建设项目内容,比立项审批内容增加了8处二次加压泵站并网工程,增加的工程量为铺设输水管线3318米(内含183座砌筑井)。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均未经发改部门审批,也没有相关会议纪要,由谁决定的不清楚。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建设项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为什么不履行重新审批程序而非要超规模招标?经调查,建设单位(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公司想承揽此项工程,又怕竞争不过其他单位,建设方才出此下策,目的是增设招标门槛,加大投标难度,人为设计障碍为所属企业中标创造条件。
2关注项目的投标与评标环节问题
首先,关注投标人资格事项。实际中投标者借用他人资质方式最常见的方式是挂靠,但是有一种方式比较隐蔽,它加进了行政干预,这种形式往往发生在建设系统这样有下属单位的且有行政、事业职能的单位。往往利用系统内部企业多且资质不同特点,可以做到“张冠李戴”,“借壳上市”为下属单位获得施工权利。如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负责招投标环节的审计事项,发现中标施工单位主体是建设方下属单位,引起了我注意。经查明得知,投标人为A市政公司、B市政公司、C市政公司三家单位。中标施工单位为A市政公司(是建设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建设单位(当地建设局)项目组长赵某,为中标施工单位(A市政公司)的投资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孙某,为建设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另一家投标人B市政公司的项目经理。也就是说,投标人中有两家投标单位是同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方。中标的施工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隶属关系,有关联关系,且其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连续三年经营盈利”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次,关注评标环节的评委身份及数量。在招投标环节审计中往往容易忽略评委的身份及数量细节,其实在市政工程审计中这个细节最容易出问题,也是发现问题的切入点。本人在参与审计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时,负责審计评委组成是否合规事项。经审计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程某、高某是建设方(建设管理局)主管该建设项目的业务局长和工作人员,而中标单位恰恰是建设单位的下属企业,与中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的评委的选用,不能保证评委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保证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和机会。认为程某和高某担任评委不合规。违反了所有评委均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经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基本原则。
3关注项目的转包或分包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程往往带有专项或行业的性质,比如,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等。主管部门往往就是实质的建设部门,下属职能单位是名誉上的建设主体。这就导致了利益分配问题的产生,把施工机会交给本部门的企业,所谓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做法。例如某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由当地一家有资质的市政公司中标,经延伸审计发现,中标单位向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市政企业转出与工程款相当的资金,经调查取证,中标单位承认该项工程不是他们做的,而是转给了另一家同属一个市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究其原因,中标单位告知,是主管部门领导决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显然这种行为带有行政指令色彩,属于行业特征的转包行为。
4关注市政项目的结算问题
在市政工程审计中,结算问题是一个重要事项,他不光关乎项目的造价问题,还关乎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问题,有时也是腐败问题的多发环节。概括起来讲,结算审查需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关注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验收手续是否合规、合法;二是关注设计变更、建设方签证资料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具体条款;三是关注社会中介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的增减依据、计算方法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是关注施工方是否存在虚报工程结算额现象;五是关注建设方是否履行初步审核的责任与义务;六是关注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笔者曾经审计过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是发现:施工、竣工验收等文件要素不齐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证书》中签署的质量验收意见均为同一人的笔体字样;施工方工程结算虚报工程量,多计工程款;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建设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了建设方与施工方存在内部关联与利益,违反结算程序、制度与规定,也反映了行业主管部门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以上内容是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市政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竣工结(决)算阶段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具体审计问题,从操作实务层面上进行了归纳,期望对今后的工作起到借鉴、预防和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辉.加强市政工程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理财,2015(08):77-79.
[2]廖朝宏,张利东,丁子愚.完善市政工程审计之思考[J].审计月刊,2009(06):25-26.
[3]徐小坤.浅谈市政工程中的标底审计[J].学理论,2016(08):119-120.
作者简介:
巩凤,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审计处,在读博士生,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
[关键词]市政工程;审计;违规问题
1关注项目的建设内容增减变动问题
应当说,工程的立项审批是项目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建设项目底线,也是红线。有些市政管理部门利用行业管理的便利条件,为下属单位谋得施工机会,往往利用审批立项的权利做文章,搞不按审批招标事项,任意改变或随意增加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违反基建计划、立项审批的严肃性。例如某区域“市政输水管线工程”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建设单位(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建设项目内容,比立项审批内容增加了8处二次加压泵站并网工程,增加的工程量为铺设输水管线3318米(内含183座砌筑井)。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均未经发改部门审批,也没有相关会议纪要,由谁决定的不清楚。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随意增加建设项目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为什么不履行重新审批程序而非要超规模招标?经调查,建设单位(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公司想承揽此项工程,又怕竞争不过其他单位,建设方才出此下策,目的是增设招标门槛,加大投标难度,人为设计障碍为所属企业中标创造条件。
2关注项目的投标与评标环节问题
首先,关注投标人资格事项。实际中投标者借用他人资质方式最常见的方式是挂靠,但是有一种方式比较隐蔽,它加进了行政干预,这种形式往往发生在建设系统这样有下属单位的且有行政、事业职能的单位。往往利用系统内部企业多且资质不同特点,可以做到“张冠李戴”,“借壳上市”为下属单位获得施工权利。如在一个市政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中负责招投标环节的审计事项,发现中标施工单位主体是建设方下属单位,引起了我注意。经查明得知,投标人为A市政公司、B市政公司、C市政公司三家单位。中标施工单位为A市政公司(是建设单位城乡建设管理局下属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建设单位(当地建设局)项目组长赵某,为中标施工单位(A市政公司)的投资股东之一的法定代表人;中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孙某,为建设单位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另一家投标人B市政公司的项目经理。也就是说,投标人中有两家投标单位是同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方。中标的施工单位与项目建设单位为行政隶属关系,有关联关系,且其财务状况不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连续三年经营盈利”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其次,关注评标环节的评委身份及数量。在招投标环节审计中往往容易忽略评委的身份及数量细节,其实在市政工程审计中这个细节最容易出问题,也是发现问题的切入点。本人在参与审计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时,负责審计评委组成是否合规事项。经审计发现,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程某、高某是建设方(建设管理局)主管该建设项目的业务局长和工作人员,而中标单位恰恰是建设单位的下属企业,与中标单位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的评委的选用,不能保证评委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保证减少人为操纵的空间和机会。认为程某和高某担任评委不合规。违反了所有评委均应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经过开标评标,最终确定中标单位的基本原则。
3关注项目的转包或分包问题
地方政府的工程往往带有专项或行业的性质,比如,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等。主管部门往往就是实质的建设部门,下属职能单位是名誉上的建设主体。这就导致了利益分配问题的产生,把施工机会交给本部门的企业,所谓的“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做法。例如某市政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由当地一家有资质的市政公司中标,经延伸审计发现,中标单位向同属一个主管部门的市政企业转出与工程款相当的资金,经调查取证,中标单位承认该项工程不是他们做的,而是转给了另一家同属一个市政管理部门的企业。究其原因,中标单位告知,是主管部门领导决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显然这种行为带有行政指令色彩,属于行业特征的转包行为。
4关注市政项目的结算问题
在市政工程审计中,结算问题是一个重要事项,他不光关乎项目的造价问题,还关乎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问题,有时也是腐败问题的多发环节。概括起来讲,结算审查需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关注验收材料是否齐全、真实,验收手续是否合规、合法;二是关注设计变更、建设方签证资料等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的具体条款;三是关注社会中介出具的结算审核报告的增减依据、计算方法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四是关注施工方是否存在虚报工程结算额现象;五是关注建设方是否履行初步审核的责任与义务;六是关注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笔者曾经审计过一个市政工程项目是发现:施工、竣工验收等文件要素不齐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出具的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证书》中签署的质量验收意见均为同一人的笔体字样;施工方工程结算虚报工程量,多计工程款;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核报告;建设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结算中存在的问题说明了建设方与施工方存在内部关联与利益,违反结算程序、制度与规定,也反映了行业主管部门即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双重角色。
以上内容是根据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将市政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招投标、合同、施工、竣工结(决)算阶段全过程审计中遇到的具体审计问题,从操作实务层面上进行了归纳,期望对今后的工作起到借鉴、预防和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辉.加强市政工程审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J].理财,2015(08):77-79.
[2]廖朝宏,张利东,丁子愚.完善市政工程审计之思考[J].审计月刊,2009(06):25-26.
[3]徐小坤.浅谈市政工程中的标底审计[J].学理论,2016(08):119-120.
作者简介:
巩凤,女,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审计处,在读博士生,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中级会计师,中级审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