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地爱他人”是道德约束也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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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爱他人?那只是一种文明道义上的要求,一种教育口号,没啥约束力,我们一直都这样认为!
  然而,伴随立法上的完善,以及按照社会需要所赋予法律新解释的进程,如今在诸多领域,它已变为一种法律强制性规范,并向我们的生活频频发出强有力的警示信号。当人们从事某些行为时,不尽法律规定的“适当地爱他人”之义务,那么,一旦给他人、及社会造成侵害、损害后果,行为人将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
  
  1.未护送转院,造成损害要担责
  
  案例:2009年3月14日深夜,刘某因怀孕临产,被丈夫送到离家五里远的镇医院。镇医院对刘某进行了简单检查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后,考虑镇医院条件有限,便让立即到城里大医院治疗。在刘某被送到市内一家大医院的过程中,镇医院未派医生护送照看。
  经过2个小时的转院,经检查,刘某被确诊为死胎、胎盘早剥、高血压,需要马上手术。手术时发现刘某子宫不收缩,出血不止,血不凝,即进行子宫切除术。
  经2个多月治疗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刘某构成5级伤残。当地医学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镇医院对刘某妊娠高血压疾病、胎盘早剥医疗风险认识不足,病情观察不细,处理措施不规范,导致刘某子宫全切除,而且镇医院的处置措施与刘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刘某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镇医院告上法庭,最终获得相应的赔偿。
  点评:卫生部1982年实施的《医院工作制度》第30条规定:“病员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留院处置,待病情稳定或危险过后,再行转院。较重病人转院时应派医护人员护送。”本案中,镇医院实际上违反了对重病者负有的护送的后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92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民法上称之为“后合同义务”)。所谓后合同义务就是指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遵循诚信原则,和合同习惯应当负有的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效果,以及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的义务。而镇医院的法律责任就在于未能保障刘某顺利生产,转院过程中又未尽陪送、救助措施,致使刘某失去了最佳抢救时间。
  
  2.婚姻保证书,更需“适当的爱心”
  
  案例:王先生经人介绍,与佟女士相识并于2003年结婚。王先生在一家公司做购销工作,经常在外,为了让妻子免去不必要的担心,主动为妻子写下了“忠诚保证书”,明确写有“如因我有外遇而导致家庭破裂,愿意给你20万元的精神补偿费”。可从2006年春开始,2人夫妻关系开始紧张,不断发生吵架。佟某经过细心跟踪了解、调查,发现丈夫王先生背着自己,与另一年轻女子关系暧昧。从此,夫妻关系发展到无法生活程度,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佟女士拿出王先生当初写下的保证书,要求其兑现承诺,却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佟女士一纸诉状将王先生告上法庭。最终,依据那份“忠诚保证书”,佟女士得到了应有的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按照我国法律,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或者“与婚外异性同居”程度的,并没有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本案王先生对佟女士的赔偿,主要是基于“忠诚保证书”。
  而对“忠诚保证书”的认定,法律根据有二点:一是依据我国民法民事行为自治的原则看,王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出具“忠诚保证书”,完全是一种真心、自愿行为。而且这一行为也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二是依据我国《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王先生所写的“忠诚保证书”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的原则和规定,完全是维护婚姻家庭和谐关系的表现,可以说,此“忠诚保证书”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原则的具体化。
  
  3.拾取盗贼遗弃赃物也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农民工周某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因拾取盗贼丢弃的电动摩托车,而被认定犯有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3年执行。
  2009年春天的一个早晨,周某在下夜班步行回工棚的途中,见一群人围着路边一辆九成新的电动摩托车观看,一打听原来是盗贼偷车后因怕出事而将车子丢弃在路边。当晚,周某再次途经此处,见该车仍在原处,“反正车主没有来领取,不如把它捡回去留着自己用。”周某想到这儿,将车子藏匿起来。可没过几天,便被当地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有关部门鉴定,该电动摩托车价值9000余元。周某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我国《刑法》上的侵占罪。
  点评: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下列两种情形将构成侵占罪:一是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二是将他人的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对本案分析可以看出,周的行为符合该罪第二种情形的构成要件。
  所谓遗忘物,就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本应带走而丢失或遗置在某场所的财物,属于所有人或持有人暂时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权。
  同时,周某拾取电动摩托车的目的是非法占为己有。而且,周某是在应当明知该车是他人所有的财产,自己无权占有,可为了自己使用,还是将车子取走占有。
  法律上对拒不交出行为并无任何限制,无论行为人是以语言表示还是以行为表示,均可构成拒不交出。而周某趁四处无人之机拾取车子,并予以藏匿的行为符合拒不交出构成要件。此外,法律对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要求是:立案标准为5000元至2万元。
  
  4.排污符合标准也要承担损害赔偿
  
  案例:2010年初,一家冶炼厂搬迁靠山屯村的后山脚下。开工不到一年后,村里发生了因河水污染致刘大明等3户村民所养鸭子部分死亡事件。刘大明等3户村民要求冶炼厂赔偿损失。可冶炼厂负责人却不认可,他们认为厂里排出的污水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村民不信,就请来当地环保等有关部门对所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结果确实如冶炼厂说的那样,完全符合排放标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冶炼厂对3户村民所养鸭子部分死亡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点评: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这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造成环境污染,行为人无论是否有过错,只要有证据证明村民家鸭子死亡是因冶炼厂排放废水所致,无论其检测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也无论冶炼厂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与冶炼厂排放废水根本不存在因果关系,冶炼厂才可以免责。但此种情况下,冶炼厂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解决这类损害赔偿纠纷的途径有二:可以请求环保行政机关处理,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不经行政处理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综合点评:上述所提到4个案例,若是按照旧有的某些观念,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无害他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一般来说并不存在负民事责任问题,更不要说承担刑事责任了。而在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为解决“法律一经制定,便已落后于时代”的不足,通过立法和法律修正案以及按照社会向前发展的需要,以新的解释来确定法律所应具备的合理含义、目的和宗旨。如合同领域,诚信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现代侵权法确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已经开始由“无害他人”转向“适当地爱他人”,以维护社会的诚信,推进精神文明进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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