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回 面对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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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话说到第十回就应该闭嘴了,因为整个程序走完了,该介绍的武器介绍过了,什么阶段该采取什么应对办法,也都说了。还来个“第十一回,面对裁决”?看官该烦了:是不是没话找话、延长篇幅以搏取可怜的稿费?
  非也!
  对别人,话可能需得打住,但对咱中国的企业,还真有“第十一回”的必要。
  
  出卖兄弟企业为“市场”
  
  话说当年欧委会对中国有个案子,案件的应对过程是顺利的,国内企业在某机构的组织下,团结应对,在欧盟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拿到市场经济地位。为了避免再次出现无序出口的混乱局面,该机构和应诉企业协商,就各企业出口数量进行了安排。这本来应该算是没有办法的办法,但业内对这个数量安排有不同的声音。按理说这也是正常的,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利益、有不同的关注点。解决办法应该是从不一致谈到一致,从不妥商到妥。但就在这个时候,一个非常的举措出现了:其中的一家公司认为自己获得的出口份额太少,将行业组织协调出口数量的情况向欧委会告密。欧委会认为企业的出口受到强力的国家干预,取消了应诉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这是几年前的例子。最近,类似的情况再次出现。在欧委会对华购物袋反倾销调查过程中,被抽样公司有一些拿到市场经济地位,有一些没拿到市场经济地位。这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但是,没拿到市场经济地位的个别公司,向欧委会告发拿到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提供虚假资料,最终导致欧委会取消了部分公司的市场经济地位。
  我们并不赞成公司弄虚作假欺骗调查官员的做法。因为这是涉及个人尊严的大事情,一旦发现假资料,调查官会认为您在侮辱他的智商。但是,必须了解,在中国企业目前的应诉面临法律歧视如第三国替代的情况下,中国企业的很多数据是不被尊重的。很多调查官也许压根就不了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对中国公司所处的市场环境缺乏认知,有的问题是被放大了的。而有的问题,本来是经营管理上的瑕疵,比如没有价格谈判资料、营业执照没有及时变更范围等现象,就算在发起调查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也可能存在此类瑕疵,但调查官认为这就是政府强力干预公司经营,因此不能给予市场经济地位。这些问题其实压根和是否市场经济导向挂不上钩,但一定要拿这个来说事,也是一种有理说不清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公司可能选择了一些企图减少麻烦的做法。这本来是还原事实的做法,但结果被自己人给捅出去,并因此承担后果,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感叹本国企业的“背叛”
  
  而据说有的中国公司甚至把反倾销当作一个竞争武器,与外国商人里应外合,演双簧,通过发起反倾销调查,打垮国内的竞争对手,独霸市场,这是非常令人不齿的。遗憾的是,这类事情通常很难找到直接证据给那些“胳膊肘往外拐”的公司定罪,就算有证据,到底什么法律能够予以制裁?也许我们的法律对此仍然是个真空,所以只能予以道德谴责罢了。
  中国人太多了,中国公司太多了,而且中国制造业目前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劳动密集型的企业特征突出,一个产品只有少数几家公司才能生产的情况在现实中基本不存在。再加上现在似乎处于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竞争十分激烈甚至可以称得上惨烈。这的确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竞争关系在某种含义上也是对手关系,存在明里或暗里的争斗和较劲也是正常的。
  但是,在国外反倾销调查面前,中国企业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有“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感觉。我并非民族主义者,也不是“粪青”,但只要看看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的偏见和歧视,您应该会明白:这是一场战争,一场外国商人对中国产业的围剿。在列强面前,心底里油然发出“起来、起来”的吼声。非常不明白:为什么中国公司面对列强,不能够放下恩怨,一致对外?为什么不能够为冲出去的企业庆幸,为自己的明天加油?为什么非要作出“我不好过也不让你好好过”的选择!
  这是让人无法乐观的现象。还是那句话:有本事找老外较劲去!
  
  减轻反倾销制裁的选择
  

  面对反倾销税,直接后果理论上讲可能导致定单转移,但事实上也不尽然。因为生意上的伙伴并不是随时随地都可以变更的,毕竟有合作基础。在裁决生效之后,有的進口商并不必然选择定单转移,而是继续探讨合作的途径,探讨消化反倾销税造成的压力和后果。在这种情形之下,有几个选项:
  一是改产品进入为资本进入。直接到调查国去开工厂,生产涉案产品。您的公司马上成为跨国公司,由于转移了原产地,原来的涉案产品也不再涉案了,您直接成为该国的国内产业,下次再提起反倾销时,您可是拥有“表决权”了,因为您已经是其国内产业的一部分了。当然,作出这样的决策需要公司的实力,而且涉及跨国投资决策。
  二是化整为零。进口商不愿意变更合作伙伴,不愿意转移定单,也不愿意交纳反倾销税,这样情况下,进口商与中国生产出口商可以合作在该国设立加工厂,中国公司改整机出口为零件出口,到调查国工厂去加工装配,改变原产地。中国企业因为各国的原产地政策不尽相同,要改变原产地,需要符合该国规定的条件。选择这个方案,需要与进口商有“够铁”的合作关系,而且通过合作变得更“铁”。事实上有的中国公司本来和进口商合作多年,彼此亲如一家,完成这种合作是可能的。有的个案当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情形,使调查机关恨得咬牙切齿的,但咬碎牙齿也没办法,颇有“老虎吃天、无从下口”的苦恼。
  三是到第三国加工。选择一个和调查国有区域合作关系的国家或是他不会轻易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将您的产品出口到那里进行加工,再出口到目标市场。这一招的风险是如果大家都往同一个国家转移的话,很容易引起调查国的注意,从而引起进一步的措施。
  这几种方法都是合法的规避反倾销税,说到哪都没问题。
  至于那些改变产品的某一部分以避开涉案产品,或者由进口商吸收反倾销税,或者通过第三地转口等办法,不能算是合法规避,已经都有人想过也有人做过了,猫捉老鼠的游戏不断翻新,调查当局也吃一堑长一智,越来越难对付,甚至越来越不讲理了。这是双方博弈的结果。
  但愿更多的中国企业通过反倾销,懂得什么叫国际通则,少点内讧,多点外张。
  作者系广东省外经贸厅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局长
  编辑: 邓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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