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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自然人为出让主体,把公司出卖给另一个自然人,此类买卖合同违反了《公司法》有关公司主体特性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股权转让等问题的基本法律框架,违反了《合同法》理论中的效力性强制规范,应为无效合同。文章举一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论述,同时提出本人关于合同效力性强制规范认定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