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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乾隆五十一年,骆喻向两淮盐政投递了《盐法策》,陈述两淮盐务弊端,揭发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舞弊行为。《盐法策》本身没有重大的价值,但乾隆皇帝却非常重视。而在审理过程中,乾隆重点审查的是两淮盐官,而对两淮盐商却采取保护政策,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笔者从乾隆晚期的经济大环境和两淮盐务状况两方面展开分析,认为乾隆皇帝如此举措与当时两淮盐务的萧条有关系:乾隆皇帝重视《盐法策》的原因是想要通过这个案子来调查两淮盐务弊端;而在审理过程中重点审查两淮盐官,是为了打击两淮盐官,以恢复两淮盐商的力量从而恢复两淮盐务运作。但乾隆皇帝的目的没有达到,两淮盐商没有逃脱衰败的命运,两淮盐务也最终逐渐衰落。
关键词:《盐法策》;骆愉;两淮盐官;两淮盐商;乾隆皇帝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1—0016—08
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盐法策》案发,以往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到案件中投递《盐法策》的骆愉的供词,从而认定这个案件揭露出清朝盐务腐败的集中表现是:官商勾结、贿赂成风,却往往忽视对这个案件具体审理过程的深究。笔者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一案件并非如此简单,而是存在若干可疑之处。这些可疑之处很可能使我们触及到,乾隆在其执政晚期对两淮盐务状况处理的某种困境。
一、《盐法策》案的由来
乾隆五十一年,一位客宿扬州的安徽滁州生员骆愉,向两淮盐政投递了《盐法策》。在任盐政全德置之不问将这位生员打发走了。没有想到,骆愉接着告到了两淮盐运史那儿。全德因此只能据情奏闻,上奏到当时的皇帝乾隆处,从而引发了《盐法策》案。
骆愉投递的这份《盐法策》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条陈盐务积弊,陈述了盐商控告运判案件以及私贩之弊等,涉及到盐务系统官员腐败的问题。另一部分,则包括“戊戌春间,由兵部驿递传赐总商江广达宫妃”, “扬州城内众口喧传”,以及“总商自二十二年起,每年送银十二万两给京中红人”等语,涉及到总商江广达贿赂官员等事情。 策稿当中的江广达,本名为江春,“江广达”原为江春的盐务牌号(即盐商行盐的旗号),后来则逐渐成为他的花名。乾隆时期,两淮盐商组织中的格局为:首总——大总商—一小总商一—散商。其中首总都是由与皇室、官僚关系最为密切的总商充当。拥有首总和总商身份的江广达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权力甚大。可以这样说,江广达在盐商群体当中是一个实力派人物,对两淮盐商有一定的控制权,是两淮盐商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所以骆愉告发的虽然是江广达这个人,但实际上如果江广达被判有罪,整个两淮盐商利益集团都将会受到牵连。由此可以认定,骆愉在《盐法策》中实际上要告发的是两批人,一批是两淮盐官,而另一批则是以江广达为首的两淮盐商。
二、《盐法策》案的审理过程
九月这份《盐法策》最终送到了乾隆皇帝的手中。乾隆皇帝对此十分警觉,特旨命将骆愉严拿解京,交刑部会同军机大臣严审,并传旨两江总督,彻查“赐总商宫妃”等事。也就是说,乾隆皇帝在地方和中央运用两个班子来同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最初,军机处的职责是审讯骆愉,通过对骆愉个人的审判来判定其所投《盐法策》的真实性;而两江总督的职责则是在扬州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判断《盐法策》的真实性。
十月初三,军机处对骆愉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之后,向乾隆皇帝提交了一份报告,作出了审判的初步结论: “骆愉大约因本年不得馆地,思欲挟持商家以图糊口,似有索诈不遂挟嫌情弊。”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军机处对骆愉的个人品行表示了怀疑。为了进一步取得证据,军机处上奏乾隆皇帝请求裁决“张馨(原任科道,据骆愉称张馨在金粟庵向骆愉说过赐宫妃一事),黄稼培(淮南散商吴姓家伊伙计,据骆愉称是黄稼培告诉他康山草堂主人蒙赐南苑宫妃一名)等相关涉案人员应否提解来京质讯,抑或拟写寄信谕旨,令李世杰(两江总督)就近提集讯问”。第二天,乾隆皇帝就下旨,按照军机处的意见将张馨、黄稼培等相关涉案人员提解来京质讯。
十月十五日,两江总督李世杰上奏:骆愉所供诸人俱已亡故。另外还附上了一份调查骆愉身份的折子。据骆愉在扬州之房主孙廷供称:那骆愉是滁州人,他于去年八月十六日到我店内住下,说来觅馆的,每日房饭钱八十文。不料他贫苦得狠[很]欠下房饭钱十八千有零不还。今年八月二十日出去,到二十一日就有甘泉县来查他物件,我跟著[着]检点,有破书几本、破衣几件,并无别的物件。而盐务总商汪晋泰之子、捐职布政使汪文瑜供:那骆愉是滁州人,向在仪征、扬州作客,专写匾对,父亲在日烦他写过对联,送十四两,骆愉嫌少,又加送四两后,因他情性不好,就与绝交。
很显然,这两份奏折为军机处的一审的审判报告提供了直接的证据,证明骆腧个人品行有问题。而几个证人全部死亡的事实更加说明骆愉的叵测用心。案件到这里似乎很清楚了,由此可以推定,《盐法策》所述事实应该出于骆愉的编造。
十月十五日晚,乾隆下令夜审骆愉。对骆愉的第二次审理,地点已不在军机处,而是在属于户部的仓场衙门。军机处是乾隆的心腹机关,军机大臣“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这样一个案子交由军机处来审理,足以说明乾隆皇帝的重视程度。现在转到了户部,可见乾隆皇帝已经倾向于相信骆愉只是个会诬告、造谣的落魄文人,所以对他的审理不再需要军机处来插手,而是交给了审理盐务案件的专门部门户部。
十六日,户部递交了审讯结果: “骆氏开初一味掩饰支吾,加以掌责、跪锁、拧耳并撩夹吓讯之后,他还是只说自己不应该编造策稿,写出罔上之言,自认万死,至于索诈、诬告等情节则坚不承认”。骆愉的自供是“所有馈送银两及扬州喧传之事,实系我自己编造,其实并无其事,亦并无人向我告知。……至盐斤夹带一节,我亦不过借此挟制众商,希冀他们怕我控告,给予银两。其实盐斤有无夹带情弊,我亦不能知其实在底里。……总之,喧传等事本无影响,我因贫困图利,一时糊涂该死,乱砌各款,口想挟制商人,如今自知罪重,已返悔无及了”。不管这是否骆愉在重刑威逼下不得已的招供,至少从法律程序上讲,在当事人骆愉招供后,这个案子的审查程序应该结束了。
十七日,新任两淮盐政徵瑞上奏, “喧传各款,密行查访,毫无影响”。这份奏折再次直接证明,骆愉《盐法策》中所谓的事实的确出于编造。
十月十八日,大学士阿桂等送上了最终的判决书。在案件审理之后五天内,将骆愉凌迟处死,家属仍行缘坐。
三、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点
通观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笔者认为存在三个疑点:
首先,案件本身的价值与乾隆皇帝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并没有保持着一种协调。如果将此案 与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进行比较,这种不协调将会相当明显。
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是一个特大的贪污案。,案件的举报人为当年的新任盐政尤拔世。这个案件最终查出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商和两淮官员在22年间共偷漏一千万两盐课。案件涉及的金额相当惊人,涉及到的人员包括两淮盐商和前几任的两淮盐政。可以说,当年尤拔世的举报对审查两淮盐务的舞弊行为有很大的价值。而与之相比,《盐法策》举报的内容主要是“赐总商宫妃”和“送银十二万两给京中红人”这样没有确凿证据的谣传,并且也没有涉及到巨大的金额。另外,举报人骆愉的身份是一个落魄生员,并非两淮盐务中的人员,其消息的可信度本来就值得怀疑。由此可以看出,和两淮预提盐引案相比较,《盐法策》案明显是一个存在证据缺陷的案件。
但奇怪的是,乾隆皇帝对《盐法策》案非常重视,甚至超过了对两淮预提盐引案的重视程度。
一方面,从乾隆皇帝所任命的审理案件的官员来看:在两淮预提盐引案中,乾隆皇帝任命江苏巡抚去审查案件。在《盐法策》案当中,乾隆皇帝不但派品级略高于两江巡抚的两江总督去调查“赐总商宫妃”等事,并且下令派刑部会同军机大臣严审。而军机处在乾隆中后期取代内阁,举凡军国大计莫不总揽,是清代政治中枢中影响最大,所起作用最广的一个机构。可以这样说,乾隆皇帝在审理《盐法策》案时可谓是派出了“豪华阵容”。同时动用两江总督这样的地方实力派和军机大臣这样的中央大员来审理这个案件,由此可见,乾隆皇帝对这个案件是多么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审理地点来看:审理两淮预提盐引案时,乾隆皇帝直接派官员在扬州本地进行调查审讯。在审理《盐法策》案时,乾隆皇帝则将骆愉严拿解京,直接由军机处负责审理。在北京审理可以使得整个审理过程处于乾隆皇帝的严密控制之下,这样一来就可以杜绝地方官员的徇私舞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审理地点上的处心积虑,同样可以看出乾隆皇帝相当重视《盐法策》案。
于是,在案件的重要性与皇帝的重视程度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引发我们的第一个疑问:乾隆皇帝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案件呢?
第二点,从审判程序来看,在骆愉招供之后,在法律程序上案件应该是审理完毕,可以结案了,但是乾隆皇帝没有按照这个法律程序终止审查这个案子。
相反,乾隆皇帝一面开始下令调查审查骆愉有无违碍字迹,一面也没有下令停止对正在进行的对两淮盐务情弊的审查。
十月十八日大学士阿桂等送上最终的判决书。说明这个案件已经完毕了。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性了。更何况已经确认策稿所告发的内容是编造的,那么骆喻对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指控当然是无效的。但为什么乾隆皇帝还紧抓住这个案子不放,仍然继续调查《盐法策》中提及的“两淮盐务情弊”这样编造的事实?而更奇怪的是,在接下来的调查当中,乾隆皇帝只审查两淮盐官和骆愉有没有违碍字迹,却没有继续调查两淮盐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最后一个疑点,对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进行审理时,是乾隆皇帝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态度。
十月四日,乾隆皇帝针对军机处所提交的第一份审判报告,下令“严密查访是否江广达家中存有江兰原信,毋致惊扰,实在有无风闻根据,密行具奏”。在骆愉的《盐法策》中,江广达的罪名是贿赂京中红人和被赐宫妃,这两个罪名都是很严重的。但是乾隆皇帝只是下令对江广达严密查访,并不进行实质性的询问审讯,更没有下令将江广达押解进京。
这是否说明,从一开始,乾隆皇帝就没有想要去审查两淮盐商?或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乾隆皇帝觉得赐宫妃这样的谣言太荒唐,所以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江广达?但是如果是这样,乾隆皇帝一开始就不应该如此重视这个存在证据污点的案子,也不必大费周折的将骆愉押解进京交由军机处来审理。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十月初一,乾隆发出上谕,等骆愉过山东境内后,要“星速兼程行走,解京候讯。并嘱咐要小心管押,毋致疏虞”。乾隆皇帝肯定是认为这个案件有一定的价值才会这样来处理。而在确定骆愉是编造了《盐法策》后,乾隆皇帝再没有任何审查江广达的举动,相反却是去调查骆腧是否有无违碍字迹,将案件审理的直接矛头对准了骆喻。这一处理,使得两淮盐商成功地从这个案子中解脱出来。
而与对盐商的宽容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官严格彻查的态度。在十月四日的同一份上谕中,对于骆愉所供“现在商人运盐,每包每引夹带多至一百余斤,盐院、运司俱属不知,其余官员都是通气知道”等语。乾隆皇帝上谕“盐斤弊空运所关颇大,不可不彻底查究,严加整顿”。即使在确定骆愉是编造了《盐法策》的内容之后,乾隆皇帝仍然没有下令停止对盐斤弊空的调查。
由此,我们不能不问:在《盐法策》当中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都是被告,为什么乾隆皇帝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
四、原因分析
综合审判过程中这三个疑点可以看出,乾隆皇帝的确是非常重视这个案件。但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乾隆皇帝并没有展开对两淮盐商十分积极的调查,而是将审查的重心放在两淮盐官身上。可见,乾隆皇帝在处理两淮事务的时候,注意将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区别对待和处理。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乾隆皇帝没有展开对两淮盐商的大规模的调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盐商的某种保护,使得其不卷入这个政治旋涡。而对两淮盐官所采取的彻查到底的方式,则反映出乾隆对两淮盐官并不信任,希望力查弊政的一种努力。然而乾隆皇帝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措施?笔者认为,乾隆晚期的经济大环境和两淮盐务的状况恐怕是促使其如此行动的主要原因。
乾隆晚期时财政节余开始减少。在《清代财政支出政策与支出结构的变动》一文中,陈锋指出,乾隆中后期二次金川之役、台湾之役、安南之役、初次廓尔喀之役、二次廓尔喀之役、湘黔苗民起义之役接连发生,乾隆中后期这六次战争的军费支出笔者已统计为1.1亿两。乾隆四十六年(1781)后陆续实行的武职养廉、红白事例银、绿营公费银改由正项支出,每年已多支出银200余万两,财政结余已是大不如前,四十五年以前又普免天下钱粮四次,户部尚余银七千八百万。五十五年以前又免钱粮多次,而户部尚存银八千万,这里的户部存银额并不完全标示正常收入与支出的结余,是由于实行了盐商报效等另外的筹款手段。也就是说,乾隆晚期,国家财政的平衡,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依赖盐商的积极报效。换言之,正是由于盐商积极的报效,才使得乾隆晚期的财政呈现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
而两淮盐商在各省盐商中经济实力是最强的。黄俶成在《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一文中据《两淮盐法志》作了量化考证:乾隆间两淮每年食盐吞吐量为1525900余引,每引一般为300—400斤。在食盐产地每引值银 0.64两,加上课税和费用,共值1.88两,运至内地可卖10余两银。如是,两淮盐商每年可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朱宗宙在《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关系》一文中整理出了乾隆中后期两淮盐商的具体捐输数额,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乾隆晚期当国家出现突发状况,需要动用大笔资金的时候,两淮盐商的捐输则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一个有效的支持。即乾隆晚期国家财政对两淮盐商的捐输是有依赖性的。
此时乾隆皇帝虽然在财政上很依赖两淮盐商的捐输,但这还不是乾隆皇帝在这个案件当中要保护两淮盐商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乾隆前三十年,两淮盐商的捐输一共为八百四十九万两左右,这对乾隆早期的财政也是有相当的意义的。但是乾隆皇帝在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还是重重地打击了两淮盐商。两淮盐商们被责令本年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而在三次南巡过程中出了力的总商江广达更是被革去职衔。笔者以为,此次打击的原因是因为乾隆早期两淮盐商势力比较强大,其势力已经渗透到政治领域当中并且超越了两淮的范围。在三十年,太监张凤潜逃至扬州最后却被江广达所拿获。而内务府各衙门严缉累月竟不能获,居然还让张凤逃到了扬州。乾隆皇帝对此时两淮盐商的实力不可能不有所忌惮,因此利用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对两淮盐商进行打击。
而《盐法策》发生时,盐务已经开始衰败。根据《石渠余记》记载:乾隆中期以后,各省商告疲。而两淮的盐业也开始衰败。“自乾隆初年起,由于额引畅销,向于正引之外预提下纲目二十万至四十万,以一引三两计,每年可多收盐课六十余万两至一百二十万两不等。但自四十六年预提壬寅纲二十万引之后,至是四年未经两淮盐政奏请预提。”。四年未经两淮盐政奏请预提的直接后果就是这四年内,国家的直接收入减少了二百万两到四百万两(以一引三两计)。
盐商不再进行预提盐引的原因是财力上开始出现问题,盐商已经没有足够的钱来预提盐引了。而实际上,在三十三年之后,两淮盐商的财政就开始出现了问题。在乾隆三十三年,两淮预提盐引案发。盐商们被责令本年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这对两淮盐商的打击是很大的。总商江广达的家产日渐消乏。乾隆三十六年,乾隆帝曾赏借江广达三十万两以资营运,并于乾隆三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六年一再展限。四十七年,已完至第十三限时,乾隆皇帝豁免二百万两;四十九年,乾隆帝豁免两淮盐商未完提引余利银一百六十三万两二千七百七十四两。
与盐商不再进行预提盐引相反的是,前三十年,两淮盐商的捐输一共为八百四十九万两左右。在中后期的二十年中,两淮盐商却承担了更多的捐输。两淮盐商在衰弱时还能够维持如此庞大的捐输,应该不是因为两淮盐商的正常赢利。如果两淮盐商财政状况良好,他们不可能不预提盐引。在查这四年当中两淮盐商没有预提盐引时,乾隆皇帝曾怀疑“两淮盐商于正引之内飞洒夹带,以无课之盐私销入己,转将正引积压,导致不复预提盐引”。虽然最终没有查出来,但是这说明乾隆皇帝早已经觉察到两淮盐商可能用偷逃的盐课来支付大量的捐输。事实上两淮盐商从事私盐活动的确是非常普遍的。根据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中的研究,盐商通常采取比较隐蔽的办法,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商人在下场捆盐时将超过规定的盐从场中带出,躲过检查。乾隆晚期,两淮盐商不再预提盐引,但为了维持他们的盐业专卖权,向乾隆皇帝表示忠心来获取政治利益,他们又靠夹带无课之私盐来大量捐输。于是两淮盐商身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他们大量向国家财政捐输,另一方面他们自身的实力在下降,无法提供更多的捐输,只能以走私来赚钱填补捐输空额。对国家财政而言,类似的矛盾同样存在:一方面,国家财政需要盐商的大量捐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盐商不预提盐引和走私行为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
导致这样恶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吏的贪污勒索。这使得盐商的支出增加而增加了运营的成本,从而使得两淮盐商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盐引。
清朝的盐业监察制度存在缺陷,使得中央不能够对两淮的官吏进行有效地监督,这就导致了两淮官吏的贪污勒索现象普遍。中央户部虽然为职掌盐务的最高机关,但在实际上仅只审查奏销,并且审查奏销只凭各省册报,有稽查之名,无稽查之实。两淮盐政才是两淮盐商最直接接触到的盐官。而两淮盐运有许多繁琐而严格的制度:盐商交纳盐课后,从运司处领取盐引,凭盐引到盐场购盐。购得的盐斤经过场大使用官秤核称后,盐斤,盐引完全相符,才允许运出。每一纲盐运输开始,运司先选定日期,告知巡盐御史,御史亲自察看。沿河各处多设关卡,随时对盐船——加以检查,认为合格的才给票放行。这当中的任何一个官员都可以为难盐商,使得其不能顺利通过。也就是说,有如此多的官员可以在两淮盐商身上捞取好处,而中央户部根本无法管理。两淮盐政是经常被弹劾的。两淮盐政吉庆在乾隆十三年就被漕运总督蕴著奏参科派婪脏,声名狼藉等罪。而三十三年盐政高桓被判斩侯。四十九年盐政伊龄阿被全德弹劾。而在八年后就发生了两淮盐政巴宁阿贪黩败坏事件。两淮的贪污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两淮盐商疲敝才是乾隆皇帝在《盐法策》案审理过程中保护两淮盐商而打击两淮盐官的一个重要原因。乾隆皇帝希望能够保证两淮盐商有足够的实力来为国家提供足够的捐输。因为两淮盐商疲敝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两淮盐官的贪污和敲诈勒索,于是乾隆皇帝如此重视《盐法策》案,实际的目的就是为了彻查两淮盐官,使得两淮盐商的运营成本降低,恢复原先的实力。但是乾隆皇帝打击两淮盐官的目的没有达到:
十月十二日大学士阿桂等上奏江吴两商人控告并无情弊。
十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李世杰等上奏业已查明江吴两商人控告并无情弊事。
这说明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务的实际控制力已经严重削弱。乾隆执政的最后九年,两淮盐务出现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八年后就发生了两淮盐政巴宁阿贪黩败坏事件。而江广达死后,家产荡然。两淮盐商的衰弱成了不可挽救之势。
五、余论
两淮盐务官员的腐败是造成两淮盐务疲敝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而官员的腐败又和乾隆时期不健全的监察制度有很大关系。乾隆皇帝试图在依靠自己的皇权来控制两淮盐官以弥补监察制度的不完善。在其执政初期,皇权有很大的控制力,两淮盐务在乾隆皇帝的控制之下,没有走向衰败。但是在其执政晚期,这种控制能力开始下降,皇权已经没有足够的威信来驾驭两淮盐务了。这个时候,两淮盐官这些地方实力派开始控制了两淮盐务。两淮盐商就要同时应对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双重剥削,而地方官员的剥削又有着很大的随意胜,这就加重了两淮盐商的经济负担。两淮盐商在纳税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政治保护。
中央皇权对地方官员的控制能力是不确定的,是随皇帝自身实力不断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胜。如果依赖这种不确定的皇权来弥补两淮盐务制度上的缺陷,那么两淮盐商的兴盛和衰败将是一个正常现象。
(责任编辑 周聪)
关键词:《盐法策》;骆愉;两淮盐官;两淮盐商;乾隆皇帝
中图分类号:K24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864(2010)01—0016—08
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盐法策》案发,以往的研究往往只注意到案件中投递《盐法策》的骆愉的供词,从而认定这个案件揭露出清朝盐务腐败的集中表现是:官商勾结、贿赂成风,却往往忽视对这个案件具体审理过程的深究。笔者对案件的审理过程进行具体分析,发现这一案件并非如此简单,而是存在若干可疑之处。这些可疑之处很可能使我们触及到,乾隆在其执政晚期对两淮盐务状况处理的某种困境。
一、《盐法策》案的由来
乾隆五十一年,一位客宿扬州的安徽滁州生员骆愉,向两淮盐政投递了《盐法策》。在任盐政全德置之不问将这位生员打发走了。没有想到,骆愉接着告到了两淮盐运史那儿。全德因此只能据情奏闻,上奏到当时的皇帝乾隆处,从而引发了《盐法策》案。
骆愉投递的这份《盐法策》包括两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条陈盐务积弊,陈述了盐商控告运判案件以及私贩之弊等,涉及到盐务系统官员腐败的问题。另一部分,则包括“戊戌春间,由兵部驿递传赐总商江广达宫妃”, “扬州城内众口喧传”,以及“总商自二十二年起,每年送银十二万两给京中红人”等语,涉及到总商江广达贿赂官员等事情。 策稿当中的江广达,本名为江春,“江广达”原为江春的盐务牌号(即盐商行盐的旗号),后来则逐渐成为他的花名。乾隆时期,两淮盐商组织中的格局为:首总——大总商—一小总商一—散商。其中首总都是由与皇室、官僚关系最为密切的总商充当。拥有首总和总商身份的江广达具有半官半商的身份,权力甚大。可以这样说,江广达在盐商群体当中是一个实力派人物,对两淮盐商有一定的控制权,是两淮盐商这个利益集团的代表。所以骆愉告发的虽然是江广达这个人,但实际上如果江广达被判有罪,整个两淮盐商利益集团都将会受到牵连。由此可以认定,骆愉在《盐法策》中实际上要告发的是两批人,一批是两淮盐官,而另一批则是以江广达为首的两淮盐商。
二、《盐法策》案的审理过程
九月这份《盐法策》最终送到了乾隆皇帝的手中。乾隆皇帝对此十分警觉,特旨命将骆愉严拿解京,交刑部会同军机大臣严审,并传旨两江总督,彻查“赐总商宫妃”等事。也就是说,乾隆皇帝在地方和中央运用两个班子来同时对这个案件进行审理。最初,军机处的职责是审讯骆愉,通过对骆愉个人的审判来判定其所投《盐法策》的真实性;而两江总督的职责则是在扬州进行调查取证,从而判断《盐法策》的真实性。
十月初三,军机处对骆愉进行了第一次审理。之后,向乾隆皇帝提交了一份报告,作出了审判的初步结论: “骆愉大约因本年不得馆地,思欲挟持商家以图糊口,似有索诈不遂挟嫌情弊。”这份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军机处对骆愉的个人品行表示了怀疑。为了进一步取得证据,军机处上奏乾隆皇帝请求裁决“张馨(原任科道,据骆愉称张馨在金粟庵向骆愉说过赐宫妃一事),黄稼培(淮南散商吴姓家伊伙计,据骆愉称是黄稼培告诉他康山草堂主人蒙赐南苑宫妃一名)等相关涉案人员应否提解来京质讯,抑或拟写寄信谕旨,令李世杰(两江总督)就近提集讯问”。第二天,乾隆皇帝就下旨,按照军机处的意见将张馨、黄稼培等相关涉案人员提解来京质讯。
十月十五日,两江总督李世杰上奏:骆愉所供诸人俱已亡故。另外还附上了一份调查骆愉身份的折子。据骆愉在扬州之房主孙廷供称:那骆愉是滁州人,他于去年八月十六日到我店内住下,说来觅馆的,每日房饭钱八十文。不料他贫苦得狠[很]欠下房饭钱十八千有零不还。今年八月二十日出去,到二十一日就有甘泉县来查他物件,我跟著[着]检点,有破书几本、破衣几件,并无别的物件。而盐务总商汪晋泰之子、捐职布政使汪文瑜供:那骆愉是滁州人,向在仪征、扬州作客,专写匾对,父亲在日烦他写过对联,送十四两,骆愉嫌少,又加送四两后,因他情性不好,就与绝交。
很显然,这两份奏折为军机处的一审的审判报告提供了直接的证据,证明骆腧个人品行有问题。而几个证人全部死亡的事实更加说明骆愉的叵测用心。案件到这里似乎很清楚了,由此可以推定,《盐法策》所述事实应该出于骆愉的编造。
十月十五日晚,乾隆下令夜审骆愉。对骆愉的第二次审理,地点已不在军机处,而是在属于户部的仓场衙门。军机处是乾隆的心腹机关,军机大臣“掌军国大政,以赞机务”。这样一个案子交由军机处来审理,足以说明乾隆皇帝的重视程度。现在转到了户部,可见乾隆皇帝已经倾向于相信骆愉只是个会诬告、造谣的落魄文人,所以对他的审理不再需要军机处来插手,而是交给了审理盐务案件的专门部门户部。
十六日,户部递交了审讯结果: “骆氏开初一味掩饰支吾,加以掌责、跪锁、拧耳并撩夹吓讯之后,他还是只说自己不应该编造策稿,写出罔上之言,自认万死,至于索诈、诬告等情节则坚不承认”。骆愉的自供是“所有馈送银两及扬州喧传之事,实系我自己编造,其实并无其事,亦并无人向我告知。……至盐斤夹带一节,我亦不过借此挟制众商,希冀他们怕我控告,给予银两。其实盐斤有无夹带情弊,我亦不能知其实在底里。……总之,喧传等事本无影响,我因贫困图利,一时糊涂该死,乱砌各款,口想挟制商人,如今自知罪重,已返悔无及了”。不管这是否骆愉在重刑威逼下不得已的招供,至少从法律程序上讲,在当事人骆愉招供后,这个案子的审查程序应该结束了。
十七日,新任两淮盐政徵瑞上奏, “喧传各款,密行查访,毫无影响”。这份奏折再次直接证明,骆愉《盐法策》中所谓的事实的确出于编造。
十月十八日,大学士阿桂等送上了最终的判决书。在案件审理之后五天内,将骆愉凌迟处死,家属仍行缘坐。
三、审理过程中存在的若干疑点
通观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笔者认为存在三个疑点:
首先,案件本身的价值与乾隆皇帝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并没有保持着一种协调。如果将此案 与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进行比较,这种不协调将会相当明显。
乾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是一个特大的贪污案。,案件的举报人为当年的新任盐政尤拔世。这个案件最终查出乾隆三十三年两淮盐商和两淮官员在22年间共偷漏一千万两盐课。案件涉及的金额相当惊人,涉及到的人员包括两淮盐商和前几任的两淮盐政。可以说,当年尤拔世的举报对审查两淮盐务的舞弊行为有很大的价值。而与之相比,《盐法策》举报的内容主要是“赐总商宫妃”和“送银十二万两给京中红人”这样没有确凿证据的谣传,并且也没有涉及到巨大的金额。另外,举报人骆愉的身份是一个落魄生员,并非两淮盐务中的人员,其消息的可信度本来就值得怀疑。由此可以看出,和两淮预提盐引案相比较,《盐法策》案明显是一个存在证据缺陷的案件。
但奇怪的是,乾隆皇帝对《盐法策》案非常重视,甚至超过了对两淮预提盐引案的重视程度。
一方面,从乾隆皇帝所任命的审理案件的官员来看:在两淮预提盐引案中,乾隆皇帝任命江苏巡抚去审查案件。在《盐法策》案当中,乾隆皇帝不但派品级略高于两江巡抚的两江总督去调查“赐总商宫妃”等事,并且下令派刑部会同军机大臣严审。而军机处在乾隆中后期取代内阁,举凡军国大计莫不总揽,是清代政治中枢中影响最大,所起作用最广的一个机构。可以这样说,乾隆皇帝在审理《盐法策》案时可谓是派出了“豪华阵容”。同时动用两江总督这样的地方实力派和军机大臣这样的中央大员来审理这个案件,由此可见,乾隆皇帝对这个案件是多么的重视。
另一方面,从审理地点来看:审理两淮预提盐引案时,乾隆皇帝直接派官员在扬州本地进行调查审讯。在审理《盐法策》案时,乾隆皇帝则将骆愉严拿解京,直接由军机处负责审理。在北京审理可以使得整个审理过程处于乾隆皇帝的严密控制之下,这样一来就可以杜绝地方官员的徇私舞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审理地点上的处心积虑,同样可以看出乾隆皇帝相当重视《盐法策》案。
于是,在案件的重要性与皇帝的重视程度之间形成了一对矛盾,引发我们的第一个疑问:乾隆皇帝为什么如此重视这个案件呢?
第二点,从审判程序来看,在骆愉招供之后,在法律程序上案件应该是审理完毕,可以结案了,但是乾隆皇帝没有按照这个法律程序终止审查这个案子。
相反,乾隆皇帝一面开始下令调查审查骆愉有无违碍字迹,一面也没有下令停止对正在进行的对两淮盐务情弊的审查。
十月十八日大学士阿桂等送上最终的判决书。说明这个案件已经完毕了。也就是说,这个案件根本就没有继续调查的必要性了。更何况已经确认策稿所告发的内容是编造的,那么骆喻对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的指控当然是无效的。但为什么乾隆皇帝还紧抓住这个案子不放,仍然继续调查《盐法策》中提及的“两淮盐务情弊”这样编造的事实?而更奇怪的是,在接下来的调查当中,乾隆皇帝只审查两淮盐官和骆愉有没有违碍字迹,却没有继续调查两淮盐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
最后一个疑点,对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进行审理时,是乾隆皇帝采取了不同的审查态度。
十月四日,乾隆皇帝针对军机处所提交的第一份审判报告,下令“严密查访是否江广达家中存有江兰原信,毋致惊扰,实在有无风闻根据,密行具奏”。在骆愉的《盐法策》中,江广达的罪名是贿赂京中红人和被赐宫妃,这两个罪名都是很严重的。但是乾隆皇帝只是下令对江广达严密查访,并不进行实质性的询问审讯,更没有下令将江广达押解进京。
这是否说明,从一开始,乾隆皇帝就没有想要去审查两淮盐商?或者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就是乾隆皇帝觉得赐宫妃这样的谣言太荒唐,所以认为没有必要审查江广达?但是如果是这样,乾隆皇帝一开始就不应该如此重视这个存在证据污点的案子,也不必大费周折的将骆愉押解进京交由军机处来审理。而更值得注意的是,十月初一,乾隆发出上谕,等骆愉过山东境内后,要“星速兼程行走,解京候讯。并嘱咐要小心管押,毋致疏虞”。乾隆皇帝肯定是认为这个案件有一定的价值才会这样来处理。而在确定骆愉是编造了《盐法策》后,乾隆皇帝再没有任何审查江广达的举动,相反却是去调查骆腧是否有无违碍字迹,将案件审理的直接矛头对准了骆喻。这一处理,使得两淮盐商成功地从这个案子中解脱出来。
而与对盐商的宽容态度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官严格彻查的态度。在十月四日的同一份上谕中,对于骆愉所供“现在商人运盐,每包每引夹带多至一百余斤,盐院、运司俱属不知,其余官员都是通气知道”等语。乾隆皇帝上谕“盐斤弊空运所关颇大,不可不彻底查究,严加整顿”。即使在确定骆愉是编造了《盐法策》的内容之后,乾隆皇帝仍然没有下令停止对盐斤弊空的调查。
由此,我们不能不问:在《盐法策》当中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都是被告,为什么乾隆皇帝会采取两种不同的态度?
四、原因分析
综合审判过程中这三个疑点可以看出,乾隆皇帝的确是非常重视这个案件。但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乾隆皇帝并没有展开对两淮盐商十分积极的调查,而是将审查的重心放在两淮盐官身上。可见,乾隆皇帝在处理两淮事务的时候,注意将两淮盐商和两淮盐官区别对待和处理。在这一案件审理过程中,乾隆皇帝没有展开对两淮盐商的大规模的调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对盐商的某种保护,使得其不卷入这个政治旋涡。而对两淮盐官所采取的彻查到底的方式,则反映出乾隆对两淮盐官并不信任,希望力查弊政的一种努力。然而乾隆皇帝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措施?笔者认为,乾隆晚期的经济大环境和两淮盐务的状况恐怕是促使其如此行动的主要原因。
乾隆晚期时财政节余开始减少。在《清代财政支出政策与支出结构的变动》一文中,陈锋指出,乾隆中后期二次金川之役、台湾之役、安南之役、初次廓尔喀之役、二次廓尔喀之役、湘黔苗民起义之役接连发生,乾隆中后期这六次战争的军费支出笔者已统计为1.1亿两。乾隆四十六年(1781)后陆续实行的武职养廉、红白事例银、绿营公费银改由正项支出,每年已多支出银200余万两,财政结余已是大不如前,四十五年以前又普免天下钱粮四次,户部尚余银七千八百万。五十五年以前又免钱粮多次,而户部尚存银八千万,这里的户部存银额并不完全标示正常收入与支出的结余,是由于实行了盐商报效等另外的筹款手段。也就是说,乾隆晚期,国家财政的平衡,实际上很大一部分是依赖盐商的积极报效。换言之,正是由于盐商积极的报效,才使得乾隆晚期的财政呈现一个较为稳定的状态。
而两淮盐商在各省盐商中经济实力是最强的。黄俶成在《论两淮盐业经济对清代学术文化的影响》一文中据《两淮盐法志》作了量化考证:乾隆间两淮每年食盐吞吐量为1525900余引,每引一般为300—400斤。在食盐产地每引值银 0.64两,加上课税和费用,共值1.88两,运至内地可卖10余两银。如是,两淮盐商每年可赚银1500万两以上,上交盐税600万两以上,占全国盐课60%左右。不仅如此,国家每有重大军事行动,或天灾年荒,或河防工需,或巡幸典庆,盐商就捐输报效。朱宗宙在《明清时期扬州盐商与封建政府关系》一文中整理出了乾隆中后期两淮盐商的具体捐输数额,如下表: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乾隆晚期当国家出现突发状况,需要动用大笔资金的时候,两淮盐商的捐输则是对国家财政收支平衡的一个有效的支持。即乾隆晚期国家财政对两淮盐商的捐输是有依赖性的。
此时乾隆皇帝虽然在财政上很依赖两淮盐商的捐输,但这还不是乾隆皇帝在这个案件当中要保护两淮盐商的最主要的原因。在乾隆前三十年,两淮盐商的捐输一共为八百四十九万两左右,这对乾隆早期的财政也是有相当的意义的。但是乾隆皇帝在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还是重重地打击了两淮盐商。两淮盐商们被责令本年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而在三次南巡过程中出了力的总商江广达更是被革去职衔。笔者以为,此次打击的原因是因为乾隆早期两淮盐商势力比较强大,其势力已经渗透到政治领域当中并且超越了两淮的范围。在三十年,太监张凤潜逃至扬州最后却被江广达所拿获。而内务府各衙门严缉累月竟不能获,居然还让张凤逃到了扬州。乾隆皇帝对此时两淮盐商的实力不可能不有所忌惮,因此利用了三十三年的两淮预提盐引案,对两淮盐商进行打击。
而《盐法策》发生时,盐务已经开始衰败。根据《石渠余记》记载:乾隆中期以后,各省商告疲。而两淮的盐业也开始衰败。“自乾隆初年起,由于额引畅销,向于正引之外预提下纲目二十万至四十万,以一引三两计,每年可多收盐课六十余万两至一百二十万两不等。但自四十六年预提壬寅纲二十万引之后,至是四年未经两淮盐政奏请预提。”。四年未经两淮盐政奏请预提的直接后果就是这四年内,国家的直接收入减少了二百万两到四百万两(以一引三两计)。
盐商不再进行预提盐引的原因是财力上开始出现问题,盐商已经没有足够的钱来预提盐引了。而实际上,在三十三年之后,两淮盐商的财政就开始出现了问题。在乾隆三十三年,两淮预提盐引案发。盐商们被责令本年补交一百二十七万余两,其余分九年按限追缴。这对两淮盐商的打击是很大的。总商江广达的家产日渐消乏。乾隆三十六年,乾隆帝曾赏借江广达三十万两以资营运,并于乾隆三十五年、三十六年、四十六年一再展限。四十七年,已完至第十三限时,乾隆皇帝豁免二百万两;四十九年,乾隆帝豁免两淮盐商未完提引余利银一百六十三万两二千七百七十四两。
与盐商不再进行预提盐引相反的是,前三十年,两淮盐商的捐输一共为八百四十九万两左右。在中后期的二十年中,两淮盐商却承担了更多的捐输。两淮盐商在衰弱时还能够维持如此庞大的捐输,应该不是因为两淮盐商的正常赢利。如果两淮盐商财政状况良好,他们不可能不预提盐引。在查这四年当中两淮盐商没有预提盐引时,乾隆皇帝曾怀疑“两淮盐商于正引之内飞洒夹带,以无课之盐私销入己,转将正引积压,导致不复预提盐引”。虽然最终没有查出来,但是这说明乾隆皇帝早已经觉察到两淮盐商可能用偷逃的盐课来支付大量的捐输。事实上两淮盐商从事私盐活动的确是非常普遍的。根据张小也《清代私盐问题研究》中的研究,盐商通常采取比较隐蔽的办法,最主要的方法就是商人在下场捆盐时将超过规定的盐从场中带出,躲过检查。乾隆晚期,两淮盐商不再预提盐引,但为了维持他们的盐业专卖权,向乾隆皇帝表示忠心来获取政治利益,他们又靠夹带无课之私盐来大量捐输。于是两淮盐商身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一方面,他们大量向国家财政捐输,另一方面他们自身的实力在下降,无法提供更多的捐输,只能以走私来赚钱填补捐输空额。对国家财政而言,类似的矛盾同样存在:一方面,国家财政需要盐商的大量捐输予以支持,另一方面,盐商不预提盐引和走私行为更严重地损害了国家财政的正常收入。
导致这样恶性循环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官吏的贪污勒索。这使得盐商的支出增加而增加了运营的成本,从而使得两淮盐商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盐引。
清朝的盐业监察制度存在缺陷,使得中央不能够对两淮的官吏进行有效地监督,这就导致了两淮官吏的贪污勒索现象普遍。中央户部虽然为职掌盐务的最高机关,但在实际上仅只审查奏销,并且审查奏销只凭各省册报,有稽查之名,无稽查之实。两淮盐政才是两淮盐商最直接接触到的盐官。而两淮盐运有许多繁琐而严格的制度:盐商交纳盐课后,从运司处领取盐引,凭盐引到盐场购盐。购得的盐斤经过场大使用官秤核称后,盐斤,盐引完全相符,才允许运出。每一纲盐运输开始,运司先选定日期,告知巡盐御史,御史亲自察看。沿河各处多设关卡,随时对盐船——加以检查,认为合格的才给票放行。这当中的任何一个官员都可以为难盐商,使得其不能顺利通过。也就是说,有如此多的官员可以在两淮盐商身上捞取好处,而中央户部根本无法管理。两淮盐政是经常被弹劾的。两淮盐政吉庆在乾隆十三年就被漕运总督蕴著奏参科派婪脏,声名狼藉等罪。而三十三年盐政高桓被判斩侯。四十九年盐政伊龄阿被全德弹劾。而在八年后就发生了两淮盐政巴宁阿贪黩败坏事件。两淮的贪污已经形成了恶性循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两淮盐商疲敝才是乾隆皇帝在《盐法策》案审理过程中保护两淮盐商而打击两淮盐官的一个重要原因。乾隆皇帝希望能够保证两淮盐商有足够的实力来为国家提供足够的捐输。因为两淮盐商疲敝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两淮盐官的贪污和敲诈勒索,于是乾隆皇帝如此重视《盐法策》案,实际的目的就是为了彻查两淮盐官,使得两淮盐商的运营成本降低,恢复原先的实力。但是乾隆皇帝打击两淮盐官的目的没有达到:
十月十二日大学士阿桂等上奏江吴两商人控告并无情弊。
十月二十九日两江总督李世杰等上奏业已查明江吴两商人控告并无情弊事。
这说明乾隆皇帝对两淮盐务的实际控制力已经严重削弱。乾隆执政的最后九年,两淮盐务出现新一轮的恶性循环。八年后就发生了两淮盐政巴宁阿贪黩败坏事件。而江广达死后,家产荡然。两淮盐商的衰弱成了不可挽救之势。
五、余论
两淮盐务官员的腐败是造成两淮盐务疲敝的一个主要的原因。而官员的腐败又和乾隆时期不健全的监察制度有很大关系。乾隆皇帝试图在依靠自己的皇权来控制两淮盐官以弥补监察制度的不完善。在其执政初期,皇权有很大的控制力,两淮盐务在乾隆皇帝的控制之下,没有走向衰败。但是在其执政晚期,这种控制能力开始下降,皇权已经没有足够的威信来驾驭两淮盐务了。这个时候,两淮盐官这些地方实力派开始控制了两淮盐务。两淮盐商就要同时应对中央政府和地方官员的双重剥削,而地方官员的剥削又有着很大的随意胜,这就加重了两淮盐商的经济负担。两淮盐商在纳税的同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政治保护。
中央皇权对地方官员的控制能力是不确定的,是随皇帝自身实力不断变动的,具有很大的随意胜。如果依赖这种不确定的皇权来弥补两淮盐务制度上的缺陷,那么两淮盐商的兴盛和衰败将是一个正常现象。
(责任编辑 周聪)